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视角下博物馆数字资源开放探究

作者: 凌淑颖

[摘要]藏品数字资源是博物馆开展知识产权利用发展文化产业的基础性资源。著作权的私益性保护和文物与博物馆的公共属性存在冲突,在数字化时代突出表现在藏品数字资源开放问题上。由于数字化进程滞后同时存在数字资源可版权性争议、开放成本过高的原因,当前我国博物馆或是严格限制藏品数字资源获取,或是仍未重视此问题。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与博物馆公共职责要求博物馆继续推进数字化并梳理产权,通过制定网站权利声明初步建设数字资源开放规则,同时进行非商业性使用开放保证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要求,在今后事业发展中注意平衡文化保护、市场性、公益性。

[关键词]博物馆  著作权法  数字资源  开放获取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245(2022)03-0041-06

DOI:10.19499/j.cnki.45-1267/c.2022.03.008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众文化自信的不断增强,保存着悠久历史文化成果的博物馆,以其深厚的传统文化内涵大放异彩。在数字信息时代,藏品数字化形成的数字资源是博物馆文化开发的基础资源,博物馆要发展文化产业,离不开对藏品数字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但我国博物馆中的大多数藏品属于文物藏品,文物与博物馆具有公共属性,而著作权强调私权保护,二者存在公益性与私益性的冲突,在数字化时代这一矛盾突出地表现在数字资源开放的问题上。首先,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文物藏品已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对其数字化形成的资源也应属于公共领域,可被自由取用,但博物馆却限制公众自由取用藏品数字资源,有违反著作权法之嫌。其次,博物馆是具有教育宣传职能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限制公众使用同样具有公共属性的藏品数字资源有违博物馆职责和公共性本质的要求。如何在坚持公益性的同时保证机构持续发展,成为困扰包括博物馆在内的公共文化机构的普遍问题。本文从著作权法视角出发,探讨我国博物馆如何在获取经济效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为推动博物馆文化事业更好发展提供借鉴。

一、博物馆数字资源开放现状分析

根据国家文物局数据,我国的博物馆分为国有与非国有两类,分三级,国家一级为最高级,在国有博物馆下还细分为文物系统国有与其他行业国有。2020年备案的博物馆总数达5788所,国有博物馆3929所,其中属于文物系统的国有博物馆3102所,占比53.6%,本文所指的博物馆主要是国有博物馆。开放获取原本是学术界、出版界、图书情报界为了推动科研成果互联网自由传播而采取的行动,意在使每个人都能不设限地获取和使用学术电子资源。如今针对各种文化机构资源都有了开放获取的议题,从文本和数据到软件、音频、视频,不只是学术内容,任何类型的电子内容均可成为开放对象。受到开放获取运动的影响,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机构的一员,也受到了开放馆藏数字资源的呼吁。同时,近年来我国博物馆文化事业发展迅速,大数据、交互式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技术的出现与发展推动博物馆从静态的信息存储、教育和研究向动态的即时沟通和学习转变。博物馆的单方传播也转向与公众的互动交流,新技术的发展对博物馆提出了知识共享的新要求。博物馆数字资源开放正是博物馆实现知识共享的一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关注是有必要的。

(一)大型博物馆严格限制数字资源获取

实力雄厚的大型博物馆走在改革发展的前列,也更早地对新技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做出了反应。如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两家博物馆,都较早注意到了藏品数字化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初步建立起了藏品数字资源的使用规则。但是,博物馆当前只是初步考虑到了需要对馆藏资源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还未注意到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需要受到限制。它们当前对藏品数字资源采取了“强保护”,对官方网站上的所有数字资源主张版权,要求公众不能出于任何目的自由免费地下载博物馆的藏品图片,但这二者的严格限制也存在区别。

其中一家是当前唯一一家建立起较为完整明确藏品数字资源管理制度的博物馆。首先,它提供藏品的在线展示观看,满足了公众一般的参观学习需求。同时,它较早完成了藏品数字化,如今利用多种新技术手段展现各类文物藏品。比如在“数字多宝阁”中,利用立体扫描技术全方位展示了馆藏的玉器、瓷器、珐琅器等多种类型的立体工艺品文物,公众可以全方位查看这些文物的细节。该博物院专门建立了数字文物库网站,公众可以在数字文物库上在线查看所有藏品的高清影像。但是,该博物院在文物藏品图片下特别标注了故宫博物院版权所有的标识,以版权为主张不开放任何免费下载。出于任何目的需要使用该院的图像资料,即进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还是商业性使用,都要向它提交《申请函》并付费。个人以及单位需要提供详细的影像用途描述,如出版物名称、论文题目、展览名称,文创产品的名目、定价以及发行数量,还需说明申请图片的目录,提交身份信息认证、联系方式以及付款方式。在提交了《申请函》后,需要在通过审核后签订影像授权合同并支付费用。[1]

而另一家博物馆当前只是公开了所有藏品的馆藏目录,还没有对外的藏品数字资源获取渠道。它同样认为其对馆藏文物的数字资源拥有版权,在网站提供文物的在线观看,但没有建立专门的数字文物库,提供在线观看的质量并不高。这些图像不仅分辨率较低,还使用了水印等技术措施保护,不能保存下载。同时,该博物馆没有开放专门的授权付费获取渠道,公众想要获取博物馆藏品的数字图像资源还较为困难。

两所博物馆官网的版权声明中称“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以转载、引用、摘编、下载等方式使用本网站内容时,均须注明作者,并标明图片、文章的出处为本博物馆,未经博物馆或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不得修改所使用的内容”[2],但实际情况是,博物馆采取的技术措施并没有给合理使用开放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本不能进行“转载、引用、下载”等。无论是在网络上还是在实体的博物馆里,前一家博物院都在积极利用先进科技生动展示文化遗产,虽然其提供的在线观看质量很高,展现的藏品也十分清晰详细,甚至比公众至现场观看效果更加好,但是由于不能保存下载,若欲使用就必须以网页为单位完整利用,公众便无法脱离网页设定进行更自主的学习使用。此外,对文物进行数字化后能否形成新版权值得考量,对古文物图片加注版权标志有违反著作权法之嫌,会影响公众正常传播利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

(二)中小型博物馆未重视开放获取问题

除了以上两家综合实力最强的博物馆,其他博物馆大多还没有对数字资源开放做出反应,比如上海博物馆、敦煌研究院、陕西历史博物馆等博物馆都并未建设权利声明以及藏品数字资源的获取使用规则。这些大型博物馆也没有建立专门的数字文物库网站提供高质量藏品图片,但与有限制获取不同的是,这些质量相对不高的文物藏品图片可以保存下载,至少保证了公众的合理使用权利。不过,这些开放图片下载的博物馆,只是不对下载保存做技术限制,但因为没有明确的权利声明以及使用规则,未明确说明公众是否可以下载这些图片自由使用,会让人们产生博物馆不事前说明却事后追责的担忧。而大多数中小型博物馆,由于数字化未完成,或是无法提供数字资源,或是只能提供质量不高的图片,对这些质量并不高的藏品图像,博物馆也不对下载做任何限制。这样的开放并非高质量的开放,而是对于博物馆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发仍未有清晰的认识,还未考虑是否需要对博物馆的数字资源采取措施。

官方网站是博物馆在数字信息传播时代进行文化传播、研究、教育等职能的重要窗口,网站中的权利声明,是指博物馆对其网站内容版权归属、权利免责以及许可的单方约定,探究博物馆网站的权利声明建设,可以看出博物馆对数字资源管理的重视程度。在开发管理较为先进的博物馆网站上,会通过“权利声明”或者“使用条款”来明示博物馆对于网站上数字资源的态度,声明博物馆不允许这些数字资源出于任何目的下载、开放非商业性使用,或是完全开放。本文对我国171所国有一级博物馆的官方网站进行了调查,在官网中没有任何版权标识和做出权利声明的博物馆有38所,占比22%;有简单的版权标识的博物馆如仅标明“某博物馆版权所有”或是有“©某博物馆”的有115所,占67%;做出了详细权利声明的博物馆仅有18所,真正利用权利声明进行权利公示的博物馆仅占1%。从各博物馆官方网站上权利声明建设情况也可以看出,我国绝大多数博物馆对权利声明的建设未引起重视,对建设数字资源开放获取的制度仍未有规划。

二、影响博物馆数字资源开放的原因

(一)博物馆数字化建设进程相对滞后

进行藏品数字资源开放的前提是要完成馆藏资源的数字化,建立起藏品数字资源库,只有具备这一基础才能考虑数字资源的后续利用以及开放获取。狭义的博物馆的数字化可称之为文物信息化,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将文物本体信息、文物影像资料等各种资源进行整合,建立文物信息数据库,结合多媒体、网络等数字化手段使文物展示、利用、保护、管理等专业工作逐步实现信息化”[3]。我国博物馆的数字化建设起步并不晚,2001年9月,国家文物局的“文物调查及数据库开放系统建设”项目开始了全国性的博物馆数字化工作。[4]但是数字化的推进会受到资金、人员、技术等资源方面的影响,博物馆间综合实力差距大,数字化进程存在差异,直到近年来,我国仍在加大力度推进全国的博物馆数字化建设。从2018年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到2021年九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再到《“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这些政策文件都明确了我国还需要加强博物馆数字化建设,发展智慧博物馆,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数字资源的保护利用,助力文化强国建设。[5]

我国博物馆之间综合实力差距较大,即使是在一级博物馆中,馆藏资源丰富、珍贵文物多、拥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的大型博物馆也寥寥无几,大多数博物馆属于中小型博物馆。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的国家级和省级博物馆会在数字化进程中先行一步,也有更多的资源和精力去进行馆藏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发,重视市场化开发与公共性平衡的议题。而与此同时许多中小型的博物馆还没有完成数字化,中小博物馆受到基础条件和资金等限制,存在着技术设备差、硬件、软件系统落后,跟不上数字化更新迭代步伐等问题。博物馆藏品数据库建设规模普遍较小,无法适应技术的发展和开发利用的需要。此外,由于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数字化后的藏品保存格式不匹配、数据不兼容、资源共享运用受阻等问题时有发生。中小型博物馆还没有迈出数字资源保护开发的第一步,更勿论考虑藏品数字资源的开放问题。文博界也是在近年来的博物馆事业快速改革发展中才注意到还需要认真研究博物馆数字化建设过程中的产权问题。可以说,在馆藏资源开放方面,我国博物馆刚刚起步。

(二)藏品数字资源可版权性存在争议

藏品作为博物馆最主要的资源,其来源本身就非常复杂,我国博物馆中有大量文物藏品,文物藏品早已超过著作权法规定保护期,对藏品进行数字化是否能形成新的作品一直存在争议。

文博界有观点认为,对文物进行数字处理,属于一种再创作,比如博物馆对藏品拍摄会选取适宜的光线和角度,对藏品的摄影可以认定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6]还有观点认为博物馆对藏品数字化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应该受到版权保护。总之,文博界大体存在着博物馆完全享有藏品数字化成果的著作权可以进行控制利用的认识。然而,否认藏品数字化能够形成作品的观点也不少,这类观点认为博物馆数字化的目的在于保存或者向公众展示文物藏品,不需在数字化过程中进行个性选择和创造,这样的数字化成果不能成为作品。[7]本文也认为,大多数情况下,对文物藏品进行数字化大多出于忠实记录、还原文物原本信息的目的,而越是还原,独创性越小,因此藏品数字化一般来说是一种复制行为。但是,藏品数字化过程复杂,采用不同技术手段形成的成果也不一定就没有独创性,藏品数字资源能否认定为作品需要进行个案分析。

对藏品数字资源能否认定为作品的争论无论国内外都存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也还没有权威的指导案例进行过认定,既然还未有定论,博物馆先积极主张版权,进行一刀切的保护性做法也不能说完全错误。

(三)开放数字资源成本过高

即使博物馆意识到自己不能拥有藏品数字资源著作权,不应当进行垄断限制,也会因开放成本过高而拒绝藏品数字资源开放。首先,博物馆对藏品进行数字化和梳理藏品及其衍生数字资源的著作权需要巨大投入,种种成本叠加后,博物馆很难轻易决定开放数字资源。当前国家政策鼓励博物馆发展文创产业自行筹集经济来源,开放藏品数字资源会大量减少博物馆用以进一步发展的经费。即使我国博物馆数字化和运营经费大部分仍来自财政拨款,不考虑成本回收的问题,但我国博物馆文化产业仍处在发展初期,这一时期的博物馆更需要利用藏品数字资源发展文化产业,要求博物馆放弃对藏品数字资源的控制,无条件开放公共领域资源无疑会对新生的博物馆文化产业造成沉重打击。当前国际上能够实现藏品数字资源完全开放的博物馆也并不多,即便是博物馆文化产业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博物馆,在面对开放获取运动组织的强烈要求以及新立法规制的压力时,也因为经济成本的顾虑没有一蹴而就完全开放,而是循序渐进地转变原本严格的开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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