“四步工作法”推动纠纷化解

作者: 黎佳

2022年12月,张某到李某家中修缮屋顶,更换瓦片,张某在铺设屋顶瓦片时不慎摔落,造成右侧大腿处骨折,关于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由谁来承担,双方产生争议,遂申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湖北省宣恩县椒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求双方同意后,开展调解。

“头碰头”会商,明确调解方向

在调解开始前,调解员们开了“碰头会”,针对案件事实、双方争议以及真实想法进行了讨论,各抒己见,最终统一调解方向,即做到“三个结合”,结合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降低当事人预期,结合当地实际和风俗习惯,深入浅出地释法说理,结合双方当事人各自利害关系,不偏不倚,公正客观地为双方当事人考虑趋利避害。

“面对面”陈述,理清调解思路

调解开始后,调解主持人请双方分别陈述案件发生过程以及能接受的调解结果。因张某行动不便,其儿子到调解现场参与调解。

李某陈述,2022年12月,李某想更换屋顶瓦片,就打电话给向某,让向某再邀两个人一起来,于是向某就联系了同村的张某(受害人)与另外一人,在屋顶更换瓦片时,张某从屋顶摔落下来。李某认为,张某是向某邀约来的,不是向某邀约的话,张某也不会来他家,更不会摔下来,所以划分责任的时候应该把向某纳入。

张某儿子陈述,在农村,哪家有点事情要做,都是几个相熟的人互相介绍、提供信息,到李某家去换瓦,向某不是承包人,向某与自己父亲都是去做点工的。张某儿子认为,若要划分责任,责任只在于自己父亲和李某。因自己长期在外务工,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现正值春节假期,过完要复工,不想这个事情拖太久,也不想走诉讼程序,考虑到李某家经济情况比较困难,自己父亲也存在一定责任,且目前恢复情况较好,主动提出不要求伤残鉴定及相关赔偿,只希望李某能够将父亲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结清,另外支付3个月康复期的误工费2万元。

双方陈述完后,调解员就李某提出的向某邀约张某一事进行了释法说理,向某的“邀约”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向某在修缮屋顶事件中,不是承包方,与张某均是点工,李某与向某、张某均构成雇佣关系,此次人身损害不应给向某划分责任。调解员给当事人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篇“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责。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张某摔伤事件中,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张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李某未尽注意安全作业义务。张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应熟知屋顶换瓦的注意事项,高空作业自己未系安全绳,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根据2022年度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实际产生的治疗费用,调解员计算了张某受伤后应赔偿的费用共计52000余元。李某表示接受不了这个赔偿金额,自己家庭困难,最多只能拿出4万元。张某儿子表示,自己已经做出了让步,都不考虑后期评残相关费用了,自己父亲也上了年纪,还不知道今后能否正常劳作,赔偿金额不能再少了。

“背靠背”疏导,突破调解瓶颈

针对双方对赔偿金额的争议,调解员在“面对面”调解的基础上,采取对双方当事人“背靠背”调解,即单独对双方做思想工作。一方面,对李某来说,若张某要求在治疗终结后去评残,评残后的补偿自己是否能够承担,李某提出的4万元与计算出来的52000余元能否取个折中的数额且双方都能接受,调解员愿意再给张某儿子做做工作,李某听后提出要与自己家人商量再给答复。另一方面,对张某儿子来说,李某家庭经济困难,张某摔伤的事情谁也不希望发生,李某在事情发生后,也在积极承担责任,能否把赔偿金额再降低一点。

“心交心”体会,达到调解目标

张某儿子听后,认为调解员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自己也认同,愿意将赔偿金额降至45000元,再不能少了。随后,调解员将调整后的赔偿金额告知李某,李某与家人商量后,最终接受这个调解结果。2023年1月31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李某向张某一次性支付45000元(包含前期支付的10000元),张某自愿放弃评残及相关伤残补助金,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近年来,椒园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始终坚持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尤为重要。此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采取“头碰头”“面对面”“背靠背”“心交心”的四步工作法,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双方降低诉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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