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共同体的构建

作者: 郭忠 郭德鑫

摘 要:共同体的形成和维系与共同体规则、共同体意识具有密不可分的逻辑联结。对于利益关系复杂化、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现代个体化社会而言,法治之于共同体建设的意义更加显著。法治可以通过个别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平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的结合、安定性与变动性的协调等具体方式,构建共同体的规则体系。法治所蕴含的平等、尊严、民主、正义等价值,能够满足共同体成员的精神需求,拉近个体之间的心灵距离,从而激发其形成共同感、归属感、主人感、参与感、获得感、信任感等共同体意识。法治共同体的构建要在妥善处理三对矛盾关系的前提下,通过法律制定及实施,构建共同体规则和价值体系,塑造共同体意识,维护共同体成员主体地位,最终使之具有强大凝聚力、显著向心力和旺盛生命力。

关键词:共同体;法治;共同体意识;法治共同体;个体化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四个共同体’视域下的法治中国建设”(23SKGH015);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中国家事法上的权利:法理建构与难题疏解”(2024XZXS-061)。

[中图分类号] D912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5)001-0147-018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5.001.010

共同体表征着团结、和谐、亲密的社会关系,共同体建设是古今中外理论家和实践者共同关注的话题。进入现代社会,这种社会关系在全世界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衰落。一方面,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同质性和共同性的瓦解。随着社会内部与外部之间信息交流的日益频繁,社会内外界限逐渐模糊,“共同理解的共同体”即使实现,也处于一种脆弱的、易受伤害的状态[1]9-10。另一方面,共同体的衰落还与社会个体化有关。在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觟nnies)看来,共同体瓦解的原因在于,人的意志经历了从本质意志到抉择意志的变化,抉择意志与一种普遍意义上的自由行动相关联,它被导向了确定的、个别的各个行动[2]232-234。个体化社会意味着社会结合呈现一种契约化而非身份化形态,个人选择优于整体目的。英国社会学家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认为,现代秩序的出现意味着个体自我主张的惊人膨胀,从而“一个严格的严密监视规训体系”不得不取代关于共同体的“自然而然的理解”[1]32-37。在现代化进程中,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使社会利益逐渐多元化、复杂化,个人选择也日益多样化、自由化,个体的抉择意志越来越强大,甚至出现了精致利己主义者、“自我中心的无公德的个人”[3]。“以自我为中心”导致了认同意识的削弱和社会共识的涣散。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四个共同体理念,即中华民族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凸显了共同体建设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乃至全球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还特别强调“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4]40,42。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又进一步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5]在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中,共同体视域下的法治建设以及法治视域下的共同体建设,成为值得重点关注并深入研究的时代课题和理论议题。基于此,本文从共同体的一般性规律出发,分析共同体与法治之间的内在关系,揭示法治对共同体建设的基础作用和重要意义,进而探究共同体建设的法治进路。

一、共同体及其一般性规律

有关“共同体”的概念,不同时期、不同学者有不尽相同的思想阐发。例如,共同体最初与政治、国家之间有密切联系。在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看来,“城邦”是以善业为目的的“政治社团”,即政治共同体[6]。而在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Cicero)的观念中,“共和国”就是一种共同体,“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7]。到了近代和现代,共同体则被置于社会学领域加以研究。例如,滕尼斯认为,共同体是“人们通过自己的意志、以有机的方式相互结合和彼此肯定”而形成的持久的、真实的生命有机体[2] 67-71,87-88。鲍曼指出,共同体是“好东西”,是一个令人获得松弛感、舒适感、安全感的地方[1]1-3。以关于共同体的这些探讨为起点,可以提炼共同体的核心要素与内在结构,总结共同体的一般性规律,从而发现共同体建设与法律、法治之间的内在联系。需要指出的是,共同体与国家、社会之间具有较为密切而复杂的逻辑关系,社会是共同体生成的基础,而国家只是共同体的一种特殊而重要的类型,在共同体建设过程中,国家可以发挥关键作用。

(一)共同体的三重意涵:主体、规则与意识

尽管共同体的内涵没有统一而确切的表述,但一个具有共识性的认知是:共同体所表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结合,反映一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法国法学家莱翁·狄骥(Léon Duguit)指出,社会连带关系是一种社会事实,人们是在社会中联合,并且始终是联合的,而这种联合的形成可归因于人的需要,既包括共同的需要,也包括不同的需要[8]63。在“需要”的驱使下,人会进一步生成相应的主观目的,并转化为一定的外在行动。于是,为何结合、如何结合以及如何实现结合目的,便成为一个完整且清晰的共同体概念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

具体而言,共同体至少应当由以下形式要素构成:一是主体要素,即共同体成员的属性、特征、范围等;二是目的要素,即共同体建立的客观动因与主观考量;三是联结要素,即个体之间的结合方式,例如精神结合、利益结合,抑或感性结合、理性结合等;四是实现要素,即为实现共同目的而采取的共同行动及分工协作;五是保障要素,即为保证行动落实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例如不采取行动或实施反动行为的成员,将承担一定的责任或后果。总体来看,这五个要素之间相互贯通、相互影响,具有密切的逻辑关系。例如,目的要素影响着共同体的结合方式、结合目的的实现方式,以及目的实现的保障措施。基于此,共同体就是不同个体因具有一定共同属性、共同利益、共同价值、共同目标而结合起来,形成的合理分工、密切交往、团结协作的有机体。

从形式要素出发,共同体产生了三重意涵。一是作为客观实在的共同体,即共同体由一定范围的主体所构成,并且这些主体占据着一定空间,共享着一定资源。二是作为制度安排的共同体,即为实现共同体的运行和发展,其成员组建职能机构或权力部门①,为共同体内的各种活动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则体系,并付诸实施。三是作为观念形态的共同体,即共同体成员在规则的指引下相互合作、相互帮助,从而逐渐形成归属感、主人感等“共同体意识”②。

其中,共同体的规则与共同体意识具有特殊且重要的地位:“规则”联结着共同体的和谐秩序,“意识”关系着共同体的凝聚力。无论规则,还是共同体意识,皆自然地形成于个体之间的交往行为和结合活动。规则的意义在于明确一个共同体的基本情况,例如主体的属性与范围、结合的目的与方式、结合目的的实现手段与保障措施等。而共同体意识的意义则在于调动共同体成员的积极性,以及保持共同体关系的稳定性。一个共同体能否安定有序、能否团结有力,正是依赖于共同体规范与共同体意识能否确立。

(二)共同体的类型变迁:从自然形成到理性构建

根据不同标准或者选取不同视角,共同体可被分为不同类型。例如,从社会行为出发,英国法学家罗杰·科特雷尔(Roger Cotterrell)将共同体分为四种类型,即传统型共同体、工具型共同体(利益型共同体)、信仰型共同体(价值型共同体)、情感型共同体③。国内有学者从作为内在目的的“共同善”出发,将共同体分为生命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人格共同体[9]。还有学者从联结纽带角度出发,将共同体分为情感共同体和理性共同体[10]。除此之外,从结合目的或结合方式来看,共同体可被分为物质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前者如企业法人,后者如公益组织;从治理方式或规范基础来看,还可被分为伦理共同体和法律共同体,前者如家庭,后者如国家。

共同体的类型总体上可划分为“演进式共同体”和“构建式共同体”。在人类社会由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中,共同体总体上经历了从“自然形成”到“理性构建”的历史变迁。滕尼斯认为,共同体是通过持久的、亲密的共同生活而自然形成的“真实的与有机的生命”,蕴含着从血缘共同体(亲属关系)到地缘共同体(邻里关系),再到精神共同体(伙伴关系)的发展过程[2]68-71,87-90。而社会则是“想象的与机械的构造”,在社会里,人与人之间原始的、自然的关系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潜在的敌对状态,一切意志统一都依赖于协议或契约[2]68,149-150。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与社会之间是二元对立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形成与发展,共同体在逐渐消逝。尽管滕尼斯正确揭示了传统共同体的生成方式以及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但他为了凸显共同体与现代社会的区别,将现代社会中的抉择意志绝对化、极端化,从而未能准确把握共同体的现代面向。

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Emile Durkhem)对现代社会表达了不同的认识。他认为,社会团结存在着两种情形,一种是基于人之相似性而形成的“机械团结”,另一种则是基于人之差异性而形成的“有机团结”[11]90-92。从“机械团结”逐渐走向“有机团结”是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社会分工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个人在劳动分工下摆脱孤立状态,并形成相互联系,从而牢固地实现了“有机团结”[11]24。狄骥也持有与涂尔干相近的看法,他把社会连带关系分为“同求”和“分工”两种情形:前者对应“机械团结”,在原始社会中具有优势地位;后者则对应“有机团结”,在现代社会中占据首要地位[8]63-64。社会分工及团结协作的背后,即是人的客观需要与理性选择。

就此看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共同体不仅不会消亡,反而不断以新的方式、新的结构、新的状态出现。实际上,现实社会中的共同体通常是不同类型共同体的相互交织与相互嵌合。而从主要形式来看,传统社会更加趋近于情感共同体、道德共同体,而现代社会则更多体现为理性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当代中国要建设的共同体,不是滕尼斯意义上的共同体,即传统社会中有限地域内自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相似相仿、相知相熟的“演进式共同体”,而是基于人与社会的现代性特征,在广阔地域范围内塑造的超大规模的“构建式共同体”。它实际上是人们之间统一关系的一种形式,旨在解决“相互关系和互动的问题”[12]。现代化共同体不但不与社会相对立,而且更以社会为基础。特别是在全球化、个体化的背景下,独立的、分散的个体意志无法自行走向统一。若非通过人为制定规则,有目的、有意识、有计划地去构建共同体的内在关系,和谐、稳固的共同体关系就难以达成。此外,现代人的社会行动及社会关系的高度复杂性,也决定了现代共同体的性质更具有理性设计与人为构建的色彩。

(三)共同体的规则演进:由传统至现代

共同体规则的发展变化,在我国历史中得到了清晰呈现。从历史来看,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大一统国家,“家国一体”“礼法合治”是古代中国的显著特征。“家”与“国”两个共同体始终保持着运行机制和精神内核的同构关系,个体同时受制于这两个共同体。“由子孝、妇从、父慈伦理观念所建立的家庭关系,正是民顺、臣忠、君仁的国家社会关系的一个缩影。”[13]在儒家伦理的规范之下,君与臣、官与民、夫与妻、父与子、长与幼虽然同属共同体成员,但却不具有平等关系。因此,古代中国是一个建立在差序格局上的,以义务为中心的伦理共同体。而到了近代,变法修律、辛亥革命、五四运动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使个体意识与民族意识空前高涨。个体从家庭(封建纲常礼教)中“脱嵌”①,被法律赋予独立地位与平等权利,从而与国家共同体产生了直接关联。“家国同构”的治理结构最终瓦解,共同体及其规则体系进入重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巨变(包括思想解放、经济腾飞、法治发展等),社会个体化程度再次加深。个体从集体(计划经济体制)中“脱嵌”,并重归其最初“脱嵌”的地方——家庭[14]。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的驱动作用更加突出,法律成为主导性规则,现代中国朝着以权利为本位的共同体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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