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视域下赋权富农的内在机理·现实困境与路径指向

作者: 杨德民

摘要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本质体现,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提升农民财产性收入、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以财产权作为切入点,探讨农民财产权实现对于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意义,并通过对当前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面临现实困境的剖析,尝试为当下以财产权赋能农民共同富裕提供符合实际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农村地区加快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可行思路。

关键词  财产权;共同富裕;农民增收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24)13-0202-04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4.13.047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The Inner Mechanism, Realistic Dilemmas, and Path Directions of Empowering Rich Farme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mon Prosperity for All People

YANG De-min

(Party School of Nanxun District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Huzhou, Zhejiang 313009)

Abstract  Common prosperity is the essence of the superiority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and the basic feature of Chinese path to modernization. The most arduous and onerous task of promoting common prosperity still lies in rural areas.Promoting the reform of rural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system is an important means to enhance the property income of farmers and achieve common prosperity for them.Taking property rights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significance of realizing farmer property rights in promoting common prosperity for farmers. Through analyzing the current difficulties faced by granting more property rights to farmers, it attempts to provide practical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empowering farmers with property rights to achieve common prosperity, in order to provide feasible ideas for accelerating the realization of common prosperity in rural areas of China.

Key words  Property rights;Common prosperity;Increasing farmers’ income

作者简介  杨德民(1981—),男,河南南阳人,硕士,从事农村发展研究。

收稿日期  2023-07-27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为新征程上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共同富裕指明了方向。财产性权益来源于对财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背景下,探索赋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和空间,既是富农模式的转换,也是富农视角的创新。赋权富农,对于促进农民增收、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

1  赋权富农的逻辑机理和理论阐释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财产权制度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它不仅关乎个人和家庭的自由幸福,更关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兴旺发达[1],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发展财产权是实现民富国强最有效的法宝之一。

1.1  概念维度:财产权的概念界定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财产权是指以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为对象,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如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简称产权。而在西方的语境中,财产权来源于私有财产权,其主要内涵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这种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也是一种天赋的、神圣不可侵犯权利。马克思在谈到财产权利时明确指出:“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2]”在我国《宪法》中,私有财产通常与公共财产的概念相对,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界限,改革以前,私有财产是被批判和改造的对象,改革以后,私有财产的正当性逐步被《宪法》承认。直到2004年,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正式明确,并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就农民的财产权来说,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理念和要求,主要是指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3]。

1.2  理论维度:财产权的共富属性

马克思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民利益观的坚持、发展与直接表现。共同富裕以物质的共同富裕为基础,这是共同富裕最基本的内容。而富裕的前提和基础是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也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财富的前提。邓小平提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5]”。这就指出了社会主义要使人们富裕起来,让人们都能够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能够为了自己的财富积累而不断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同时,人们的财产要能够归自己支配,还要有相应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来保护。这就要使人们能够对自己的财产有各种权利,这种权利得到国家的保护,并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享有[6]。实现农民共同富裕,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从当前我国农民收入来看,2022年我国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然首次突破2万元大关,而与此同时,在构成农民收入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4个部分中,财产性收入总体偏少,占比较低,仅占总收入的2.53%,对农民增收的贡献也比较弱。造成农民财产性收入较低的主要原因在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农民虽然拥有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但在经济上实现这些权利的形式和途径还比较缺乏。农民财产权利的部分缺失,使得农民的有限财产难以通过当前的社会财产增值体系实现不断增值,迟滞了农民奔向共同富裕的步伐。财产性收入是增加农民收入最大的潜力所在,是增加农民收入不可或缺的需要,而要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关键在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7]。因此,扩大农民的财产权利,对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民共同富裕有着重要的意义。

1.3  制度维度:赋权富农的制度动因

社会制度是体现当前社会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它建立在现阶段社会生产水平基础之上,是通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这类行为主体建立的规范体系,它负责调节社会及活动主体间关系,具有相应的强制性和正式性[9]。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实现形式,为助力和保障农村农民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供给和强大的制度力量。1978年开始的以市场化为取向的农村改革,初步形成和基本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历史性转折点,不仅突破了传统体制束缚,赋予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提高了农民从事生产的积极性,而且极大地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长。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指出,土地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为农民通过对土地使用权致富提供了法律保障。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该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持续推进,一系列强农富农政策的实施使得农民的财产权得到进一步加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是第一次在党的报告中,从农民与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提出了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的重要思想。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这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由此可见,赋予和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一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1.4  实践维度:赋权富农的例证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通过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先后通过多种途径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各类生产要素的财产权益,让农民得到更多财产权利,初步勾画出了赋权富农的实践路径:一是加快发展,夯实农民财产性收入基础。加大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力度,按照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的思路,推进现代农业、现代物业和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农业农村的特色资源,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不断提升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和财富积累。二是确权赋能,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允许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探索农民对承包地的使用权及住房财产权的实现形式,激活农村土地等生产要素潜能。三是明晰产权,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鼓励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经济,不断提升农民股份财产性收入。四是统筹城乡,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加快农村金融发展,创新金融产品,为农民财产保值增值提供载体。通过一系列对农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和发展,实现了农民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据统计,2022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 133元,其中财产净收入509.36元,占比2.53%。财产性收入虽然占比小,但增速连续多年快于工资性、经营性收入增长。这种可喜变化在持续,其背后是近几年各地抢抓农村改革发展契机,逐步激活农民财产权益,有效促进农民收入增加和结构优化,在实践层面展示了丰富多彩的有益探索。

2  当前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面临的障碍和挑战

农民财产权利,主要由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几个部分组成。但目前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推进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法律、体制机制上的障碍,导致农民的财产权利尚未被充分激活,没有实现从资源到资产进而到资本的嬗变,从而呈现出基数少、比重低、渠道窄等现状,制约了农民财富的培育、积累和扩大。

2.1  现行法律法规的掣肘制约

土地是农村最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绝大多数农民的最大财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严禁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农民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担保等活动,农民宅基地上合法建筑的房屋不拥有完整的财产权,不能抵押、担保,也不能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从实践来看,农村集体土地应当是当前农业最稳定的常量,但相对也是廉价的,没有成为农村最活跃的生产要素,土地资源应有的价值在农村未能得到真正体现。人为限制市场机制对农村土地的优化配置,导致了农村要素市场的扭曲,使稀缺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法成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一个要素,无法不断升值实现资源利益的最大化,农民享有的土地财产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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