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职尽责 不负人民重托

作者: 洪开开 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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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春华秋实,70年砥砺奋进。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服务全省改革发展大局、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为己任,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人大工作正确方向

历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确保人大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确保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党领导人大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新中国成立后,省委作出关于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决定,直接领导和推动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1979年省人大常委会设立后,省委高度重视人大工作和建设,不断健全省委领导人大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支持和保障人大依法履职。2004年5月,省委召开全省人大工作会议,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确立了每届省委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的制度性安排,下发了省委历史上首个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综合性文件。党的十八大以来,浙江省委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更加重视人大工作,两次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先后下发10多份重要文件,部署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具体举措;每年定期听取人大工作汇报,讨论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研究人大工作重大问题,为人大履职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始终自觉将人大工作置于省委领导之下。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注重发挥常委会及机关党组作用,针对不同时期党的中心任务,研究提出人大贯彻落实的思路举措,保证党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监督、决定、任免、代表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夯实改革发展法治根基

立法是法治的源头。截至2024年6月,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订省地方性法规449件(现行有效231件),涵盖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各个领域,较好地发挥了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立法内容更加均衡。改革开放初期,立法调整范围比较窄,基本集中在代表选举、计划生育、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1992年后,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立法的重心转向经济领域,仅1993年至2003年的10年间,制定经济领域的法规64件。2003年以后,适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持续完善市场经济法规制度的同时,强调社会立法和经济立法的均衡发展,相继制定了一大批社会领域的法规,包括失业保险、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未成年人保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地方立法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更加注重经济高质量发展、民生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文化领域、社会治理等相关立法。

地方特色更加鲜明。改革开放初期,我省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比较简约,内容比较概括,规定比较原则。随着立法工作的推进,不断加强创制性立法,较好地解决了我省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也为国家立法摸索了道路、提供了经验。如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和扶持发展的相关政策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出台了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快递业促进条例、综合行政执法条例、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多部创制性法规,为浙江深入推进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立法工作机制更加健全。早在1985年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就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形成了“1+X”地方立法工作制度体系,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不断完善。如重大立法项目、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主动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定出台了《重要法规草案起草“双组长”制度实施办法》,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法规起草的提前介入。对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的法规草案实行多审,不断提高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的质量。

立法过程更加民主。从行使地方立法权开始,就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随着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意识不断提高, 扩大立法公开和社会参与,从法规的立项、起草、调研到审议等各个环节,都注重吸纳社会意见,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作用,扎实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逐步实现立法的全方位开放。

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监督是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历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改革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不断探索监督有效方式、加大监督支持力度,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监督助推中心服务大局的作用不断彰显。围绕经济领域问题,认真听取和审议宏观经济运行、五年规划编制及中期评估、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等报告,开展全面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发展、“最多跑一次”改革、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型省份建设、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等方面监督。围绕文化领域问题,就文化大省建设、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监督。围绕民生和社会领域问题,就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反家庭暴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就业促进等开展执法检查或专项监督。围绕生态环境领域问题,连续开展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跟踪监督,开展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剿灭劣V类水”、垃圾分类等专项监督,听取和审议环境目标保护等报告,探索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围绕司法领域问题,就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工作情况、行政诉讼法贯彻执行等开展监督,省十三届人大以来探索建立法治政府建设专项监督机制。

监督的手段和形式不断丰富。监督法实施后,准确把握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充分运用各种法定监督方式,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为基本形式,把加强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放在重要位置,不断加强预决算审查监督,积极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断提升监督实效。

监督的程序和机制不断规范。监督法实施前,监督工作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监督法出台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人大监督工作的指示要求,出台监督条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经济工作监督等专门法规,出台提高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办法、加强和改进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一批制度性文件,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监督的刚性和实效不断增强。强化跟踪监督,如2004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部署在全省开展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之后又连续3年开展跟踪督查,有力推动了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开展专题询问和满意度测评,2011年首次开展了专题询问,2010年首次对农业、水污染防治等执法检查审议意见跟踪落实情况组织满意度测评。打好监督“组合拳”,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项审议、专题询问等方式,放大监督综合效应。以公开透明提升监督实效,如2005年7月首次对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网络视频直播。推进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2023年以来制定了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审计、行业部门、社会等“四督联动”4个规范性文件,积极推动监督内容贯通、监督方式对接、监督资源整合、监督成果共享。

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推动科学民主决策

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历届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不同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决议,确保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充分体现。

持续深化认识,重大事项决定数量逐步增多、行权不断规范。1996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座谈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修订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创设了重大事项决定权年度计划实施机制。历届省人大常委会积极行权,决定权数量从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的5项,上升到省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的25项、26项、42项、52项。

紧扣大事要事,推动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战略举措贯彻落实。如20世纪80年代围绕经济建设作出认真清理和整顿公司的决议、关于坚决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决定等。2003年省委作出建设生态省的决策部署,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加强生态省建设的决定。2006年省委总结推进依法治省实践经验,正式提出建设“法治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围绕党和国家战略部署以及省委决策,省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就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推进和保障桐庐县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服务保障G20杭州峰会、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长江流域禁捕、疫情防控等作出多项决议决定,有力推动了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致力发展人民民主,凝聚现代化建设强大合力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历届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更好发挥代表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代表结构更优、素质更高。如1998年省九届人大代表中,初中及以下学历占10.3%,而2023年省十四届人大代表中,这一比重下降至1.4%。通过建立代表培训机制、加强代表履职经验交流、评比表彰优秀议案建议、拓宽知情知政渠道等形式,为代表提升能力、执行职务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通过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回原选区或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等方式,加强代表服务管理。

闭会期间活动更多、作用更大。在活动方式上,强化代表中心组、代表小组职能。从1980年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开始,以市、县(区)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开展活动。进入新世纪以来,省十届、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还在省直单位的代表中建立代表专业小组,依托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在活动形式上,突出抓好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在活动内容上,根据大事要事统筹安排。如近10年来,围绕省委统一部署,组织五级人大代表围绕“最多跑一次”改革督查、“助力‘十四五’开新局”、“六访六促”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助推三个“一号工程”、双岗建功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等联动开展主题活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服务中心大局中的作用。

议案建议质量更高、落地更实。历届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加强与提议案代表的沟通,不断提高议案审议质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重点建议重点督办、代表建议办理“回头看”等多种形式,督促承办单位严格依法办理代表建议。自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以来,省政府建立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制度,强化承办单位的办理责任,进一步提高建议办理质量。近15年来,共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402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大会建议14285件。

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渠道更畅、机制更全。早在1980年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就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1988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始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1993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建立常委会负责人接待代表日制度。常委会深入贯彻代表法和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如2008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定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办法》。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常委会领导与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座谈机制,统筹全省代表联络站建设,定期开展接待群众和代表履职活动。2020年以来迭代升级代表联络站,打造人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单元,进一步畅通人大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此外,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自身建设,适应形势任务的变化发展,理论学习持续加强,组织体系不断健全,“三力”建设稳步推进,制度机制渐趋完善,作风建设更加严实,研究宣传越加深入,上下联系日益密切,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70年人大制度在浙江的生动实践,为新时代稳中求进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深刻启示:必须坚持人大工作正确方向,始终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人大工作和建设;必须坚持人大工作大局意识,紧紧围绕改革发展任务谋划履职行权;必须坚持人大工作为民理念,积极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社会普遍关切;必须坚持人大工作法定属性,严格立足法定职能依法有序开展工作;必须坚持人大工作守正创新,不断做实制度规定激发基层创造活力。

进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按照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要求,持续提高全社会对人大制度优势和功效的认识,持续构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省域法规体系,持续发挥人大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持续加强“四个机关”建设提升干事创业精气神,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在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不断贡献人大的智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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