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视野下德法共治的内在逻辑与协同完善
作者: 吴静摘 要:德治和法治是社会治理中两种重要的手段和方式,具有各自的内涵和特性。德法共治的理政方略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不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更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但德治和法治都有其自身的局限和缺点,须理清二者之间的逻辑辩证关系,并通过在法律制定层面促进道德法律化、在法律实施层面促进法律道德化、抓好重点人群队伍建设和普法教育引导,发挥好其在德法共治中的关键作用等路径,以实现二者的互补,促进二者的协同完善和有效结合,共同服务于社会治理,从而打造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
关键词:社会治理;德治;法治;逻辑关系;完善思路
[中图分类号] D601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2)007-0112-014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2.007.009
一、问题的提出
相较于传统社会而言,社会治理是现代社会所采取的治国方式之一,意指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各多元组织单位及个人依据法律法规、惯例习俗等,通过主体间的有效互动,采取平等沟通、协作等方式去协调社会关系、处理社会事务,以最大限度地创造公共利益的过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一切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基本立场和最终目标,即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现今,秩序和活力之间的矛盾是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基本矛盾。通过提高社会治理效能,科学有效地解决好这一矛盾,以促进人民安居乐业,增添和谐美好因素,实现整个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活力的目标,就是我们期待的善治。善治是区别于社会管制、社会管理的新型治理,其推进方式和实现形式是多样的,德治和法治是社会治理中两种不同的治理维度和方式。重视德治与法治,是我们党的一贯传统。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并于1999年写进宪法。2001年,江泽民同志提出:“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1]德法结合的命题被正式提出来,以德治国成为依法治国方略的补充和完善,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治理作用,在我国治理实践中至今已走过了20余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并将此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殊性,二者并重、缺一不可。”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丰富创新了德法共治思想。德法共治成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最新定位,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这是实践对社会治理之题做出的回答,是对社会善治之道提供的范式。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背景下,要顺应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的巨大变迁,需重新厘清和不断探索德治与法治的内在逻辑关系和规律。在现实关照中寻求如何更好地实现德治与法治的协同完善,实现自由、平等、秩序、效率等社会治理目标,创造共治共享、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新格局,这是我们提升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文献梳理
检索中国知网数据库近10年的国内期刊论文数量,关于“德治”的有2 000余篇,关于“法治”的有8万余篇,关于“德治与法治”的有700余篇。从量上看,现阶段对德治、法治进行的相关研究十分充足,广为学术界所关注。但德法共治的相关文献明显较少,也折射出该领域还有很多问题值得去挖掘和探讨。现有文献中,张凯将德治理解为利用道德的力量来教化和约束市民[2]。张羽将法治理解为以民主为基础,遵循依法办事原则,使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进而使社会事务得到管理[3]。关于德法结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夏纪森认为,德法结合不管是从原则上还是从制度上,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4]。林少红认为,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环境、大背景下,德法共治相得益彰、缺一不可[5]。关于德法共治的现实需求,唐杰勋分别从政治、经济、文化三个领域的需求进行了阐释[6]。关于德治与法治的区别,王飞认为二者在形成路径、规范模式、运行机制、功能定位等方面均存在差别[7]。关于德治与法治之间的互动作用,徐晓冬认为,德治依靠道德、社会舆论的力量,说服、劝导民众树立内心信念,专注构建个体文明。法治是依靠法律的权威、强制性规范调和人际关系,达到群体文明[8]。潘西华主张强化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和道德对法律的支撑作用,互为滋养[9]。王孝哲提出,德治依赖于法治为其保驾护航,法治依赖于德治助其施行[10]。应如何界定德治与法治之间的逻辑关系,马晓颖认为,德治与法治是两个相对概念,但不是对立概念,是两个并提的治国理政手段,但不是并重手段[11]。陈卯轩认为,德治是一种影响广泛的传统德法共治治理实践,法治是德法共治社会模式的另一实践,二者互不排斥,仅仅在治理品质和效果上存在差别[12]。从总体内容上看,现有文献对德治、法治的内涵、地位、治理范围、治理方式等研究较为详细和充分。但已有成果对德法共治的相关理论基础、逻辑关系等关注较少,对德法共治应如何更大程度地发挥协同效应方面的回应还不充分,解决路径较为宏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较欠缺,亟待进一步寻找相关对策。
三、德法共治的理论基础及现实需求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布局和话语体系中,在德法共治的新经验面前,德法共治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还是当代我国社会在治理实践中提出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德治与法治的内涵
德治理念在古代就已存在。内在之德、天命之德的说法,远在商周时期就有。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更加重视礼乐教化,极力推崇德治主张,以期维护社会秩序,最终达到人伦和谐的社会目标。孔夫子曾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众星共之。”[13]古代德治要求孝思想,重点强调教化、关键是内心制约,使我国古代的社会治理维持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现代德治和古代德治有所差异,应理解为以德治理,以德执政,用德以润人心,以内心信念、善良风俗、家风美德、公德习惯、社会舆论等内心的道德法则,通过道德建设,在潜移默化中来软约束、指导、督促和教化民众,使其自律,引领民风文明的行为,是利用道德的力量实现社会治理,并且大多侧重于事前的引导与教化,从而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和趋善避恶的德治效果。
关于法治,不同历史时期的内涵也有所差异。古代的法治更多地带有“刑”的意味,主要作用就是惩罚、止恶除奸。在新时代社会治理视角下,法治主要指依法治国,首先,从实体上讲,通过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有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其次,从程序上讲,法律法规的实施程序正当且公正,即我们通常说的程序之治、规则之治。法治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是治国方略的一种,不但要求有法律可依,有规矩可守,更注重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科学运转,注重运行过程中的内在价值与可接受程度。法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基于民主,通过法律武器制约权力,利用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律规则,强制性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进而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依法进行,得到管理,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二)德法共治思想的理论基础
一是“礼法合治”思想。我国具有悠久的德治和法治历史。古代,礼先于法产生,而礼的灵魂和内在精神就是德,德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礼。礼是名,德是实。德治自始以来以礼治的形式呈现。法来源于礼,在春秋战国时期从礼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思想体系。法家所指的法治,主要依靠严刑峻法惩奸除恶,巩固统治。我国古代的礼法合治思想,顾名思义即国家综合礼治和法治两种手段进行国家治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其经过历朝换代的丰富和发展,作为延续几千年的治国方略,也历经了萌芽、确立、发展、成熟的过程。该过程呈现了礼治和法治的双向互动,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治国理政思想。其内涵包括三方面:在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表里方面,表面上依靠伦理道德,实质上法是内在支撑,即外儒内法;在治国方略主次方面,礼治为主,法治为辅,即德主刑辅;在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时间顺序上,礼治在先,开展道德教化,刑罚在后,实施惩治责罚,即先礼后刑。这个过程既是古代法治儒家化的过程,又是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14]我国古代礼法合治思想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德法共治在我国古代便植根土壤,遵循了人类历史发展客观规律,彰显了德文化和法文化的先进性。礼法合治的治理传统是新时代研究德法共治的理论基础和珍贵资源。
二是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思想。德治和法治的表述虽然没有明确出现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但两位思想家在批判资本主义的各种论述中,非常明显地闪烁着德法共治的思路光芒。他们认为,法律属于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上层建筑,“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15],而资本主义的法律是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决定的,其“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简直就是把不平等叫做平等”[16],从而主张资本主义法制已经背离了“平等”和“民主”。因此应该开展工人革命,而“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17],进而使“法治”复归“民主”。马克思、恩格斯基于“民主”的缺失而对资本主义法律进行批判,使德治和法治紧密关联。根据马克思主义治理理论,公共事务事关全体社会成员,理应全员共同参与和治理,国家、市民社会、人民均为治理主体。建构该思想的哲学基础是唯物史观,其代表广大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该治理思想集中体现在内容的多样性、目标的多重性、治理主体的广泛性三个理论维度,论述了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未来理想社会的典型特征,阐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对社会目标的复归是其根本任务。故德治和法治自身的特征和之间的联系,与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均含有非常紧密的关联。二者的结合,是适应我国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创新的协同效应的体现。马克思主义认为,同为上层建筑的道德与法律,是维持有序社会缺一不可的重要手段。德法共治思想融会贯通于整个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理论发展的全过程,为我国“德法共治”奠定了科学理论基础,并跟随时代车轮而愈发夺目。
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结合与德法协力理论。德法结合、德法协力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丰富,彰显着深厚的中华传统文化底蕴,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包含着深刻的法理和事理,是对国家治理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18]165。他还强调,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中国法治的鲜明特征。德法关系是互相分离甚至对立,还是互相结合或是互补,是中西方法律文化关于德法关系认识的实质性差别。古往今来,在我国社会治理中,德治与法治犹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互补相辅。德治与法治,是本与用的一体关系,二者内外配合,刚柔互动,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国家与社会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以道德为基石,以法律为准绳,使道德教化作用和法律规范作用协同发力。必须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18]165-166。德治和法治,有着各自的属性和功能,如果分离开来,各自为政,将会严重影响社会治理的成效,也会阻碍预期治理目标的实现。二者只有拧成一股整绳,协同发力,实现治理合力的最大化,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通观我国古代历史,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大多能出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国外也是这样,凡是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都注重法治,同时也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18]178-179。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的德法结合与德法协力理论,鲜明地为中国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手段指出了方向,其饱含的治国理政智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实践提供了有力的阐释和指导。
(三)德法共治是满足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
一方面,德法共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发展具有不确定、多样化的特征,社会治理更迫切需要可操作性、强制性的法治,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追求社会生活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反映社会生活的工具理性需要。虽然法治的工具理性价值能够解决当下诸多失序问题,但法治仍有界限。法治虽然象征社会理性,但这种理性强调社会成员不得违反的底线,故一般只是把个别严重缺失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条文,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整体道德缺失问题。法律不应该是纯粹的工具理性的规则体系,而应体现道德价值、承载道德要求,具备价值理性。德治,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强化,通过提升道德教化功能、加强道德建设,能够使道德正当性保证法律正当性,特别是保证立法、司法、执法的正当性。立法,除了遵守严格的立法程序,还需考虑民意,故涉及道德发挥作用的情况。司法过程中,要体现公平正义价值,也离不开道德的力量。执法者能否做到秉公执法,与执法者自身素质相关,也离不开道德的软约束来确保执法公正。德法共治,本身就是以价值理性归导工具理性,使德治与法治在价值导向上相向而行,更好地发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治国方略中相辅相成的功能。当前,法治不应仅停留于有法可依,朝民主化、科学化升级转型成为迫切需要。法治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德治,即以德养法,在法律实施、依法行政、法律监督方面充分发挥道德的价值引领作用,让道德要求渗透在法治的各个层次和环节,是新时代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无德治的法治难成善治,无道德的法难成良法,这事关以什么样的法治国,更事关法治如何成为善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19]。在现代中国,德治与法治在根本目的上是一致的,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更加符合群众认知,能更大程度满足社会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