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绕不开的税务风险点
“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纳税。”对于企业来说,只要生产经营就逃避不了纳税的命运,需要按照实际的经营情况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实际操作过程非常复杂,企业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税务风险。
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从而直接导致企业经济利益受损。
“回乡创业能人”虚开发票被判刑
初中毕业即踏入社会的赵刚,曾在泰州靖江市一家空调厂当促销员,因为勤奋努力,聪明灵活,客户很快遍布全国多地,慢慢地,他手里存下不少积蓄。但怀有老板梦的赵刚始终觉得,做得再好,也是给别人打工,不如自己单干。
2003年,适逢妻子南通老家启动新一轮招商引资,赵刚经过一番考察后,在如皋投资兴办了一家名为“佳梦”的纺织公司。第二年,因业绩突出,南通市授予赵刚“回乡创业能人”称号。十余年来,赵刚始终守法经营,公司营业额常年稳定在千万元左右,年纳税额近五十万元,为当地群众提供了一定的就业岗位。
近几年来,纺织行业萎靡不振,为降低经营成本,赵刚时常绕开正规进货渠道,从散户手中采购低价原料,但因个体户无法开具专用发票,赵刚面临新的难题。
2015年10月,一个偶然机会,赵刚结识了专做开票生意的外地人李林(另案处理)。李林许诺,只要给一个点的好处费,开具专票没有问题!
在李林指导下,赵刚以公司采购原料为名,将“货款”打给一家外省公司,外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又将“货款”转至李林账户,待拿到开票好处费以后,李林转手将“货款”“完璧归赵”。
此翻操作后,“货款”重新回到佳梦公司,而佳梦公司则拿到6份合计67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成功抵扣企业应交税款7万余元。
看到有利可图,赵刚深受启发。他开始私下寻求潜在“客户”,再次动起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歪主意。
很快,在自己公司业务员王小涛的介绍下,赵刚找到了附近一家服装厂的老板崔新峰。在随后的日子里,赵刚、王小涛、崔新峰三人效仿李林的“妙招”,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上演着“货款”回流的“好戏”。
截至2017年9月,经王小涛之手,赵刚先后为崔新峰开具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80万元,前后抵扣税款共计55万余元。
2017年12月21日上午,公安机关民警登门询问。询问之前,外省某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涉嫌虚开案件中,发现了佳梦公司存在虚开嫌疑,遂通过公安部云端系统向如皋市公安机关发出协查请求。
2019年3月,如皋市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对赵刚实施逮捕,并向侦查机关提出核实和完善相关证据的补充侦查意见。两个月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2019年8月,如皋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佳梦公司罚金25万元,判处赵刚、崔新峰、王小涛等人一年半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暂缓执行,并对崔、王二人处以罚金合计33万元。
律师解析:
为什么企业会铤而走险虚开发票?
1、法律意识薄弱。很多企业老板认为虚开发票只是小问题,却不知这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及到刑事犯罪。《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将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根据情节严重性,最高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盲目追求“节税”。许多企业老板苦于进项和销项税率不等、没有进项票、成本票进行抵扣,因此难免会被犯罪分子利用,从而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节约成本”。
3、滥用优惠政策。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不知道如何合理合法地进行税务筹划,反而歪曲税收政策,做不符合业务真实面貌的节税,其实就是偷税。
虚开发票犯罪正处在且必将长期处在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高发领域。如果被查出,虚开的发票就是废纸一张,企业将面临补税罚款,负责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股权转让未报税被判逃税罪
温某、王某乙与王某甲于2009年6月份共同注资600万元成立“神木县威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7月28日变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温某持有48.88%的股份,王某甲持有45.12%的股份,王某乙持有6%的股份。2011年12月8日,经三股东协商,将威海煤业全部股权以4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何某、杨某二人(其中温某持有的488.8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何某,王某甲持有的451.2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杨某,王某乙持有的60万股权转让给何某21.2万元,转让给杨某38.8万元)并于12月12日在神木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公证书以总价1000万元转让)。三股东转让股权后均未进行纳税申报。
2011年12月12日前,王某乙共收到72万元股本金和公司分红,12日起共收到分红和奖金80万元。三股东转让股权后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神木市地方税务局核算认为,温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729039.80元,印花税10998元,合计2740037.80元;王某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19113.66元,印花税10152元,合计2529265.66元;王某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34988.52元,印花税1350元,合计336338.52元。
神木市地方税务局分别于2015年9月14日、2016年1月5日两次向三被告人下达《神木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限三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到神木市地方税务局缴纳相关税款。温某收到通知后于2015年9月29日缴纳印花税10998元、滞纳金7610.62元、个人所得税130000元,于2016年1月12日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元,案发后于2016年5月13日将剩余个人所得税2579039.80元全部缴清;王某乙、王某甲未按照神木市地方税务局要求缴纳税款。
2016年5月,三人因涉嫌犯逃税罪被神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此后,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6)667号起诉书指控三人犯逃税罪,2018年8月28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三人犯逃税罪,分别定罪量刑。
律师解析:
1、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需要缴税吗?缴纳的是什么税种?
答案是需要缴税,缴纳的是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均要缴纳印花税。我国印花税的税率为千分之一,所以由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股权作为一种资产,大多是有偿的转让,且转让方是自然人股东,所以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税费由谁来承担?
在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3、如何确定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2014】67号公告)对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4、股权转让未报税有哪些刑事风险?是否构成逃税罪?
个人股权转让未及时报税有构成逃税罪的风险。《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实践中,在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往往会向纳税人发出追缴通知,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若纳税人未依法补缴的,则很容易涉嫌逃税罪。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股权转让未及时报税后,税务机关会下达一份追缴通知,在此时纳税义务人(股权转让人)如果及时补缴的话,便不会被公安机关立案追诉,以免遭受刑事处罚。
浙商名流因骗取出口退税1.6亿元被判无期
1954年,何先永生于浙江诸暨。20世纪80年代,农村分田到户,诸暨田地不多,分得的田难以养活一大家子人。
何先永妻子的缝纫技术在当地属于最高水平。他灵机一动,办起了家庭缝纫机培训班,让妻子做培训班的主讲老师。一开始,培训班只有十几人。后来,因为培训效果好,方圆几公里的人都慕名而来,先后招收学员达七八百人。
吃饭问题解决了,何先永又办了一家小小的服装厂。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他的服装厂生产的内衣出现在诸暨、临安、绍兴、平湖、嘉兴等县市的10多家百货公司。
到上世纪90年代,何先永与香港客户联营,公司改名“达亨”,涉足外贸。仅有小学文化的何先永,就这样逐步建成绍兴地区排名前列的大型制衣公司——达亨集团,继而在非洲博茨瓦纳投资,成为浙江省第二家在海外投资的民营企业,而何先永本人也成为绍兴开拓海外市场第一人,被媒体誉为“传奇企业家”。
2012年,何先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在当地一石激起千层浪,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其名下的达亨公司还存在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且涉案金额巨大。
此案卷宗总计514卷,装满整整11个大号旅行箱,外加两个纸箱,涉及企业之多,人员之众,案情之错综复杂,在绍兴中院近年审理的案件中实属罕见。
2007年10月至2012年4月,何先永及其妻钱某以出口价值1美元货物支付人民币0.1元的费用,在达亨制衣、达亨轻纺没有真实货物在深圳港口出口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报关公司通过员工配单、制单方式,将其他不具有退税资格企业委托报关的出口货物以达亨公司的名义进行虚假出口报关。达亨公司负责将空白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资料邮寄至第三方报关公司,经报关公司操作完成后寄还。达亨公司通过上述虚假报关方式向国税部门申报在深圳海关的出口额为3.89亿美元,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67亿元。
有货物“出口”,势必有货款“入账”。于是,2007年11月至2012年3月,何先永及钱某经人介绍高价非法购买3.4亿美元用于出口外汇核销,假装成境外汇入的货款。
如此巨大的出口,需要有相应的原材料买入凭证。为应付税务部门检查,达亨公司通过陈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形成购入原材料的进项发票。达亨公司自2007年就开始向陈某等人购买发票,开票费开始是票面价格的3.5个点,逐渐加到4个点、5个点,陈某等人在这其中扮演“掮客”的角色,分别联系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购货方或委托加工方,承诺一定比例的价格优惠,自己从中赚取约0.5个点的好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