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农村法治化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作者: 王丽莉[摘 要] 自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农村的改革事业一直在如火如荼进行。在此背景下,我国农村法治化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我国农村法治化治理存在法治建设主体缺失、居民法治意识淡薄、受当地传统落后思想影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农村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构建新型农村法治治理格局、构建农村法治监督网络等措施,助力提升我国农村法治化治理水平。
[关键词] 法治化治理;人才培养;监督网络;农村地区
[中图分类号] D422.6;D920.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4-7909(2022)08--4
0 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目标和内在保障,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建设与发展需要重视提升法治化治理水平,确保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并提升居民法律素养,降低农村地区犯罪情况的发生率,助力缩小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
1 加强农村法治化治理的重要意义
1.1 有利于提升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体经济的发展,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有着重要作用[1]。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加快农村治理法治化建设,可以促进农村地区经济迅速发展,最终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整体提升。
1.2 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农村法治化治理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同时表现出法律强大的调控效果。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呈现出良好的态势,但在人们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升的同时,难免会引发一系列纠纷。部分农村居民存在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等问题,使得法律在农村地区的调控效果大打折扣,从而给农村地区进一步发展造成阻碍。而加强农村治理法治化建设,建立规范、有效的法治机制,健全利益协调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居民的纠纷,从而有助于建立和谐法治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1.3 有利于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的格局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农村法治化治理是我国治国理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农村法治化治理水平有助于加快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的格局[2]。
2 当前我国农村法治化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治建设主体缺失
目前,我国农村法治化治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法治建设主体缺失。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法治治理水平的提升,最终限制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第一,部分农村居民法律意识淡薄,对于一些法律纠纷的调解存在参与度较低的情况,给农村治理法治化建设造成了严重的阻碍。部分农村居民对于村务公开的法律政策理解不到位,使得其无法科学有效地行使合法权利,从而给部分村干部私下收受贿赂、暗箱操作等提供了可乘之机[3]。第二,由于经济、文化等条件的限制,农村地区缺乏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一些农村地区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很多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不愿意投身农村建设中。这不仅导致农村法治化治理进程缓慢,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乡村振兴事业的发展。
2.2 部分农村居民法治意识淡薄
目前,部分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淡薄。虽然很多农村地区重视法治化建设工作,并且开展了一系列普法宣传等活动,但是由于普法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宣传效果不理想。同时,部分农村居民没有意识到法律对其生活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普法宣传效果的提升[4]。在这种情况下,村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无法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维权,导致不法分子乘机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给农村法治治理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2.3 受传统落后思想的影响
在农村法治化治理过程中,农村部分传统落后思想会影响法治治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我国很多风俗习惯是几代人积累和保留下来的,虽然其中有很多内容符合当前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仍然有一部分风俗习惯传统封建思想浓厚,用于解决纠纷问题时不可避免地会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不利于农村地区开展法治化治理工作。目前,部分村民发生矛盾时最直接的解决方式是双方调解,他们通常认为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纠纷公开处理甚至闹上法庭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部分村民不懂得采用法律武器保护受侵害一方,盲目地认为掩盖和私了是保护他们的最佳方式[5]。
2.4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众所周知,依法治国的首要要求是有法可依,所以农村法治化治理工作的高效开展需要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持。然而,受多方面因素限制,目前我国农村法治化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第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村法治化治理工作涉及范围较广,包括经济、生态、文化及教育等方面。我国针对部分领域出台了完善的法律,但是仍然有部分领域缺失法律支持,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法治化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部分法律规范与居民生活之间的张力较大,造成法律条文处于架空状态,不能被高效、有序地应用到农村居民的现实生活中,从而流于形式。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而部分与法治化治理相关的法律规范落后于实际的经济发展水平,二者不相适应的情况导致农村法治化治理严重受限,甚至部分与农村法治相关的法律呈现空白状态,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第三,某些法律规范内容过于笼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法治化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例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虽然明确了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但是内容十分宽泛,一些必要的权利、义务划分不清晰、不明确,最终影响法律的应用效力[6]。
2.5 受诉讼成本及司法公信力的制约
当前农村法治化治理工作开展存在问题,还与诉讼成本及司法公信力相关联,具体体现如下。第一,由于大部分村民的收入来源以种植业为主,收入水平较低,加之所处地区距离区县、市镇都有一定的距离,导致诉讼成本大幅度提高,费时费力费钱;第二,乡村司法面临的外部干预从未杜绝,关系案、人情案仍然存在,执行难问题突出,因此,一些村民不愿意采用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导致司法公信力较低。
3 推进农村法治化治理的路径
3.1 完善农村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法律人才是农村法治化治理工作开展必不可少的关键因素,一旦法律人才匮乏,那么农村法治化治理工作必然无法正常、有序开展,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民对于法律法规的信任度。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与供给机制,为农村法治化治理输送大批高素质法律人才,确保农村法治化治理工作高效开展[7]。第一,贯彻落实好农村地区法律人才引进机制。当前,我国十分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不断扩大法律人才培养规模,很多城市的法律人才已经趋于饱和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各地需要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让法律人才可以投身农村地区的建设中,为农村地区法治化治理工作有序开展创造“硬件”条件[8]。在为农村地区输送法律人才时,为了真正留住人才,避免人才过度流失,需要加强政策支持,给予法律人才充足的物质保障,同时明确最低服务年限,让他们可以真正为农村法治化治理工作的开展尽职尽责。第二,强化农村居民主人翁意识。农村居民作为农村法治化治理的主体,也是最直接的受益者。但是,因为很多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所以无法真正理解法治化治理工作对于改善他们生活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治化治理体系的构建。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将农村法治化治理工作开展的重要性、意义等内容,以一种更加直观的方式让农民了解,让他们切身感受到法治化治理工作的开展对于自身生活质量的提升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此便可以使其积极、主动投身法治化治理工作。第三,提升村干部的法律素养。单纯依靠人才引进显然无法真正提升农村法治化治理水平,还需要重点提升农村村干部的整体素质,尤其是其法律意识和素养。因为村干部的法律素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村民纠纷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可以最直接地扭转农村法律人才匮乏的尴尬局面。
3.2 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营造法治氛围
目前,虽然很多农村地区一直在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但是效果不尽如人意,关键在于普法任务落实不到位,宣传过于形式化,起不到实质性作用。现阶段,很多农村普法宣传大多采用拉条幅、发宣传单等方式,由于手段不具备直观性,村民对于宣传内容的理解不到位,所以宣传效果不佳[9]。对此,在实际进行普法宣传时,需要明确划分任务,创新宣传方式,如定期举行普法研讨会、案例讲解活动等,以更加直观的方式让居民了解法律的重要作用,提升法律宣传效果。在人口比较集中的一些村庄,可将普法宣传与歌谣、戏剧及观影等文化载体充分结合,吸引更多村民参与其中,以扩大普法宣传范围。与此同时,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给农村普法宣传提供了巨大的便利。相关部门和机构可以采用“两微一端”等平台,以居民感兴趣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为农村高效开展法治化治理工作奠定基础。
此外,为了获得理想的普法效果,相关部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在农村初高中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强化对青少年的普法宣传,一般除了法律基础知识,还需要定期安排相关的讲座,同时设置模拟法庭及以案释法观影等活动课程,为农村法治化治理水平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10]。第二,农村普法宣传内容要具备针对性,真正让村民意识到相关法律对于他们切身利益关系重大,才能大幅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为后续法治化治理水平的提升奠定良好基础。例如,相关普法宣传机构可以对外聘请专家为村民普及一些他们关心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房屋拆迁、土地流转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三,在实际开展宣传活动的过程中,要明确普法宣传责任人,秉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客观原则,让普法宣传工作真正落实到位。不仅如此,在日常法治化治理工作中,遇到村民之间存在矛盾纠纷问题时,要善于融入法律宣传理念,做到以案释法,在充分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上,提升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为农村法治化治理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保障。
3.3 构建新型农村法治治理格局
首先,将农村法治化治理纳入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农村法治化治理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应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既要做到不违反依法治国的大方向要求,又要做到切实符合农村法治建设现状及当地的传统习惯。其次,打造“一元多层级”的新型治理格局。目前,农村法治化治理工作的开展急需打破传统的理念和格局限制,形成“一元多层级”的新型治理格局。相比传统的治理模式,该格局强调发挥村干部带头作用,通过确保村组织的法律治理规范性,落实上级布置的各项治理任务,让全体村民可以积极、主动地投身法治化治理工作。
3.4 加强农村相关立法
尽管我国十分重视农村基层法治化治理,但是对于很多农村地区来说,仍然存在治理方式单一、人口流动大等问题,不仅给农村法治化治理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而且阻碍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因此,我国需要加强农村社会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让农村地区法治化治理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对此,相关立法部门要重点结合农村地区法治化治理现状,出台具备针对性的法律条例,为开展法治化治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对当前农村法治化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合乎实际情况的法律条文要予以废除,结合新的发展趋势补充符合实际需求的法律条文。同时,各地需要结合地区发展特色,因地制宜地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11]。
3.5 构建农村法治监督网络
为保证农村法治化治理工作高效开展,还需要构建规范的法治监督网络。第一,实现自主监督。村民作为法治治理工作开展的主体和直接受益者,理应发挥自身的监督管理作用,为确保农村法治化治理工作的高效开展奠定基础。可以通过构建公众参与机制,让村民享受知情权,形成积极主动、人人参与的良好治理氛围,形成互相监督管理的格局,真正发挥出村民的主体作用[12]。第二,任何工作的有序开展都离不开监督机制的约束,农村法治化治理工作的开展同样不例外。在实际开展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农村发展实际情况,以维护村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农村法治化治理工作合理开展。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避免村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