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个决定奏响劳动强音
作者: 何史思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为中国式现代化省域先行提供精神动力的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决定旨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下简称“三个精神”),团结引领全省广大劳动群众、紧跟时代步伐、凝聚精神动力,在奋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
弘扬劳模精神,崇尚劳模榜样
近年来,浙江省不断深化产业工人队伍改革,涌现了一大批爱岗敬业、实干争先的劳动模范。他们用实际行动践行、弘扬劳模精神,以勤劳绘就精彩人生,以奋斗铸就时代伟业。
长期以来,广大劳动模范以平凡的劳动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铸就了“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丰富了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内涵,是我们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
决定完善了劳模关心激励机制。要求各级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劳动模范激励政策,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关心关爱机制,加强教育培训,积极搭建平台载体。
此外,决定重视发挥劳模示范引领作用。规定各级劳动模范应当提升政治素质,强化行业示范和榜样引领,让广大劳动者学有榜样、行有楷模、赶有标杆。
决定既与中央精神相契合,又符合浙江实际,对如何发挥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进行了详尽规定,并与劳动和工会领域法律法规相衔接,具有较强实践价值。
弘扬劳动精神,焕发劳动热情
浙江省产业体系健全,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长期以来,浙江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这片沃土上接续奋斗,为浙江的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决定要求,全社会要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劳动观念,进一步焕发劳动热情;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畅通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渠道,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劳动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立德树人的重要途径之一。决定深入贯彻劳动育人、实践育人的教育方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积极探索具有先行示范作用和浙江辨识度的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模式,普通中小学校应当发挥好主导作用,家庭要发挥好基础作用,引导学生树立热爱劳动、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的劳动观,让学生逐渐成为校园劳动的重要主体,养成从小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劳动和技能竞赛是激发广大劳动群众劳动热情、创造潜能的重要载体。决定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劳动和技能竞赛体系,鼓励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群众性创新创造活动和先进评选活动。通过劳动和技能竞赛,引导广大劳动群众勤学苦练、不断提升技术能力和专业能力,以赛促产、以赛增能、以赛提质、以赛强技。
公益劳动与志愿服务是动员群众参与、整合社会力量、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决定鼓励青少年学生和广大劳动群众,深入城乡社区和公共场所参加志愿服务或者公益劳动;结合学雷锋纪念日、植树节、劳动节等节日开展劳动主题教育活动,广泛开展义务劳动,为青少年学生和志愿者丰富生活体验、传递爱心、传播文明提供了平台。
弘扬工匠精神,厚植工匠文化
劳动者素质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至关重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必须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着力培养造就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建设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弘扬“执着专注、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社会各界要高度重视“工匠型人才”,积极学习、弘扬、培育工匠精神的精神内涵。
决定充分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精神,提出要加大工匠人才培育遴选力度。决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本地本行业工匠培育方案,建立健全各类工匠人才的遴选表彰机制,鼓励和支持地方设立工匠日,开展工匠月活动。
决定要求,要完善工匠人才培养评价机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技能人才职业教育培养规划,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完善工匠人才评价体系。
决定还重视发挥工匠人才传承服务作用。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发挥各类工匠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工匠人才传承技术、服务社会。
营造弘扬“三个精神”良好氛围
决定的第五部分对营造弘扬“三个精神”的良好氛围提出了共性要求,从提升经济待遇、提高社会待遇、维护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宣传教育、重视数字赋能、加强人大履职等七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良好氛围。
决定要求,健全完善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劳动者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树立“技高者多得” 的薪酬激励导向;将卓越工程师、工匠等技能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分类目录,在落户、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子女教育等方面予以支持;指导企业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各地各单位应当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
此外,决定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常态化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创作好文艺作品,讲好劳模故事、劳动故事、工匠故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模范数据库、工匠人才库和高技能人才库,实现劳动模范、工匠人才全流程管理服务;各级人大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为弘扬“三个精神”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