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立法技术,方能保障立法质量
作者: 阿计立法法完成修改,是今年全国人代会的一大重要成果。此次修法增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虽寥寥一句,却意义深远。
所谓“立法技术规范”,通常是指有关立法结构、法条表述、术语运用、修改和废止形式等技术层面的规则。立法技术规范是否科学、严密、完备,将直接影响立法质量的优劣。纸面的立法能否转化为现实的法治,首先取决于立法文本能否得到准确理解和执行,而立法技术规范,正是实现这些要求的具体操作标准,为立法质量提供了基础性的技术支撑。
比如,立法技术的一大重心是语言表达技术。立法语言的灵魂在于精准明确、备而不繁。“根据”与“依据”、“应当”与“必须”、“不得”与“禁止”等,在生活场景中或无本质区别,在立法语境中却有清晰分野。可以说,大到立法原则的表述,小到标点符号的使用,都会影响立法原意的传递,需要技术规范加以控制。
“立法技术规范”进入立法法的新制之列,有着深刻的历史缘由和现实动因。追溯起来,我国曾长期奉行“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不可避免地引发诸多立法瑕疵。如今,“良法善治”成为我国立法的全新价值追求,立法开启了由重“数量”转向重“质量”的升级换代。此进程不仅需要立法观念、思维、内容等的全面更新,亦有赖于规范、完善、先进的立法技术。
但总体而言,目前的立法技术规范大多提炼自成熟的立法经验,大量尚未取得共识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供应不足的立法技术规范,并不足以彻底消解特定历史时期所形成的立法惯性、所遗留的立法痼疾。
另外,飞速发展的立法演进使立法技术面临新的挑战。以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典编纂”这一新立法形式的亮相,附件单独修订、联动修改、打包修改等新修法形式的兴起……这些立法新生态,呼唤着更优品质、更多维度、更高层次的立法技术规范。
眼下,修改后的立法法已发出了加快构建、健全立法技术规范的鲜明信号,这是推进良法善治的关键一步,也是有待多方力量通力参与的艰巨任务。在此基础上,还有必要在立法起草、审议等环节,设置相应的审查与评估机制,以确保立法技术的科学规范真正转化为立法质量的刚性约束。如此,才能以立法技术的“术”之力量,点亮立法意志的“道”之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