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协议职务专利人才机制推动南宁改革创新全面提质

作者: 陈荣业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欠发达地区越来越难以与经济发达地区进行人才竞争,人才要素越发成为经济欠发达人才地区发展的瓶颈。对此,我国专利法设定了协议职务专利制度,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据以建立协议职务专利机制,解决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难题,突破人才瓶颈,通过改革创新实现全面提质,大力发展经济以摆脱落后面貌。

[关键词]人才机制职务专利技术创新全面提质

[中图分类号]C962[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9-4245(2022)02-0056-05

人才是创新的关键要素。在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许多城市和地区都许下高额待遇招揽人才,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往往难以提供比发达地区更高的经济报酬。因此,经济欠发达地区经常出现“孔雀东南飞”,人才留不住引不来的困境。没有人才,创新不济,经济发展就会相对落后、形成恶性循环。破解人才与发展的困局是经济欠发达后地区的重大课题。

一、协议职务专利人才机制的基本内容和法律依据

协议职务专利就是单位与科技人才事前签订协议,约定科技人才在单位职务上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全部或部分归属于科技人才个人或团队。这种通过协议职务专利方式实现吸引和激励科技人才的制度安排,就称为协议职务专利人才机制。在这种通过签订协议所形成的机制中,单位与科技人才的事前约定,除了职务专利权归属之外,还要约定单位享有专利技术“优先实施权”,约定在单位实施专利技术后,科技人才不能许可他人、转让他人和与他人合作实施专利技术,同时还要约定,单位如果不实施,或者一定期限之内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专利技术,科技人才有权许可他人、转让他人和与他人合作实施专利技术,并约定单位可以从中获得一定比例收益。

按照我国专利法,协议职务专利制度早在2000年就已经建立。2000年之前,职务专利都是归属于单位,归属不能协议。但是,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订时,就规定了允许特定职务专利事前协议约定归属。2000年修订后的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这一款是关于职务专利的基本规定,与之前的规定一样,将我国职务发明创造默认为专利权归属于单位,即职务专利权一般是归属于单位的。但是,这次修改后,第六条增加了第三款:“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一款实际就是建立了协议职务专利制度。

从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可以看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种特定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与科技人才可以事先协议约定专利权归属。其中,“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了“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和“非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只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都可以协议约定专利权归属。这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只是对“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的职务发明创造,规定不能协议专利权归属,专利权必须归属于单位。专利法做这样的修改,应该是发现了职务专利权全部归属于单位的规定不利于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因此进行改革,创新地增加了第三款,目的就是开放部分职务专利权,通过双方事前约定,转移赋权给科技人才,激励科技人才技术创新。

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订,2020年专利法第四次修订(2021年6月1日生效),都没有改变这个“协议职务专利制度”。这个制度建立已经20多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阻碍。这主要是第六条第一款与第三款之间的关系存在疑问产生疑虑:第一款“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包含在第三款“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里,一般人无法确定。因此,2020年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为了明确这个问题,将第六条第二款直接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它直接将“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从原来第一款中去掉,让“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完全通过事前约定确定专利权归属。从中可以看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显然包含“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和“非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它们都可以事前约定专利权归属于科技人才。但是,后来正式公布实施的第四次修订案,保留了原来的表述,与2000年修订后的表述一样。这说明原来的表述方法已经充分体现了立法意涵,只要官方确认就可以。

笔者在实地调研中发现,不少科技人员都认为职务发明创造理所当然是归属于单位,较少有科技人员意识到职务发明创造可以通过协议将专利权归属于科技人员。可见,在所调调查的范围中,“第六条第三款”并没有为大多数科技人员认知,没有得到应用推广。

对此,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5月,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联合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方案提出,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试点单位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这次试点是专利共有,往前推进了一步。从中可以看出,协议职务专利很好地体现了中央改革精神,也得到了中央确认。

二、协议职务专利人才机制的重要意义

我国专利绝大部分都是职务专利,占比超过90%。职务专利在推动技术创新的专利机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建立协议职务专利机制,对科技人才和技术创新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

(一)可以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才缺乏难题

对南宁等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人才缺乏是长久难题。一方面,经济欠发达地区没办法与发达地区比拼经济待遇、平台优越,导致人才流失严重,招不来人才,优秀人才缺乏。另一方面,人才缺乏又导致落后地区经济更落后,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越来越大。于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欠发达地区摆脱发展困局,最好的办法就是有效解决人才缺乏难题。

经济欠发达地区要有更强的改革精神,应该率先实施协议职务专利制度。以“非对称”赶超战略,通过协议将职务专利权给予科技人才,打造富有吸引力的人才机制,提高吸引人才竞争力[1]。经济发达地区虽然能通过给予科技人才丰厚待遇吸引大批科技人才,但是,对于科技人才来说,这还不能充分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很多优秀科技人才更重视拥有专利,成为技术的“主人”,在拥有专利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有成就感。所以,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科技人才职务专利权,有着充分吸引力,特别是对那些创劲十足的优秀科技人才更是如此。

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若共有专利法默认的职务专利权,没有科技人才,实际上权利也是空的。空的权利对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完全没有推动作用。不如将职务专利权作为条件,留住科技人才、吸引科技人才,使其做出创新,职务专利权才真正有实际意义。通过职务专利的优先实施权,经济欠发达地区就可以提高区域产品竞争力,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二)可以解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难的问题

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上有很多难以克服的困难,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更是难上加难。第一,中小企业经济待遇相对较低,难以吸引优秀科技人才,不能像大型创新企业那样用很高报酬吸引人才。第二,中小企业缺乏良好创新平台,招引人才缺少吸引力。由于经济实力限制,中小企业的创新平台往往水准低、不完善,科技人才难以进行技术创新。没有良好的创新平台,中小企业在招引人才时就缺少竞争力。第三,中小企业产品毛利低,没有利润支持技术创新。没有大量利润的支持,技术创新就举步为难,也不可持续。

协议职务专利机制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难的问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难的根本问题是缺乏科技人才。解决了人才问题,技术创新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中小企业与科技人才事前签订协议,承诺将职务专利给予科技人才,以这种方式吸引人才,可以招来很多优秀科技人才,从而有效解决人才问题。同时,中小企业可以用协议职务专利方式,与大企业进行人才竞争。大企业为了增强自身竞争力,往往想要持有职务专利,一般不愿意将职务专利给予科技人才。虽然大企业会提供很高报酬补偿科技人才,但是也有很多优秀科技人才喜欢自己持有专利。因此,中小企业通过协议许诺职务专利,必定可以吸引到好人才。南宁中小企业多,推行协议职务专利机制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可以解决高校专利质量不高的难题

我国高校拥有很多专利,但是很多专利质量不高[2],缺乏市场应用价值。只要仔细看看高校专利墙上的专利技术,就不难发现质量不高是个普遍现象。对于绝大多数高校教师科研人员而言,发明创造的动力主要是为了评职称。由于高校技术专利都是职务专利,科研人员没有专利所有权,因此,一些人不是很关心专利技术的市场应用及其经济价值,他们更关心如何更快实现技术创新,更快取得专利,更快评上职称。在这样的机制下,很难有技术含量高、经济价值高的核心技术专利产生,导致我国高校专利技术质量普遍不高。

对此,可以通过协议职务专利,将专利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科研人员有专利所有权,意味着在技术创新中,受到经济利益驱动,科研人员就会更关注技术创新的经济价值和市场应用。事实上,越是难的技术创新,其经济价值往往越大,越是属于核心技术范畴。科研人员也会更有动力和热情,去持续冲击和挑战难度更高的技术创新,甚至核心技术创新。

(四)可以解决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

南宁有一些高校科研院所同样存在科技成果转化难题[4]。高校等单位的经费来源不依赖于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科技成果转化不是这些单位的主营业务和主要工作。另外,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且投资和转化都存在重大风险,因此,高校等单位很难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次,科技人员虽然是职务专利的发明人,但是,科技人员不拥有职务专利所有权,科技成果转化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就不构成科技人员的经济利益,因此,科技人员也不会很关心科技成果的转化。单位和科技人员都不重视,就会加剧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这一难题。

通过协议职务专利机制可以有效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题。单位通过协议职务专利,将科技成果的职务专利权赋予科技人才,让科技人才拥有科技创新的重大经济利益,科技人才就会更关心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只有转化为市场应用,形成生产力,科技人员的重大经济利益才能实现。为了实现重大经济利益,科技人员不但会关心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还会重视科技成果质量及经济价值,高质量高经济价值的科技成果才能更容易转化,这样就可以解决过去高校等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的老大难问题。

高校等单位通过协议职务专利制度,让渡职务专利权,建立具有强大吸引力的职务专利人才机制,招引大量优秀科技人才,这远比高校拥有职务专利权重要得多,由此形成的影响力和品牌效应也更大。将职务专利权给予科技人才后得到的正面反馈,如人才济济,专利频出等更能提高单位声望。

三、建立协议职务专利人才机制,突破南宁人才与发展困局

南宁改革创新的关键问题是人才问题,突破人才问题,南宁的改革创新才能真正全面提质。建立协议职务专利人才机制,有效解决人才问题,是南宁改革创新全面提质的有效途径。

(一)成立专门机构,大力宣传和推动单位建立协议专利机制

虽然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协议职务专利制度,但是从笔者目前的调研情况来看,大部分科技人才和企业单位基本还不充分了解这一制度,大家普遍认为职务专利权就是属于单位的。我国最初的专利法立法,确实是规定职务专利是属于单位的,这个立法原旨深入人心,并形成了巨大的惯性,以致2000年专利法第二修正案增设“协议职务专利”条款,也没能引起相应的重视和关注。当然,在大多数单位中,科技人员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不具备与单位“协议”的能力,根本无法平等协商,有的人甚至提出协商的勇气都没有。因此,第二修正案的“协议职务专利”条款在目前依然难以实施。但是,这一条款蕴藏着巨大能量,在创新发展的新时代应当尽快释放,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当大力挖掘这一能量宝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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