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和公众参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实践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指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国家或者本地区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过程中,代表和公众的参与度略显不足。
新修改的代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对推动代表深入参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提出了新要求。本文以宁波市海曙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中代表和公众参与实践为例,分析当前存在的短板困境,并提出了未来发展的优化路径。
海曙实践
注重建章立制,促进工作程序的规范化。海曙区于1997年9月在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并于2013年和2019年作了两次修订。2024年6月,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常态化的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有关办法。在这两个办法中,均有对代表和公众参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相关规定。例如,区人大常委会拟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区人大代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区人大专(工)委对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相关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
立足探索实践,增强决定作出的民主性。海曙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依法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并努力扩大代表和公众的参与度。例如,2023年6月,区人大常委会聚焦创新深化,深入部分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检查调研10余次,召开系列座谈会广泛听取了科研人员、企业负责人、专家学者、代表等意见建议,经综合梳理,作出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区的决定,将企业所盼、群众所求转化为决定内容,明确“优化科技创新布局"等7项主要举措,全力推动海曙区在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上发力突破。
坚持结果导向,提升履职成果的感知度。海曙区人大常委会在决定实施和监督过程中,也努力通过多种途径和载体提升代表和公众的获得感,努力把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在决定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例如,在监督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决定贯彻落实过程中,创新选聘18名代表担任“营商环境体验官"并先后开展活动40余次,提出意见建议70余条;组织开展助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主题接待,收集高质量意见建议20余条并全部流转处理,实现闭环;发动专业领域代表开展《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讲,通过系列举措,有力督促决定落地落实。
短板困境
从决定工作的主体看,“相对固定化”倾向较为明显。代表和公众参与有所欠缺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参与的主观意愿不够强。部分代表不够重视,公众缺乏了解或不太关心。同时,决定实施情况的评价反馈机制不够健全,制约参与热情。二是参与的能力水平不够高。部分代表和公众因对重大事项缺乏系统性、专业性知识,影响其意见建议的质量,制约其参与效果。三是参与的路径渠道不够多。决定作出前的调研论证还不够深入,听取代表和公众意见的渠道不够充足畅通,依托互联网、数字化等手段征求意见建议的机制不够完善。
从决定工作的内容看,“实体性”决定占比较少。根据具体内容,实践中通常将重大事项决定分为程序性决议决定和实体性决议决定两类。从调研数据显示,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普遍存在实体性决议决定数量较少、占比较低的情况,多在5个以下,占比一般不足 25% 。
从决定工作的运作看,“多维度”配合协同不够。在实践中,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往往“自成体系”,具体表现为:一是与调查研究的协同不足。调研成果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参考作用发挥还不够明显,实践中将调研发现的问题直接或间接转化为重大事项决定主题的比较少。二是与监督工作的协同不足。对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方式不多、刚性不足。同时,对决定贯彻实施明显不力的,也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三是与代表工作的协同不足。在代表进站接待等代表活动开展过程中,较少有意识、有计划地通过基层单元广泛征集重大事项决定工作主题、开展跟踪督促等。
路径建议
健全全要素保障机制,提高代表和公众的参与意愿。一是推进有关立法。相较于立法权、监督权等人大职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缺乏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为此,期待能够强化顶层设计和制度引领。二是细化工作计划。每年应制定重大事项决定计划,推动重大事项决定权常态化、长效化行使。特别是对于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应该注重发挥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特点和优势。三是加强培训宣传。要抓好代表的学习培训和管理,并生动宣传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民主故事,从而提高代表和公众的参与意愿。
健全全方位融合机制,畅通代表和公众的参与渠道。一是深化与调查研究的融合。围绕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认真做好梳理,有效转化为重大事项决定,或参照“项目库”形式进行储备,在合适时机进行转化。二是深化与监督工作的融合。加强对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后的跟踪监督,聚焦重点事项,细化任务书、时间表和优先序,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也可在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前,开展监督,更好了解情况,提升决定质量。三是深化与代表工作的融合。注重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相关工作纳入基层单元工作清单,依托各种活动形式,更好地听取代表和公众对决定作出、实施等意见建议。四是深化与立法工作的融合。对于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做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立法权的有机衔接,完善制度机制,合理界定哪些事项应该立法、哪些事项应该作出决定,实现两者平衡互补。对于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充分收集地方立法工作中的民情民意,对于其中具有地方特色、亟待解决的部分重点事项,可以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形式予以落实。
健全全过程闭环机制,增强代表和公众的参与体验。一是完善协商提出机制。在前期调研、论证等过程中,注重代表和公众的提前参与,广泛征集意见建议,细化采纳标准,做好汇总筛选,提炼出高质量、有效的意见建议。对于影响面大、社会关注度高、具体内容复杂的重大事项,依托专家智库等第三方力量,通过听证、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充分论证评估。二是完善跟踪推进机制。要建立健全上下联动机制,让代表和公众有更多机会参与到监督视察重大事项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等活动中。要建立健全会议审议发言机制,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积极邀请列席代表发言,并做好意见建议的收集梳理和交办跟踪。三是完善评价反馈机制。充分依托网站、微信公众号、数字化平台、代表联络站等载体,公告有关情况,完善结果评价机制,把代表和公众满意度作为决定工作实效度的客观标准。要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对采纳的代表和公众意见建议,及时向提出主体做好情况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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