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区域公用品牌“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作者: 蒋洪杰 张瑞为推进河南省农业品牌建设,提升河南省农业区域公用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规范“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管理,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强省的意见》等相关要求,结合全省农业品牌发展实际,制定《河南省农业区域公用品牌“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指出,“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国家版权局登记,由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并持有该商标及标识。“豫农优品”是河南省整体打造的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管理办法》强调, “豫农优品”商标彰显出河南新农业、新农人的含义,体现“河南农产品”地域特征,寓意品质优良。“豫农优品”标识整体由鼎的形象呈现,包含河南、碗和麦穗等元素,体现了河南农业在中国农业中的重要地位,代表在河南省辖区内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商品量、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农业产品。
《管理办法》指出,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指导“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的管理工作,引导本行政区域内培育、推荐使用人申报“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实行分级受理和专家评审制度。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培育、推荐,组织发动使用人积极申报“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授权使用,严把质量安全关,在举办的产销对接和品牌推介活动中,重点宣传“豫农优品”授权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使用人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推动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管理办法》指出,“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的申请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权威检测、专家评审、规范授权、无偿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申请使用人经审核通过后,需与持有单位签订授权书,方可使用“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
《管理办法》指出,根据“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发展实际,审核授权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使用人的生产经营地域范围、相应产地生态环境、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 “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对其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内容的区域公用品牌评价体系,组织对辖区内“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使用人使用商标及标识情况实施年度评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建立“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使用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跟踪评估河南省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市场公信力和影响力。
《管理办法》强调,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授权使用。一是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是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被依法注销的;三是产品在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中被认定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四是产品质量品牌证书失效的;五是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的;六是产品经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为不合格的;七是其他严重影响“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形象信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