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野下农村社会治理法治路径研究
作者: 邓小东 宋军杰 黄平 陈娟 陈亮摘要 农村社会治理作为国家社会治理中的重要环节,承载着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重任。加快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探索完善的农村社会治理法治路径,对于推动农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补全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这块农村短板,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 乡村振兴;农村;农村社会治理;法治
中图分类号 D 4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23)12-0234-03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3.12.052
Research on the Legal Path of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DENG Xiao-dong1,SONG Jun-jie2,HUANG Ping1 et al
(1. Sichuan Neijiang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Neijiang,Sichuan 641000;2. Neijiang Normal University, Neijiang,Sichuan 641000)
Abstract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as an important link in national social governance, bears the heavy responsibility of thriving rural industries, livable ecology, civilized rural culture, effective governance, and prosperous living. Accelera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and exploring a sound path to the rule of law in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revitalization of rural industries, talents, culture, ecology, and organizations. It is conducive to filling the gaps in the legalization of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in China and achieving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Key words Rural revitalization;Rural areas;Rural social governance;Rule by law
作者简介 邓小东(1978—),男,四川内江人,高级农艺师,从事“三农”研究。*通信作者,高级农艺师,硕士,从事“三农”研究。
收稿日期 2022-06-16
乡村振兴作为国家推动“三农”发展的重要战略,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举措,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加快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为国家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十四五”规划中指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对乡村振兴进行了全面部署,指出要加强乡村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开展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创建工作,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2],切实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因此,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背景下,加快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有利于完善乡村治理和法治体系,维护乡村社会稳定,真正构建宜居宜业美丽乡村。
1 农村社会治理法治是乡村振兴的必然选择
1.1 农村社会治理法治能为产业振兴提供重要保障
改革开放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思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良好成效,但是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推进,一些潜在的弊端也开始逐渐暴露,城乡发展不协调、农村经济脆弱、农村产业发展滞后等一系列问题急需解决。要想实现乡村产业振兴,必须解决上述难题,在抓好供给侧改革的同时,切实改善农村社会治理法治环境,为农村产业振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农村产业在法治容许范围内发展,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有序突进乡村产业振兴。
1.2 农村社会治理法治能为人才振兴提供有效支撑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为了追求更好生活、教育、医疗卫生资源等开始逐渐从农村流出,外出就学的大学生也多半不愿回乡种地,乡村振兴需要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来作为重要支撑。要想让农村留住人才,需要完善农村社会治理法治体系作为支撑。因为完善的农村社会治理法治体系能够为农村的人才振兴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提供更加稳定的发展平台,切实保障农村人才的合法权益,进而为乡村振兴提供源源不断的农村人才。
1.3 农村社会治理法治能为文化振兴提供良好环境
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法治不仅是维持社会秩序,也是一种观念、一种价值、一种思维。就目前乡村文化发展情况而言,基层文化建设力度相对不足,法治文明建设虽然有序开展,但是取得的效果却不佳。加强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是将法治文化作为农村文化振兴的重要内容来抓。通过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可以推动农村的精神文化文明建设,帮助村民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为乡村振兴培养更多知法懂法的人才,发扬传统优秀文化,繁荣农村文明,营造良好乡风,进而为文化振兴提供良好环境。
1.4 农村社会治理法治能为生态振兴提供坚实后盾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也是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一环。但是由于农村基础设施不完善、农民整体素质偏低等因素,导致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相对较重,严重制约了农村发展。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就是要在实施乡村振兴的过程中,为生态振兴提供坚实的后盾,确保农村环境治理取得实效,如果缺乏法治作为后盾,整个农村的生态振兴工作将举步维艰。开展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为农村生态振兴制定切实可行的法治依据,建立完善的生态振兴机制,让生态环保理念深入人心,为农村打造一片美丽的绿水蓝天。
1.5 农村社会治理法治能为组织振兴提供坚强保证
基层组织作为农村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3],对推动乡村振兴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加快推进农村组织振兴,可有效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于活力,更好地推动乡村振兴工作的开展。而加快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能将基层组织全部纳入国家法治建设当中,更好地开展基层工作,有序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开展。同时,农村社会治理法治能进一步完善与社会组织相关的立法,更加明确基层组织的性质、地位、功能、作用、结构和权责[4],让基层组织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乡村振兴工作,切实发挥基层组织自治作用,更好地实现组织振兴。
2 乡村振兴视野下农村社会治理法治面临的困境
2.1 规范困境:国家法与民间法衔接不畅
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城镇化水平明显提升,城乡二元结构的局限被打破,城乡之间的沟通交流变得更加密切,但农村原有的社会模式和社会关系仍然没有太大变化。加之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农村的利益交割变得更加复杂多样,对农村社会治理法治提出了更高要求。虽然与农村社会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完善,但由于农村地域面积广、参与主体多、风俗差异大等各项因素影响,加上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给农村带来的诸多变革,导致现阶段的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并未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与现阶段的农村发展不适应,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在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时,由于没有深入乡村进行系统调研,编制的法律法规或多或少都忽略了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导致农村社会治理法治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不高,实施不畅。同时,农村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与本土相对适宜的民间法,某些村规民约甚至与国家法的宗旨相违背,但是由于村规民约能更加快捷地化解村民之间的矛盾,加上部分村民为了自身“面子”,这就造成了国家法与村民的既得利益相背离,导致国家法与民间法衔接不畅。
2.2 主体困境:多元治理主体权责不明晰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农村治理主体逐渐向多元化方向转变,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也成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一个显著特征。虽然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农村社会治理的相关对策,但这些政策措施并不完善,参与农村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并没有进行明确分工,相关权责不明晰,这些权责不明晰主要通过农村社会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表现。基层镇府在参与农村社会治理中出现越位缺位,村委会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存在让位失位,并且相互之间还存在治理缺位的为题,例如,乡镇府为了村级财务管理,防止村委经济腐败问题发生,对村委财政实现代管,既违背了基层自治相关精神,也增加了村委对政府的依赖,村委会很难在基层自治中发挥良好作用;在治理过程中,基层政府由指导工作转变为领导工作,过多干预村民自治,导致村民积极性受挫;基层政府提供的服务需求不足,村委自身力量受限,造成了二者的农村社会治理缺位。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权责不明晰导致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矛盾得不到有效化解,二者互不支持工作现象时有发生,农村社会治理成效明显降低。同时,由于农村社会组织发展不健全、乡贤人才流失、村民真正参与自治活动少等现实问题的存在,村两委自治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在农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容易出现专权独断。
2.3 过程困境:农村社会治理运行不规范
治理过程作为农村社会治理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将农村社会治理法治付诸实现,才能真正构建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但是,在农村社会治理过程中,由于农村社会治理运行不规范,导致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成效不显著。在农村社会治理过程中,由于基层政府、村两委与群众之间没有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基层政府往往通过领导者的角色来开展基层治理工作,村民代表大会有名无实,一些相关项目并没有没经过民主协商就开展落实,造成多农村社会治理多元之间沟通协调不畅,影响了农村社会治理成效。由于缺乏完善的农村社会治理监管机制,基层政府往往单方面监督村两委资金使用、工作开展和社会治理成效,村两委成员迫于无奈对于基层政府违规管理行为只能听之任之,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村事务,虽然国家明确指出要做到“三公开”,但在执行过程,由于各种限制,村两委和基层政府对绝大多数财务和政务都只进行部分公开,加上相关渠道受限,村民对政策方案知之甚少,长此以往,容易滋生腐败,导致农村社会治理失效。此外,由于农村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多样化,农村社会治理难度明显加大,部分矛盾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基层政府和村两委为了维持稳定局面,往往强行制止,问题的长期积累大大增加了农村社会治理难度,干群关系变得更加紧张,不利于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工作的开展。
2.4 环境困境:农村法治环境缺乏保障
治理环境的效果直接关系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质量。由于城乡二元机构和农村居民文化水平限制,农村居民接触法治机会较少,加上农村法治文化缺失,导致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农村居民对法律认识不充分,大大增加了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工作的开展难度。为了缓解这一难题,近年来国家开始加大农村法律宣传,但是由于法治宣传的内容不接地气、宣传方式单一、相关配套设施缺失等一系列因素影响,加上平时的宣传工作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普法宣传没有做到常态化,除了在检查来临时偶尔采用“村村通”进行广播宣传外,基本都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法宣传方案,这就造成村民即学不懂、学不进,也不愿意花时间去学,法治精神无法真正深入人心,法治文化也无法在农村有效传播,普法工作整体效果较差。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作为熟人社会的农村,农村居民对于人情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看重往往大于法律,在利益面前缺乏集体意识,当在村内发生纠纷时,村民大多愿意通过关系来解决;如果纠纷牵涉利益较大,基层政府又无法解决,部分村民就会采用集体上访的方式来获得权益,法律权威被完全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