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论·方法论·价值论:自我革命的三维探赜
作者: 卢亮亮 宋禹頔[摘要]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党中央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与党纪学习教育在全党的开展充分彰显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精神与行动。从目的论来看,这有利于中国共产党通过自我革命达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目标;从方法论来看,这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推进自我革命提供了重要经验,即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坚持严格执纪、精准执纪;从价值论来看,这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与纪律建设的双向互动、与制度建设的双向赋能以及与反腐败斗争的双向成就。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
[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245(2024)04-0056-05
DOI:10.19499/j.cnki.45-1267/c.2024.04.010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1批面上资助项目“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的百年历程和基本经验研究——基于党内法规制度文本的视角”(2022M712360)。
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着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党的自我革命的理论和实践不断深入发展。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条例》的修订与党纪学习教育在全党的开展充分彰显了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决心、意志和行动。因此,基于《条例》修订的视角,深入探析党的自我革命的目的论、方法论和价值论,对于在新的赶考之路上的中国共产党总结经验、观照现实、继往开来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从《条例》的修订看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目的论
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对《条例》的先后三次修订鲜明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要求的不断提升。“四个自我”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是中国共产党通过自我革命所要达到的必然目标,旨在要求中国共产党依靠自身的力量去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推动创新,进而实现执政能力的整体性提升。
1.自我净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自我净化上下功夫,通过过滤杂质、清除毒素、割除毒瘤,不断纯洁党的队伍,保证党的肌体健康。”[1]新修订的《条例》十分重视从政治和组织上做好自我净化。《条例》在第六章中,着重增加了对私自浏览有政治问题的资料、搞政治攀附、充当政治骗子、对党中央决策阳奉阴违、搞地方保护主义、政绩观错位等行为的纪律处分。其中,《条例》第五十五条不仅规定了充当政治骗子要受到纪律处分,而且强调了结交政治骗子或是被其利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也应受到纪律处分。由此可见,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建设就是为了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领导干部明确自身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真正从政治上做到自我净化,这也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最首要、最根本的任务。此外,《条例》第七章,在强调原有组织纪律的基础上,增添了有关领导干部“选育管培”的内容,旗帜鲜明地反对搞好人主义、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以及其他避重就轻的行为,这对于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正确地选人用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有重要作用。同时,《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对离职或者退(离)休的领导干部加强了纪律监督和纪律约束。新修订的《条例》使新时代党的组织纪律监督领域更全、范围更广、链条更长。政治和组织上的自我净化离不开思想上的自我净化,党内学习教育就是思想上的自我净化的主要方式。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以思想上的自我净化促进政治和组织上的自我净化的关键途径和必然要求。
2.自我完善。所谓自我完善,究其根本原因,就是要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不断地去“补短板、强弱项、固根本,防源头、治苗头、打露头”[1]。从《条例》的修订来看,《条例》在第一章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上,结合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新理论和新实践,增写了“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等新内容,这是新时代以来党的创新理论和新鲜实践在纪律层面的反映,体现了党的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同时,这些政治要求也被贯彻落实到具体条文之中、转化为详细的规定规范,这为中国共产党不断完善自身、补齐短板弱项提供了纪律依据。例如,《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对“新官不理旧账”的行为做出了具体的纪律规定,有助于广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以此有力塑造“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同时对解决“九龙治水、各管一头”的现实困境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还增写了有关领导干部在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等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定。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不仅要在“补短板、强弱项、固根本”上下功夫,更要注重“防源头、治苗头、打露头”。新修订的《条例》在第十九条中明确指出:“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2]时代发展不停步,党的自我完善就不能停步。要把自我完善的目标置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轨道上进行全方位考虑,全面推进其制度化进程,以自我完善带动自我革命,切实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
3.自我革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努力在革故鼎新、守正出新中实现自身跨越,才能不断给党和人民事业注入生机活力。”[3]自我革新是中国共产党经历百年沧桑仍然能保持风华正茂的重要密码,是党的自我革命的活力之源。从“四个自我”的关系来看,做到自我净化、推进自我完善,目的就是要实现自我革新。达到自我革新的目标,就需要全体党员强化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践履、对新问题的解决、对新措施的执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包含着丰富的关于党的建设、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新时代对《条例》的三次修订和党纪学习教育在全党的开展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会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是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贯彻和落实。《条例》的总则部分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特征。除此之外,正确处理“存量”与“增量”的关系,正确应对其中“传统”与“新型”、“隐性”与“显性”腐败相交织的复杂问题,都需要不断地以新的措施解决新的问题。例如,新修订的《条例》中细化了有关纪法衔接的条款。《条例》第三十条明确指出:“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2]促进纪法衔接、纪法贯通,既追究党纪责任也追究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引领新实践、以新举措全力解决新问题,通过深入学习理解、严格执行维护《条例》促进党的自我革新,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题中应有之义。
4.自我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主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是中国共产党破解大党独有难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关键支撑。从宏观层面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主题教育为契机深入推进党的建设。党纪学习教育以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条例》为重点,更显示出了针对性、可行度和实效力。《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提出:“明确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4]从微观层面来看,《条例》中也包含着对自我提高的主体、方式等的具体考虑。《条例》将违规干预以及插手经济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体现了抓“关键少数”与管“绝大多数”的有机统一[5]。既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又把握全局、把握整体。坚持“重点论”和“两点论”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关键少数”与“绝大多数”统一起来考虑,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政治智慧的具体体现。同时,《条例》继续沿用和强调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性,进一步丰富了自我提高所要采取的方式。新时代新征程上,“两个大局”加速演进,在变乱交织的复杂局面中,中国共产党要以《条例》的修订为契机,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这一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全党对《条例》的学习贯彻与监督执行来开辟党的自我革命全新局面。
二、从《条例》的修订看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方法论
基于新修订的《条例》文本内容来看,条文的增添和修改蕴含着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方法论。这既是对新时代的新实践、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及时有效回应,也为前进之路上的中国共产党提供了重要经验借鉴。
1.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六个必须坚持”的重要论断。“六个必须坚持”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的重要体现,其中就包括了“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是社会发展主要矛盾和新生矛盾的体现。新修订的《条例》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特点。例如,《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增加了有关信访工作的纪律处分,包含不按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等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条例》在修订中严肃了对信访工作的纪律约束,充分体现了对党中央的意志决策的贯彻落实、对现实问题的有力回应。同时,新时代的反腐败斗争与“政治骗子”相关联的腐败问题较多。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第五十五条做出了明确的纪律规定,对于立足反腐败斗争实际、解决突出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此外,《条例》还针对“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用餐用房”等问题增添了相应的条款。从宏观层面看,《条例》本身的修订就是中国共产党坚持问题意识的鲜明体现。《条例》在突出问题导向的同时也将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有机结合,实现了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的统一。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一百年时向世界庄严宣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消除了绝对贫困的问题。相应地,新修订的《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也将原有“在扶贫领域”的表述修改为“在乡村振兴领域”。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离不开以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五十七条增加了“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纪律条文,深刻地凸显了党中央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转变思维、推进创新的强烈需求。因此,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要始终以“问题”作为现实切入点,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以“问题”和“目标”带动“全局”的发展转变。
2.坚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5]。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有了重大创新,党的政治建设被强调并被置于统领地位,突出了党的政治建设在党的建设领域、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过程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同样也被落实到了纪律建设领域。因此,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把严明政治纪律作为中心任务,以此促进全党在思想、意志和行动上的高度团结统一。新修订的《条例》对“各行其是”“搞山头主义”“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只表态不落实”“打折扣搞变通”“搞保护主义”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纪律处分规定,并且将其由“工作纪律”移至“政治纪律”,进一步促进了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对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重要的作用。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以学习新修订的《条例》为主要任务,以促进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为关键目标,这些任务和目标同样也都离不开对党的政治纪律的充分学习以及对党的政治纪律建设效能的充分发挥。党的政治建设是保障党的自我革命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的有力支撑,党的政治建设要把政治纪律作为重要依托。“政治纪律”“政治建设”“自我革命”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有力体现,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定力和政治智慧。因此,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要充分认识政治纪律的重要性,严格政治纪律的执行,始终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最前面,把党锻造成一块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坚硬钢铁。
3.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坚强的党性、良好的党风、严明的党纪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鲜明特点。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统一的整体,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重要方面,是管党治党系统观念的重要体现。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加强党纪的实效力和持久度,必须要从党性、党风、党纪相统一的角度入手。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指出的:“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提高党性觉悟,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涵养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6]68-69《条例》坚持标本兼治,把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统筹一体进行考虑,彰显了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的鲜明导向。例如,在党风方面,新修订的《条例》第九十八条增写了对“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行为的处分条款。新修订的《条例》还强调了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脱离实际搞调查研究、反对搞“文山会海”、反对层层加码加重基层负担、反对统计造假,这些都鲜明地体现了党中央对“四风”问题的紧盯不放、常抓不懈、寸步不让。在党性方面,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充分继承和延续了自身在历史上的成功做法和有效经验,通过以不同主题、不同形式、不同要求的党内集中教育带动全党锤炼党性。党纪学习教育把新修订《条例》的学习、贯彻和执行作为主要任务,据此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这极大促进了增强党性、优化党风、完善党纪实践之间的良性循环,有力地推动了党的自我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