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5月1日起施行
作者: 宋先锋 姜春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突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强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制定并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为进一步体现党中央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精神,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有关条文中的“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改为“自然保护地”,并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相关建设项目应当避让保护地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产生影响的应当征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针对一些地方野生动物致害等实际问题,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细化种群调控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对于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近些年频繁发生的违规“放生”问题,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与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实施重大危害入侵物种防控攻坚行动,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的表述相契合。
为促进野生动物资源的合理利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提出,“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