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议事规则 提升工作质效

作者: 鄞州区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

完善议事规则  提升工作质效0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和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这对提升地方人大常委会议事质效,保障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于1987年11月24日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之后于2009年、2022年进行了两次修改,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则基本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建立了议事制度规范。

30多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经历多次修改,在文本形式上逐步得到完善。但仍然存在议题选择和议案提出程序不够健全、议事准备和审议程序不够科学、议事时间短和公开性不足、反馈问责等闭环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人大议事规则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完善。

健全选题制度和议案提出程序,做到“议题准”

健全议题收集机制,建好选题库。要进一步健全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制度和运行工作机制,提高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专业化、专职化水平,健全专门委员会收集常委会议题的工作机制。要提高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有效履职的能力,健全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吸收民意民智的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立足本级人大常委会职责,以党和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指导,聚焦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根本需要,建好本届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库。

健全议题论证提出机制,选准选好议题。要完善确定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流程,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合民意、富有实效”的原则,从议题库和新的主题中,把事关本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的高质量议题选出来,同时选好需要本届人大持续抓好的重大议题,一以贯之、一抓到底,抓出实效。

健全会前准备和会中审议程序,实现“议事深”

强化细化议题准备流程。要根据议题的种类以及后续审议要求,明确规定发放会议材料的提前时间。重要议题应进一步提前发放会议材料的时间,以确保参会人员能够充分了解议题内容,相关人员能够对议题涉及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调研和实施评估。对会前准备阶段的各类事项进行细化规定。重要议题应明确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常委会组成人员组织调研,明确规定提交调研报告的时间,并应要求列明异议意见及支撑材料。

探索设置辩论环节。要总结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人大辩论实践经验,在常委会会议审议过程中,设置辩论环节,遵循“紧扣主题、就事论事、突出重点、畅所欲言”的原则,严格执行辩论规则,确保辩论高效、深入、充分地展开。辩论不仅发生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一府一委两院”及其他参会人员之间,即审议相关工作报告,也应当进行充分的讨论、辩论,使审议意见更加公正合理。

增加会议时间强化民主参与,提升议事质效

适当增加全年开会时间。有了明确且较为充足的开会时间要求,辩论、质证环节就能够得以安排,询问、质询等活动就能更从容地开展,会议质效能够得到更好保障。

切实提高会议的公开性、民主性。人大常委会议事的公开、透明,是民主政治发展和人大制度健全完善的重要标志。目前人大议事规则中关于公开性的规定,已经有较大的进步。可以进一步明确公开性要求,如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应提前向社会公布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接受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进行视频直播或录播。同时,应如实记录发言人发言内容,全面记录会议各方观点,并经会议主持人和发言人签字认可。

凸显集体行权构建闭环体系,提升人大权威

健全问责机制,凸显集体行权的法律权威性。我国各级人大是以集体名义行使职权的。集体行权不仅体现了人大常委会议事的民主属性,同时也体现着人大常委会议事的权威性。以人大常委会名义通过的法规、决定、决议,体现的是集体意志,是集体行权,必须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因此,要从维护人大集体行权法律权威的高度,健全违反地方人大常委会法规决议决定问责机制,切实提升人大常委会议事的权威性。

健全办理监督反馈机制,提升人大议事权威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人大代表审议发言,是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对审议意见“束之高阁”、对代表发言“置之不理”,是对监督权“缺乏尊重”。因此,要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其他审议事项的办理监督反馈机制,例如,可以根据审议意见和个人发言的内容,经提出方和办理方协商,将其区分为必须办理的意见、参考意见和暂时无法办理的意见等,根据分类确定后续的办理监督反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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