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
作者: 蒋洪杰2023年7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全面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推动构建农村新型能源体系,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这对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25年,农村电网网架结构更加坚强,装备水平不断提升,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初见成效;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稳步提高,东部地区农村电网供电可靠率、综合电压合格率、户均配变容量分别不低于99.94%、99.9%、3.5 kVA,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分别不低于99.85%、99.2%、2.3 kVA,各地结合实际差异化制定区域发展目标;农村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承载能力稳步提高,农村地区电能替代持续推进,电气化水平稳步提升,电力自主保障能力逐步提升。展望2035年,《指导意见》提出基本建成安全可靠、智能开放的现代化农村电网,农村地区电力供应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城乡电力服务基本实现均等化,全面承载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就地消纳,农村地区电气化水平显著提升,电力自主保障能力大幅提高,有力支撑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指导意见》强调聚焦薄弱环节,补齐农村电网发展短板。一是要巩固提升脱贫地区、革命老区电力保障水平,提出聚焦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地区、革命老区,结合易地扶贫搬迁、生态宜居搬迁、农村集聚发展搬迁等重点工作,持续提升电力普遍服务水平。二是加强农村电网薄弱地区电网建设改造,强调合理规划布局电源点,加强负荷联络通道建设,加快解决西部地区115个公用电网未覆盖乡镇、逐步解决其他公用电网未覆盖村寨的电力保底供应矛盾,同时加强新划转县域农村电网建设改造,逐步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服务”。
《指导意见》提出精准升级农村电网,提升农村电网现代化水平。一是因地制宜完善农村电网网架结构,在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重点统筹高压电网延伸覆盖和中低压电网更新改造,在中部地区重点推进输配电网协调发展,在东部地区重点推进城乡电网一体化。二是提升农村电网装备水平,提出加快老旧电网设备更新,推广典型供电模式、典型设计和通用造价,加大配电自动化建设力度,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的综合效益。三是增强农村电网防御自然灾害能力,提出推进农村电网差异化设计,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增强防御台风、雷暴、低温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的能力。
《指导意见》提出加强网源规划建设衔接,支撑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一是提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提出加强农村电网发展规划与农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衔接,加快实现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和多元化负荷的安全可靠、灵活高效接入。二是做好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要求各级电网企业积极做好农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确保农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应并尽并”。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推进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助力农村电气化水平提升。一是服务新能源汽车下乡,要求做好农村电网规划与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在我国东部地区配合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县和示范乡镇创建工作。二是提升农村电气化水平,提出重点保障农户、农村合作社等用户电烘干、电加工,田头预冷、贮藏保鲜、冷链物流及现代化养殖等农业生产电气化需求,做好农村新型基础设施、工业园区等供电服务,继续做好高标准农田配套电网建设,同时推动农村地区清洁取暖。
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指导意见》明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能源管理部门是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电网企业是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实施主体;要求省级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能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当地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要求工程实施主体编制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要求电网企业加大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贷支持;要求主管部门按职责加强对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跟踪分析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情况绩效评估,确保工程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