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作者: 蒋洪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巩固和拓展改革成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9月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改革方案》明确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改革方向、稳步深化探索;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权益。到2025年,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
《改革方案》提出了8项主要任务。一是加快推进“三权”分置。落实所有权,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稳定承包权,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林地继续保持稳定;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或者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二是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各地采取措施,引导农户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支持小农户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开展生产;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支持各地组建林权收储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储分散林权。三是切实加强森林经营。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出发,依法依规科学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合理优化公益林中集体林的比例,适当考虑将森林生态区位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不脆弱的集体林地依法调出公益林范围。四是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对林业经营者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明确人工公益林更新条件,实施林木采伐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不得以各种名义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为,确需禁止或限制的,应依法对权利人给予经济补偿。五是积极支持产业发展。加强木本粮油、木材、竹材、森林药材等重要初级林产品供给能力建设,实施兴林富民行动,实施一批以工代赈项目,提升一批现代产业园区,扶持一批专精特新林业企业;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公益林的林下资源、林间空地、林缘林地等,适度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严禁变相搞别墅、高尔夫球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林区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六是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健全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形成林业碳汇核算基准线和方法学;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参与市场交易,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七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引领作用,研究将符合条件的林权交易服务、林产品精深加工等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八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底图,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管理,妥善解决集体林地类重叠、权属交叉等问题。
《改革方案》还提出了4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其纳入林长制工作范围,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二是支持先行探索,支持福建省、江西省、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三是加强队伍建设,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确林草主管部门职责,统筹使用编制资源,适当增加专业技术岗位;四是强化考核评价,要求建立客观反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林长制督查考核范围,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