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面临的挑战及优化路径
作者: 赵涵巧摘 要:建设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但当前我国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面临平台建设不完备、专业人才稀缺、实用效能不彰、评估机制不健全等诸多挑战。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我国只有完善乡村公共法律平台建设,壮大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实用效能,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评估机制,才能满足村民的现实法律服务需求,从而绘就乡村振兴壮美画卷。
关键词: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评估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909-(2023)13-18-4
1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多维价值
1.1 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随着乡村社会的不断发展,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不仅仅局限于伦理导向的生活性纠纷,而且出现了许多以利益为导向的经济性纠纷,采取法律手段预防和解决这些纠纷成为村民主要的选择。一方面,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能够满足村民基本法律服务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相较于城市居民,村民更加缺乏法律常识,当他们与企业、政府等主体发生纠纷时,时常因处于弱势地位而导致权益受损。此时,村民可以通过公共法律服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有助于彰显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维护乡村社会稳定。在村民的固有认知里,法律服务成本较高。因此,他们不愿意用法律来解决问题,而主要是采用双方协商方式。当双方协商不成功时,问题逐渐被搁置,久拖不决,村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则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低成本的公共法律服务能使村民愿意采用法律的方式公平、高效地解决已经陷入“僵局”的问题。正是通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解决的一个又一个的法律案件、法律问题,让村民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从而维护了乡村社会稳定。
1.2 服务乡村经济发展,加快乡村产业振兴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作用愈发凸显。一方面,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为乡村经济发展提供坚固的法治后盾[1]。乡村企业在促进乡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乡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法律纠纷。而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能够为乡村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确保乡村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有助于乡村产业快速振兴。产业的蓬勃发展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能够帮助村民和乡村企业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为乡村地区营造一个投资放心、经营安心、发展舒心的产业发展环境,加速乡村产业振兴。
1.3 厚植乡村法治文化,涵养新时代文明乡风
一方面,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能够助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乡村地区通过开展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法治文化作品推广等一系列活动,可极大地增强广大村民的法治意识。而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不仅能够为这些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条文指引、相关政策解读等支持,而且能够帮助参加活动的村民深入理解法治文化的内涵、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等。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开展可推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另一方面,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能够促进新时代文明乡风形成。目前,乡村地区依然存在一些陈规陋习,这些陈规陋习影响着村民的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但随着公共法律服务向乡村延伸,广大村民能够享受到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因此越来越多的村民摈弃以前的陈规陋习,选择利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来解决纠纷。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者在帮助村民化解纠纷的同时,可积极引导村民将依法办事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这有助于进一步涵养新时代文明乡风,为乡村全面振兴培根铸魂[2]。
1.4 助力法治乡村建设,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有助于法治乡村建设。在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法律顾问能够为广大村民提供法律建议,法律援助能够让村民“打得起官司”,人民调解能够将村民矛盾化解在基层,律师调解能够站在更专业的角度有效解决问题。各式各样的公共法律服务能够满足村民不同的法律服务需求,有助于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在防范和化解纠纷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提升村民对法治的认同度,为法治乡村建设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切实推进了基层治理现代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是破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妥善化解难题的主要方法、实践路径和必要选择。随着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内容不断丰富、方式不断创新,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被化解在基层,有效维护了基层社会秩序。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使基层治理朝着法治化方向发展,对于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2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面临的挑战
2.1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不完备
目前,我国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网络已初步建成,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建设快速推进,极大地提升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普惠性和便捷度。但是,这三大平台建设尚未完备,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1 实体平台覆盖面不广
我国在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时,为城市建设了大量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等,实体平台覆盖较为全面。但乡村地区由于地处偏远、人烟稀少、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较少与资源不足等,导致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数量较少甚至没有,影响了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覆盖面。
2.1.2 热线平台知晓度不高
村民面临法律问题时,面对面向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寻求法律服务仍是主要方式,大量村民不知道可以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寻求免费的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在乡村的知晓度不高。
2.1.3 网络平台使用率较低
我国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使群众能够通过网络平台,足不出户解决法律问题。人们需要依靠网络及智能手机等设备使用网络平台,但因部分村民不使用智能手机、不使用网络、不会操作等,导致乡村公共法律网络平台使用率较低。
2.2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稀少
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必须具备符合行业规定的专业资质和一定的从业经验[3]。相较于城市地区,乡村地区具有专业资质和从业经验的律师、法律顾问等法治人才数量仍然不足,能够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人才则更为稀少。其原因主要如下。
2.2.1 本土人才培养重视不足
乡村地区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大量的村民、村干部及政府工作人员都不主动学习法律,导致难以从中挖掘本土优秀的法治人才。此外,乡村地区未形成一套系统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许多想要从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人员因没有进行专业的培训,导致他们无法从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2.2.2 对外来人才吸引力不够
近年来,我国各地都在开展人才引进工作,给予了法治人才较为优厚的待遇。而乡村地区受先天地理环境影响,往往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在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学习深造、发展机遇等方面与城市存在较大差别,难以满足外来人才对自身发展的需求,因此难以吸引他们积极投身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事业。
2.2.3 乡村专业人才外流严重
虽然乡村地区积极引入具有专业资质和从业经验的法治人才,但是由于后续的保障措施不到位、没有足够使其发挥才能的空间,许多专业人才虽被引进到乡村,但很难留得住。
2.3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实用效能不彰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受众主要是村民,但是许多村民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满意度并不高,服务的实用效能并没有完全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3.1 服务资源不均衡
目前,大量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集中在城市地区,乡村地区相关资源较为匮乏,城乡之间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差距较大。而乡村与乡村之间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也有较大差距,部分乡村地区甚至没有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均衡导致一些村民无法享受公共法律服务,影响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实用效能。
2.3.2 服务主体较单一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他们擅长运用法律来解决矛盾和纠纷,但村民的诉求可能不仅仅局限于解决法律纠纷,而是希望化解生活中长期存在的矛盾。这就要求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者应以当事人的需求为导向,兼顾法理与情理地解决相关问题,而较为单一的服务主体并不能完全满足村民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从而影响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实用效能的发挥。
2.3.3 服务内容不精准
村民主要存在婚姻家庭、相邻物权、房屋拆迁与补偿等法律问题,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的服务内容能够满足大部分村民的需求。但在面对一些复杂的问题时,他们提供的服务内容往往不够精准,无法完全满足村民的现实诉求,因此制约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实用效能的发挥。
2.4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评估机制不健全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评估机制对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作用逐渐显现,但现有的评估机制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4.1 事前评估机制缺乏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方式等大多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拟定的,没有对村民的需求进行事前调研和评估,未充分了解他们的服务需求,导致不仅降低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使用率,而且浪费了大量的资源。
2.4.2 事中评价机制缺乏
由于尚未建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事中评价机制,导致服务主体极少引导村民参与服务过程。大部分村民知道服务结果,却不了解服务过程,影响了村民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整体满意度。
2.4.3 事后评估机制不健全
现有的事后评估以内部评估、第三方评估为主。内部评估违背了“任何人不得为自己的法官”的朴素法律原则,公信力相对较差[4]。第三方评估虽然具有专业性,但是由于其没有公权力,故而在权威性上有所欠缺。同时,目前的事后评估机制以结果为主要评估标准,这也不欠缺科学性。
3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优化路径
3.1 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为实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推门可见、触手可及,需要不断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的建设,切实将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延伸至乡村。
3.1.1 推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面覆盖
各地应在乡政府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在村委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覆盖,让村民能够近距离享受到公共法律服务。
3.1.2 加大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推广力度
一方面,乡政府、村委会可以通过发送短信、广播等方式宣传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让更多村民知晓拨打“12348”可以获得公共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可以开展线下法律服务推广活动,手把手教村民如何使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提高热线平台的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3.1.3 提高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使用频率
乡政府、村委会等可以在所属办公大厅放置公共法律服务智能终端,同时配备专门的人员指导村民操作网络平台。这样能够让村民切实感受到智慧网络平台带来的便捷,也能够有效避免出现没有网络、没有智能设备、不会操作等现实状况,从而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的使用率。
3.2 壮大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村民、村干部、乡村企业等越来越需要诸如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的法治人才来解答日常生活、工作中所面临的法律困惑。乡村地区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与匮乏的专业法律人才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开展。因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来壮大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
3.2.1 培育本土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