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低空经济 政策法治先行
作者: 孔得建
2月24日,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合理利用空域、促进低空经济发展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低空经济发展,在宏观政策层面和顶层制度设计上不断作出重大部署。202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首次将“低空经济”纳入国家发展规划。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低空经济确立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此后,低空经济的“热度”持续攀升。
低空经济是一种以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的经济形态,必须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遵循。目前在低空飞行领域,我国已基本形成以民用航空法为核心、以《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主线的法治体系。
同时,低空经济也是一种地方经济,地方政府是低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将低空经济产业作为本地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积极制定专项政策和发展规划,布局谋划本地低空经济发展。值得注意的是,低空经济还具有区域经济特征,需要通过制定政策确保区域协同发展。
地方立法是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作为全国低空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广东省深圳市在2023年底率先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此后,广州、珠海纷纷跟进,颁布低空经济专项法规。
从长远来看,要实现低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法治体系。其一,要坚守安全底线。安全是低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其二,要推动政策法律协同。中央与地方应清楚划分低空经济管理事权,在制定政策法律时避免冲突与矛盾;促进低空经济区域协同发展,也需要不同城市和地区之间政策法律的相互协调。其三,要创新完善适航审定机制和法规。适航审定是民用航空器安全的保证书、市场应用的通行证,应适时修订适航审定法规,加快形成适应低空经济发展需求的适航审定能力。其四,要加快推进国家低空经济专项立法。建议以地方立法经验为基础启动国家低空经济相关立法工作,重点围绕低空安全监管、空域精细化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场景拓展、低空飞行器制造等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制度设计,并做好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