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方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作者: 吴江 余文斌
40多年来,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省委的领导下,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积极履行立法职能,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持续提高立法质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现浙江实际、回应人民群众期待、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省域法规制度体系。
截至2024年6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订省地方性法规449件(现行有效231件),修改325件次,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676件、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3件,为浙江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个阶段的发展脉络
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特点,浙江省人大地方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历史阶段:一是探索起步阶段(1979—1986年),组建立法工作队伍,围绕代表选举、计划生育、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在探索中推进地方立法,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浙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快速发展阶段(1987—1996年),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大力加强经济领域立法,立法步伐明显加快,立法数量质量逐步提高。三是协调推进阶段(1997—2011年),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坚持立法公开和立法民主,在注重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协调推进社会、文化、生态保护等各领域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是全面提升阶段(2012年至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强化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统筹立改废释,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显著增强。
护航浙江经济社会发展
围绕推动改革发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服务经济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省人大常委会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将引领和保障地方经济建设作为立法重点,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建设现代经济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40多年来,共开展经济类立法168件,占省地方性法规总数的37.4%,其中现行有效93件,占比40.3%。加强民生保障,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为民,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立法工作的奋斗目标,统筹开展教育、医疗、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民生领域立法。40多年来,共开展民生类立法59件,占省地方性法规总数的13.2%,其中现行有效34件,占比14.7%。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护航绿水青山。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保障和推进绿色发展作为立法重点,出台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推动“美丽浙江”建设,守护浙江的“绿水青山”。40多年来,共开展生态文明类立法45件,占省地方性法规总数的10%,其中现行有效25件,占比10.8%,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法规制度体系。促进文化法治建设,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省人大常委会始终重视文化立法工作,不断健全文化法规制度,夯实文化发展的法治基础,在法治轨道上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40多年来,共开展文化类立法32件,占省地方性法规总数的7.1%,其中现行有效23件,占比10%。聚焦社会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用法治思维破解社会发展难题,用法治举措提升社会建设活力,深入推进社会领域立法。40多年来,共开展社会建设类立法79件,占省地方性法规总数的17.6%,其中现行有效34件,占比14.7%。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省人大常委会将民主政治建设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加强相关地方立法,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在浙江积极稳妥发展。40多年来,共开展民主政治类立法66件,占省地方性法规总数的14.7%,其中现行有效22件,占比9.5%。
围绕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健全工作机制。立法工作机制是立法工作的重要依托,是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省人大常委会围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系统观念、科学谋划、守正创新、有序推进,逐渐形成了以一个综合性的制度规定为主体,涵盖立法工作各环节各方面的“1+X”制度体系。其中,《关于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是引领性、基础性的制度,从8个方面对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出了总体要求。“X”是根据立法工作流程和实际需要,围绕法规立项、起草、审议、宣传、实施、清理以及代表参与、专家参与、公众参与、数字化改革、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等立法工作关键节点和重要方面,出台了30多项具体工作制度,形成了契合实践、覆盖全面、系统完整、有机统一的制度体系,其中法规草案起草专班和“双组长”制、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法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许多制度机制走在全国前列,为浙江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围绕健全立法体制,稳步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加强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审查和工作指导,是省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任务。自从我省杭州、宁波两市获得“较大的市”立法权后,省人大常委会首创法规报批前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规意见制度,不断完善较大市报批法规的审查程序。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指导意见、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研究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出台《关于推进设区的市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高依法立法水平的指导意见》等,不断规范和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推动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稳步发展,较好地担负起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赋予地方立法的使命任务。
围绕维护法治统一,认真做好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延伸,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手段。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坚持全面审查与有重点的主动审查相结合,建立备案审查专家组,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坚决纠正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数字化,率先在全国实现省、市、县三级人大备案审查系统全覆盖,并建设覆盖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审查建议网上受理平台。实现省、设区市备案审查年度报告常态化,推动县(市、区)开展备案审查年度报告。开展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率先打通备案审查“最后一公里”。
围绕提升立法能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立法是政治性、专业性、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需要相应素质的立法专业人才作保障。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有关立法队伍建设的指示和要求,适应立法形势任务发展需要,推动省委组织部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我省立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不断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大力加强立法队伍建设,重视法制委员会和立法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立法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努力打造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的立法工作队伍。
经验与展望
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落实立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开展重大立法活动时,及时报请省委研究,对省委提出的立法建议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发挥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全面履行领导责任,确保党中央和省委的各项工作部署在立法领域得到全面、系统、整体地落实。
必须坚持紧跟改革,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围绕改革、服务改革、引领改革,出台了一系列引领和保障发展的重要法规,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比如,围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出台共同富裕基础性法规《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就业促进条例、慈善法实施办法等法规,着力构建“1+N”共同富裕法规制度体系。
必须坚持立法为民,努力增进人民福祉。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将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立法过程中重点处理好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免受不当侵害,发挥好立法作为社会利益“平衡器”的功能,确保立法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切实保障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必须坚持体现特色,实现立法管用好用。省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需求、突出地方特色,无论是立法选项还是具体制度设计,都始终立足本地实际,深入了解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分析立法需求,因地制宜确定立法项目、设定法规内容,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统筹立法的前瞻性和实践性,把握好立法节奏,区分轻重缓急,坚持立法进度服从立法质量,不急于求成,不搞攀比。注重“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有几条规定几条,不照抄照搬,确保立出来的法规有效管用,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必须坚持开拓创新,推动立法走在前列。省人大常委会探索自主性、先行性立法的高效路径,不断加强地方创制性立法,出台40余部创制性法规,形成了一大批具有浙江辨识度、全国影响力的标志性立法成果。同时,还积极创新立法体制机制,在全国率先实现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率先构建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机制,率先开展立法数字化改革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主题,全面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蓝图。做好地方立法工作要顺应时代发展新趋势,实践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要求,深入研究全面深化改革的立法急需,深化立法领域各项改革举措,统筹立改废释,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创制性立法,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格局,进一步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维护法治统一,进一步推进立法队伍建设,发挥好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以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省域法规制度体系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省域先行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