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立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作者: 戴园园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规定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直接以“商业秘密”命名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温州民营经济特色立法集群的又一重要构成。
规定全文仅14条,做到“小体量”“大容量”,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为推动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提出温州方案、贡献温州解法。
夯实自我保护之基
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商业秘密对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新质生产力,营造公平竞争秩序、良好营商环境作用重大。作为全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温州目前有147万户经营主体,商业秘密保护关系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的确定要以权利人开展自我保护为重要前提。
规定明确,企业应当强化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建设,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技术要求、竞争优势,按照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涉密信息、涉密区域、涉密人员、涉密载体等的商业秘密保护内部控制和规范管理。
强化风险识别是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的源头和基础性工作。规定指出,由企业通过核查、识别,确定需要纳入商业秘密管理的商业信息范围,并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各种方式记录商业秘密。
同时,规定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量身定制举措,指引企业采取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合理且具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在此基础上,还分门别类从知悉范围、信息载体管理、场所管理、设备管理等方面,提出清单化举措。
筑牢行政保护之墙
规定在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着重细化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模式,如擅自复制,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高薪聘请或者提供财物、无形利益等方式贿赂等。
推动部门联动。规定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时核查处理有关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线索,建立企业商业秘密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支持探索创新企业商业秘密争议纠纷处理、便利企业有效维权相关措施。
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资料、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企业可以提出明确的保密要求。
此外,商业秘密保护需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强化监管责任,构造多方联动、多元共治态势。规定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职责的单位应当通过宣传培训、规范引导、创新试点、案例警示等方式,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避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检验检测等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专业化服务。支持企业与行业协会商会、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组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联盟。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为会员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知识培训、风险评估、纠纷调解、维权援助等服务或者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