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2024年1月12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走出一条新时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之路。
《意见》强调,要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机制,鼓励建立县(市、区)政府主导、法人主体建设运维、部门监管、村民参与的污水治理机制。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整县谋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考虑改厕和粪污收集利用;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职责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强化建设运维资金、用地用电及相关政策等保障,着力构建长效工作机制。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推动以专业化市场主体为主具体负责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逐步将不同时期、不同主体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系统纳入统一运维范围。鼓励采取设计、施工和运维总承包模式。
《意见》提出,鼓励各县(市、区)以县域为单位编制或修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可纳入县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划或方案统筹考虑,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目标任务和工作时序。规划要注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村庄规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人口变化、供水、改厕、水系整治、农房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林)业园区建设、文旅开发、垃圾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统筹和有效衔接。
《意见》提出,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成效评判标准,并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进行评估,结合区域水质改善需求,分阶段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改变污水造成的脏乱差状况和环境污染,杜绝未经处理直排环境为导向,实现“三基本”: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公共空间基本没有生活污水乱倒乱排现象;基本闻不到臭味,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基本没有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等;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多数村民群众认可。
《意见》强调,各地区要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模式和技术,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的治理模式。常住人口较少、居住分散,以及具备适宜环境消纳能力(包括水环境容量、土地消纳能力)的村庄,特别是位于非环境敏感区,或者干旱缺水的村庄,可充分借助农村地理自然条件等,在按照《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指南》等相关规范标准对粪污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与农村庭院经济和农业绿色发展相结合,就近就地实现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距离城镇较近且具备条件的村庄,可采取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的治理模式,将生活污水直接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处理,或建设集中收集贮存系统并将生活污水转运至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人口集中或相对集中的村庄,可因地制宜采取相对集中式或者集中式处理模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或技术组合的选择,要统筹考虑污水水质水量及其变化特点,以及区域水环境改善需求。
《意见》指出,要强化设施建设和运维质量管理。各地区要以采取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处理模式、资源化利用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村庄为重点,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程设计、建设,严把材料质量关,采用地方政府主管、第三方监理、群众代表监督等方式,加强施工监管、档案管理和竣工验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设计日处理能力100 t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重点,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评估。
《意见》明确,要建立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投入力度,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探索“多个一点”做法,即地方补一点、企业担一点、上级奖励一点、社会捐赠一点、项目综合平衡一点,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
(记者:姜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