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背景下领导创新力提升的路径研究
作者: 刘伟[摘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创新是新时代的主题,新时代需要提升领导创新力,法治对领导创新力提升赋予了新的内涵、提出了新的要求。法治背景下提升领导创新力,必须处理好法治与创新的关系,解决领导干部不想创新、不敢创新、不能创新的问题。首先,领导干部要胸怀初心使命,不忘创新与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其次,要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体制机制,以良好的法律制度为干部创新撑腰;最后,领导干部要积极投身创新实践,在学习中把握法治蕴含的治国理政规律,在实践中恪守法律规范与程序,在综合思维运用中融入法治的底线思维,确保创新行稳致远。
[关键词]法治 领导力 领导创新力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245(2022)01-0039-05
DOI:10.19499/j.cnki.45-1267/c.2022.01.007
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国自古就有重视法治的传统,春秋时期已有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秦朝时形成了“百代皆行”的秦制,自西汉到清朝,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了“隆礼至法”的朴实法治思想,滋养着源远流长、从未中断的中华文明。纵观世界历史,国家强盛往往与法治相生相伴。古巴比伦国制定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统一全国法令,推动形成了两河流域的全盛时代。古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二次靠武力与宗教,结果随着武力衰败与人们意识觉醒,帝国逐渐衰落,第三次靠法律,征服时间最为持久,罗马帝国因而兴盛上千年。近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迈入现代化,基本上都是伴随着法治的推进,英、法、美等国奉行法治原则,规范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活力竞相迸发。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方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对依法治国提出新要求、新部署1。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进行部署,全面依法治国持续有序推进。党的十九大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是一种成熟、稳定的治国方式。首先,法治是一种“法律至上”的规则之治。人们行为交往需要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在各种规则中,法律是最稳定、最成熟的规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1]272-273故而,与其他社会规则相比较,法律具有优先性、至上性。其次,法治是一种“保障人民权益”的规则之治。法治的根基在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1]2再次,法治是一种“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规则之治。权由法定是指权力来自法律的规定,法治为权力设置了运行边界;权依法使是指权力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法治的核心是规范权力。最后,法治是一种“人依法而治”的规则之治。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够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2]可见,徒法不足以自行,践行法治需要一批具有坚定法治信仰、广博法律学识、丰富法治经验的人来引领和推动。
二、提升领导创新力是新时代的呼唤
(一)创新是新时代的主题
创新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中华民族最深层的民族禀赋。”[3]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正是因为善于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创新性结合,才开创出新的道路,形成了完善的制度,取得了彪炳史册的巨大成就。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许多新期盼新要求。如何推进中国“稳中求进”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成为摆在中国人面前的重大时代命题。同时,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风云诡谲,不稳定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全世界人民普遍渴望幸福安宁的生活。世界该向何处去,成为摆在世界人民面前的重要历史课题。非常之时,需非常之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必须依靠创新。创新能够不断满足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也有助于构建好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才会有更加美好的未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创新成为各国化解挑战、谋求发展的方向”[4],这是时代的最强音,反映了时代与人民的普遍期待。
(二)新时代需要提升领导创新力
从词源来看,作为学术概念的“领导”与“领导力”都来自西方学界的leadership一词,但二者还是有区别。如果说“领导”属于行为范畴,那“领导力”则属于行为能力范畴;如果说“领导”是一种关系,那“领导力”则是维系领导关系的能力。一般而言,领导力是一种影响力、变革力,是将组织目标或愿景变为现实的能力。作为“领导力”从属概念的“领导创新力”,则是指创造性地、创新性地将组织目标或愿景变为现实的能力。领导创新力由领导者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两部分组成。客观条件是指赋予领导者领导地位和领导行为合理性的正式职位,主观条件是指领导者的个人性格特质、思维习惯及综合能力。提升领导创新力,既需要创新与客观条件相关的领导体制和领导结构,让领导者有创新发展的“位”,也需要创新与主观条件相关的领导思维和领导方法,让领导者有创新发展的“为”。
创新需要组织、引领和推动。在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进行创新性结合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一直走在时代前列,成为引领时代发展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人一直敢为天下先,敢于创新,成为时代的弄潮儿,发挥着先锋模范的“领头羊”作用。在推进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新时代,领导干部要一如既往发挥好“关键少数”的引领作用,不断提升领导力尤其是领导创新力,带领人民群众开启新长征,为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与人才动力。
(三)法治对领导创新力提升提出新要求
法治意识是成为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干部能力有高低,但在遵纪守法上必须过硬,这个不能有差别。一个人纵有天大的本事,如果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不守规矩,也不能当领导干部,这个关首先要把住。”[1]137在法治背景下推进创新,领导干部一定要理清法治与创新的关系。一方面,创新与法治不是矛盾对立的。创新就是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改革和法治关系时指出:“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治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1]38另一方面,创新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在法治框架内创新,创新才不会偏离治国理政的原则与规律,创新才有法理依据;不断以创新方式推进法治建设,法治才不会落后于时代,才能引领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5]。
法治对领导创新力提升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一,要确保创新的目的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个愿景目标,在创新中充分保障人民权益。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这要求领导干部在创新时不能偏离党的宗旨与法治的目的,确保创新的立足点是为了保障人民权益,创新的出发点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第二,在法治框架内创新。创新要打破常规,但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领导干部要牢记权由法定,明白权力有边界,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确保创新时刻处在法治之下。同时,在法治框架内创新,不能以有法律规定作为不创新的借口。法治是“人依法而治”,领导干部要积极推动法治,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积极推动创新,做到法定职责创新为。第三,运用法治的方式推进创新。领导干部创新时不能单纯依靠个人经验与喜好,要更多地依靠成熟完善的法律制度作支撑;创新的成果不能仅仅停留于好办法、好政策层面,要把创新出来的好做法、好政策不断转化提升为法律规范;创新不能仅局限于思路创新、办法创新,还要不断探索制度创新,以创新的法律制度确保创新运行规范化、常态化。
三、领导创新力不足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在走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时代,各级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创新共识,领导创新力普遍增强。但也要承认,一些领导干部也存在创新意识淡薄、创新勇气不足、创新水平不高的问题。
(一)一些领导干部创新意识淡薄
现实中,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都能创新奋进,干事创业有新点子好办法,但也有一些领导干部创新意识淡薄,干事满足于常规推动,遇事停留于“等靠要”,习惯发发文件、听听汇报,落实工作没有翔实可行的具体举措,有些领导干部甚至在遇到矛盾时绕着走,碰到难题时就溜边。创新意识淡薄其实就是不想创新,或者源于习惯思维,总觉得老办法包打天下,或者存在懒人心态,或者对人民群众缺乏真挚的情感,初心有所欠缺或弱化,于是,创新的原动力就不足。个别领导干部不想创新,从法治角度分析,是因为他们没有牢固树立“权为民所赋”“权由法定”的法治意识,对权力的来源与价值没有正确认识。
(二)一些领导干部创新勇气不足
创新是九死一生的事,投入多,风险大,容易失败。创新需要勇气,有担当才能开辟新的局面。中国能取得今天的巨大成就,就在于中国人有“敢为天下先”的创新勇气。一个地区、单位或部门能取得高质量发展,源于背后有许多敢于担当、锐意进取的领导干部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当然,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领导干部创新勇气不足,怕出事,怕担风险、担责任。一些人“在其位不谋其事”,不敢触碰深层次矛盾,心思多花费在研究如何规避责任与风险上,对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有时听之任之,对影响社会进步的“疑难杂症”破解力度不大。创新勇气不足其实是不敢创新。究其原因,有的是对经济发展的规律把握不准,面对新事物缩手缩脚,有的担心创新出错,怕好心办坏事,有的担心追责泛化,心存忧虑。这些领导干部不敢创新,从法治角度分析,是因为他们没有全面树立“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法治观念,对权力就是责任与担当、创新才能发展的认识理解不透彻,也源于鼓励创新与宽容失败的制度机制没有落实好。
(三)一些领导干部创新水平不高
一些领导干部想创新、敢创新,但创新水平不高,反而影响了工作的高质量推进。他们面对问题感到迷茫,觉得“老办法不管用”,破解难题无思路;面对挑战感到焦虑,发现“新办法不会用”,开创新局无举措。创新水平不高其实是不会创新。之所以如此,或者是因为学习不扎实,理论功底不牢固,“书到用时方恨少”,或者是习惯于吃“老本”,躺在功劳簿上睡觉,创新能力跟不上时代,或者是缺乏创新方法,不会运用多种思维方式,不会做调查工作,不善于向人民群众“取经”。领导干部不会创新,从法治角度分析,是因为他们缺乏将稳定成熟的法律制度与丰富多彩的生活实践紧密结合的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缺失与法治本领恐慌的体现。
四、法治背景下提升领导创新力的路径
(一)胸怀初心使命:提升领导创新力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