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农民问题》中的农业合作思想及其当代启示研究
作者: 王前飞 王贝摘要 恩格斯农业合作思想是我国开展农业合作运动的基本遵循,为我国建立农业合作社提供了根本上的指导。恩格斯对农业合作的考察,既是立足于唯物史观的视角,也是立足于农民根本利益的视角。从农业合作的逻辑基点、实践落点、目标指向3个方面对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中农业合作的内容作了深入解读,在此基础上,结合现实情况对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作出了重要启示。
关键词 农业合作;《法德农民问题》;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 F 32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25)03-0243-03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5.03.048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Research on the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Thought and Its Contemporary Implications in The Issue of French and German Farmers
WANG Qian fei, WANG Bei
(School of Marxism, Xihua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39)
Abstract Engels’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thought is the basic guideline for China’s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movement, providing fundamental guidance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in China. Engels’ examination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is based on both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the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farmers.This study provides an in depth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tent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in Engels’ The Issue of French and German Farmers from three aspects: the logical basis, practical focus, and goal orientation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At the same time, based on the study of its content and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important insights have been provide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in China.
Key words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The Issue of French and German Farmers;Farmer;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3BKS099)。
作者简介 王前飞(1997—),男,四川阿坝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通信作者,教授,博士,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收稿日期 2024-05-06
农业合作是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助力乡村振兴,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是农民面对社会变革和市场需求的主动应对之一。而农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合作的主要实现形式,是我国实现农民增收、共同发展的重要经济组织形式之一,2022 年 10 月 26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延安、河南安阳考察乡村振兴时指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的方向,要支持有条件的小农户成长为家庭农场,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把小农户服务好、带动好”[1],这为我国农业农村的发展提供了方向指引。当前,我国农业合作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恩格斯农业合作思想作为我国开展农业合作社的基本遵循,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审视其思想精髓,有助于新时代稳妥推进农业合作、走好中国特色乡村振兴发展道路。
恩格斯农业合作思想主要集中在《法德农民问题》中,目前学界对此经典著作以及其当代启示作了不同程度的研究。蒋淑晴[2]对农业合作原则进行分析后,指出当代中国发展合作社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和国家帮助原则相结合。程敬华等[3]对其内容进行解读后,指出当前中国建立合作社要以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前提。刘卫常[4]则结合恩格斯农业合作化思想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指出中国发展合作社要与时俱进,凡是有利于农民的合作经济形式,都应当鼓励和支持。通过对文献的梳理发现,学界对恩格斯农业合作思想的内容以及当代启示作了不同程度的研究。但不足之处在于对恩格斯农业合作思想内容的研究比较侧重于对其合作社原则的研究,而对于其他内容的研究则较少且比较分散。基于此,该研究从农业合作的逻辑基点、实践落点、目标指向3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并为当前我国发展农业合作作出了重要启示。
1 “农业合作”的逻辑基点及现实启示
恩格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维度进行思考,指出小农土地私有制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因而是必然灭亡的。而且随着资本主义的持续扩张,小农的灭亡也随处可见。因此,在无产阶级国家实行农业合作,既是对旧生产方式的变革,也是实现农民解放的重要途径。
1.1 逻辑基点之一:改造小农私有制
恩格斯从生产关系一定要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维度进行考察,明确指出家庭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的冲击下难以为继。小农经济作为十足的自然经济,具有分散、孤立、封闭等的特征[5],不仅生产规模狭小,而且所使用的生产工具也极其落后,生产的产品只能供自身和其家人使用,而且是只能做到勉强养家糊口的程度,根本不能与资本主义大工业所生产的产品形成竞争。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这种落后的生产方式反过来势必会对其造成阻碍,因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绝不会容许这种落后生产方式的存在,小农经济是必然灭亡的。对此,恩格斯指出:“他们的处境在资本主义还统治着的时候是绝对没有希望的,要保全他们那样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是绝对不可能的,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一样是毫无问题的”[6],小农作为一种过时的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大生产的冲击下是注定要灭亡的。因此,为了挽救小农以及保全他们的田产和房产,就必须在“最后一个小农都变成资本主义大生产的牺牲品”之前,通过农业合作的形式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变革其生产关系,将小农土地私有制变革为集体所有制。因此,改造小农私有制是恩格斯提出农业合作的逻辑基点之一。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表现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而农业合作正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因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一定要遵从生产关系变革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首先,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上,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长久发展的重要基石。在2013年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7],这对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必须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从根本上来讲,合作社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是由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的,是合作社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
1.2 逻辑基点之二:实现农民解放
基于时代背景,恩格斯分析了占有小块土地的小农与现代无产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小农还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但这种占有“是过去的生产方式的一种残余”。在过去而言,这种生产方式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几乎可以生产他们所需的一切,货币在这里几乎不起作用,这种情形下的农民是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生产资料和产品的。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结束了这种状况,小农对小块土地的占有变得不再牢靠,各种“捐税、歉收、继承人分家、诉讼”等重重压榨和剥削不断驱使着农民走向高利贷者,他们被迫出卖了自己所拥有的一切,恩格斯指出:“他们本人以及他们的房屋、他们的院子、他们的少量田地,都属于高利贷者”[6]。
相比于本就没有任何生产资料的无产者而言,小农的生存条件更是没有任何保障,至少无产者没有可再失去的,而农民则还要担惊受怕,因为他们看似占有着一定的生产资料,但实则面临着随时被剥夺的危险。因此,恩格斯指出:“靠自力耕种为生的小农既非牢靠地占有自己的小块土地,也不自由”[6]。同时,他在对马赛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土地纲领中的改良主义进行批判时,指出:“你们企图保护小农的私有制,这不是保护他们的自由,而仅仅是保护他们被奴役的特殊形式而已”[6]。可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小农是没有任何自由的,他们对土地的占有和支配从来都不是自由的,他们随时面临着成为农村无产者的可能。因此,在恩格斯看来,只有在无产阶级国家中实行农业合作才是实现小农解放的唯一路径。因为,恩格斯所设想的农业合作实现了生产资料公共占有基础上人的联合,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同时也能够使农民获得真正的自由。
恩格斯以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主张以农业合作的形式将农民从资本主义的压迫中解放出来,这是对当时特定时代背景下农民利益的核心问题的思考。时至今日,农民的利益问题早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实现农民增收已然成为当代中国农民利益的核心问题,因此,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根本的就是要增加农民收入。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深入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带动小农户合作经营、共同增收”[8],这明确指出合作社的根本目的是要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民共同发展。
2 “农业合作”的实践落点及现实启示
以农业合作的形式改造小农经济,解放农民,只有在无产阶级政党掌握国家政权时才能实现。恩格斯指出,在无产阶级国家实行农业合作,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同时要加大对农业合作社的经济扶持。
2.1 尊重农民的意愿
恩格斯表示,小农作为无产阶级最天然、最可靠的盟友,在无产阶级国家改造小块土地私有制,引导小农走农业合作社道路的过程中,必须采取温和的措施,尊重小农的意愿,而不能采取暴力剥夺的手段。以法国以往的变革为例,恩格斯表明无论如何都不能违反农民的意志。因此,在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后,如何引导小农建立农业合作社,他也是反复强调必须尊重农民意愿,而不能采取暴力的手段强制剥夺或者是变革小农所占有的小块土地,他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赔偿,都是一样)”[6],同时也“不会违反他们的意志而强行干预他们的财产关系”[6]。劳动者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积极的因素,而农民的积极性则是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性因素,如果采取暴力剥夺的手段,这不仅无法快速实现对小农的改造,也无法快速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甚至很有可能会引起小农的反抗。在这个问题上,恩格斯坚决主张必须充分尊重小农的主体地位,坚决站在小农的立场上,尊重小农的意愿,并进行耐心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