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研究
作者: 李贵妃[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民本思想的凝练升华,植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壤,始终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和服务人民的政治立场。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出法治体系的构建要基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方针指导下实践和完善。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245(2022)02-0018-04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用十个坚持的历史经验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提出“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十个明确中指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其核心要义就是“十一个坚持”,分别从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工作布局、重点任务和重要保障重点阐述。其中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关于依法治国政治方向的三个坚持之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同时在重点任务上坚持全面推进全民守法[1]。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主要分为主体论、目标论、过程论和保障论四个部分,具有清晰的内在逻辑脉络,其主体论部分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人民的中心主体地位[2]。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内涵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3]。法治体系中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贯穿了以人民为中心这一个根本立场。习近平法治思想深深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土壤,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首位,充分体现了其人民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人民是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明确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目的、坚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生命线;强调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政治立场;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4]。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我国法治建设是为了谁、依靠谁这一重大问题,是党的宗旨和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结合我国实际,在法治建设中的具体实践,并且始终坚持以法治惠民为价值取向、以法治利民为主要手段、以法治为民为根本目标。
(一)出发点:为了人民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在其法治思想中充分体现了这一目标,努力建立良法善治,从立法和执法中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利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良法善治”为价值追求,满足人民在法治建设上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精神层面的需求。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法治建设要维护人民主体地位,我国宪法确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度优势,是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习近平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5]。
(二)立足点:依靠人民
人民作为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性力量,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主体和力量之源,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要激发人民的主体作用,紧紧依靠人民,充分发挥人民的积极性,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监督等各个环节提升人民的参与度,突出其主体地位。在依法治国中,人民不能仅仅作为“被管理者”,而是法治建设的源头活水,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参与度直接决定了法治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并最终决定法治的最终效果。同时人民是法治建设的评价主体,人民作为阅卷人是评价衡量法治建设水平、能力、成效的最终评判者,在法治建设中,要把人民的满意度、支持度、认同度、参与度等作为评价衡量的最高标准。
(三)落脚点:服务人民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落脚点就是要服务好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强化立法、厉行法治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提高立法质量、提升执法水平,形成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良法善治根本目的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实现人权法治保障,构建完备的保障法治体系,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建设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要追求公平正义”,其法治思想强调了依法治国要形成良法善治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愿景。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理论渊源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遵循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结合中国实际,深入发展和完善马克思主义,基于尊重人民主体利益诉求的原则,不仅具有理论基础,也具有时代意义,突出人民性,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理论成果,是基于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学思想,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民本思想,融合中国共产党其他主要领导人的法治思想等凝练而成。
(一)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旗帜鲜明地凸显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性本质,提出人民群众基于生活需要、实践需要和社会需要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历史的走向由人民群众来决定。同时其强调“法律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认为人的意志就是法律的基础,“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6],其本质是为人民服务,充分尊重人权,使法律为人民服务,维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只有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法律应该由人民的意识创立并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7]。列宁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强调民主是制定法律的首要因素,人民要参与到立法的进程中来,法律要保障人民的利益,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提出“革命的利益,工人阶级的利益就是最高的法律”[8]。这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列宁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和民主性,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民本思想
民本思想的核心即“以民为本”,在传统的法律文化中主要体现为“立君为民”“民惟邦本”“政在养民”[9]。传统法律文化的民本思想大致经历了“萌芽时期”,即春秋以前形成的朴素的民本思想,提出“民惟邦本”“天视自我民视”等言论,但未成体系;春秋战国时期是第二个阶段,建立发展时期,儒家、道家和法家等法治思想影响深远,尤其孔子和孟子主张的“仁政”,提出“人治”“德治”“礼治”始终把老百姓放在首位,商鞅和韩非的法家思想主张以法治国,民本思想在这时期发展鼎盛;秦朝时期民本法治思想进入停滞阶段,奉行君主集权制,将法律作为统治工具,统一六国后封建法律思想开始儒化;汉唐宋时期进入民本思想的复苏期,成为正统意识形态,“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水所以载舟,亦所以覆舟”“国以民为本,人以食为命”等,宋代的理学也承续了孔孟儒家思想;第五个阶段即明清鼎盛时期,民本思想日趋完善,倡导“民本”“天下”等思想,明朝张居正提出“安民、利民、恤民”为政之道等;第六个时期是终止时期,即近代,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提出推翻封建王朝,结束君主专制,建立全新的民本思想,传统民本思想随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而结束。[9]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民本思想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形成,带有鲜明的封建主义色彩,但凝结了中华民族善于实践、勇于创新的精神,长期形成的“亲民爱民”“民惟邦本”“政在养民”等思想表现出鲜明的人民性,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三)中国共产党历届领导人法治思想的人民性
中国在法治建设上取得的辉煌成绩离不开历届领导人的理论实践探索,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实践结合的产物。毛泽东时期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结合,探索新中国法制建设,坚持以实现人民民主为前提,提出“我们这个队伍是彻底为人民利益工作的”[10]“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中共七大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立法上高度重视人民的主体地位,如土地法为全方位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经过数年的起草调整补充。邓小平时期不断加快法治社会建设,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强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两手抓: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其法治思想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国、实行法治,提出法是因民而生,为民所用,人民要知法懂法,同时强调法律宣传和普及,提升民众法律意识,维护民众合法利益,突出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江泽民时期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探讨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之间的内在联系,强调由“人治”向“法治”的转换,处理好“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胡锦涛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提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法治理念,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从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全局和党的领导五个层面全面诠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11年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标志我国法治建设迈向新台阶。由此可见,历届中央领导人法治思想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实践路径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人民性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所在,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要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方针下结合新时代要求不断实践,构建完善的法治体系。
(一)以民为本贯穿于科学立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11],体现了科学立法必须要融入人民思想,必须坚持以人民为根本,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始终将以民为本理念贯彻科学立法实践中,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需求。党和立法机关构建立法体系时,要做到民主与科学相结合,而科学合理的立法体制是形成完善法律体系的前提。完善的立法体制要从根源上保障人民权益,恪守立法为民的理念,提高立法的权威性和人民性,每个环节都要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使法律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信仰。要加强民主科学立法,首先要健全立法调研机制,坚持开门立法,即让大多数民众参与实现民主立法,科学讨论制定符合民众法治诉求和利益的法律。其次要构建完善的沟通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了解公众的诉求,健全立法机关与公众沟通机制。最后,充分发挥人大作用,扩大参与立法主体。人大代表多形式参与立法,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在各个环节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推进立法精细化[12]。如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行,其民法的人法本质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以人民为中心”核心要义,以人民作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利益为中心。
(二)以为人民服务宗旨严格执法
法治实施要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执法严格是保证法律公平公正的前提,是维持社会秩序的保障,执法严格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格执法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政治方向,坚守党确立的为人民服务宗旨,在党的领导下为人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满足民众的诉求。其次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设高效法治政府,提高治理能力,提升为民服务效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行政执法机关要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明确执法权限,简政放权,加强机构整合,实现综合执法,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率。
执法机关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强化对执法权力的约束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度。最后,高素质执法队伍是严格执法的基础,是为民服务质量的保障。作为执法主体,执法者要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严守职业道德,提升法治素养,正确使用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服务群众,自觉维护民众利益,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以人民至上原则落实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