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理想的政治伦理基础

作者: 魏德伟 郭台辉

摘 要:共同富裕作为一种蕴含伦理价值的良善生活理想,是现代国家共同追求的政治目标。然而,现代国家财富总量的急速增长并未实现共同富裕的政治理想,反倒不断加大社会贫富分化。为此,平等分配的正义理论试图予以矫正,却因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基础而招致诸多批评。作为修正方式,现代国家以个人平等权利为核心,预设政治共同体成员彼此间的互不亏欠,却导致与经济平等关联的共同富裕缺乏充足可靠的道德理由与政治基础,以至于国家无意且无力担负共同富裕的伦理使命。作为出路,现代国家建构一个“我们”的政治共同体,预设公民之间平等的政治伦理关系,即成员间相互亏欠,彼此担责。现代国家基于“我们”的政治伦理关系,既可以为共同富裕的理想奠定统一基础,又使之变得可欲及可能。

关键词:现代国家;共同富裕;政治伦理;“我们”

顾名思义,所谓共同富裕乃是政治共同体内全体成员富裕,是满足基本需求、摆脱绝对贫困后的更高生活质量阶段。共同富裕是现代国家的良善生活理想,这至少表明人们对良善生活有自觉或不自觉的想象与理解。然而,古今政治哲学对良善生活的想象与理解分野显著。实际上,以物质财富为核心的良善生活想象是一个现代现象。在古代社会,良善生活表现为在政治生活中完善德性,从而实现一种真正属人的完整意义生活。在此意义上“人出于天性就是政治动物”[1]的实质意涵才得以真正呈现。物质财富的作用仅在于让其主人摆脱物质生活的困扰,使其有闲暇投身于更有意义的政治生活。古典哲人对财富始终持有一种警惕态度,担心一味地追求物质财富会败坏公民德性,进而威胁政治共同体的存续。柏拉图把追求物质财富的城邦视为“发烧(败坏)的城邦”[2]。罗马帝国的衰亡被认为跟其过于追求物质财富而忽视公民美德有关[3]。基督教语境下,志愿性贫苦生活才是合乎福音的生活,一种追随耶稣基督的、真正基督徒的生活[4]。就此而言,在前现代社会,共同富裕既不可欲也不可能。

经历从身份到契约的古今之变,追求财富获得正当性与合理性,亦是现代人的生活主题,这为共同富裕奠定了客观物质基础。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将资本主义精神追溯至加尔文清教的入世禁欲主义[5]。在加尔文(Jean Calvin)那里,此岸的世俗财富追求与彼岸的神圣救赎关联起来。17世纪,洛克(John Locke)从“神圣”与“世俗”两个维度系统论证了私有财产权起源与个人追求财富的正当性合理性[6]。古典经济学家认为,一只“看不见的手”会将个人富裕引向共同富裕[7]。自此,共同富裕获得客观物质基础。然而历史证明,现代国家的物质财富增长并未实现共同富裕,反倒加剧社会贫富差距,引发社会正义问题。此外,由于现代国家以平等个人权利为基础,预设着政治共同体成员间是一种互不亏欠的关系,这为与经济正义关联的共同富裕理想制造了观念障碍,使得现代国家无意且无力担负共同富裕的伦理使命。基于现代人自由平等权利的前提预设,重思现代国家共同“我们”的观念意涵及其公民间的关系样态,或可挖掘出现代国家共同富裕的政治伦理基础,从而使共同富裕理想在现代国家变得可欲及可能。

基于此,本文将共同富裕置于政治哲学史脉络传统中,从历时性与共时性双重视角考察其在现代国家遭遇的困境及其可能的出路。本文围绕逻辑关联的三个问题展开:其一,现代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理想何以未能在分配正义矫正下获得成功?其二,现代国家难以实现共同富裕理想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其三,现代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的政治伦理基础是什么?

一、现代国家的贫富分化与分配正义矫正

共同富裕在现代国家成为可欲的良善生活理想,得益于财产或财富在现代社会的独特地位,即财产的神圣性。在现代社会,财产与生活理想关联起来,人们的生活重心从在政治生活中追求卓越转向在经济生活中追求财富;财产开始与富裕直接等同,无产者与贫穷等同,财富成为衡量私人财产权的标尺。阿伦特(Hannah Arendt)指出:“现代政治经济理论的突出特征是,就它把私有财产视为重中之重而言,强调的是财产所有者的私人活动,以及为了积累更多财富,他们需要政府保护,为此不惜牺牲有形的财产本身。”[8]财富在现代社会的独特角色跟劳动地位的古今转变有关。在古代社会中,劳动处在最低级最卑贱的地位。相反,劳动在现代社会处于最高级最受尊敬的地位。阿伦特认为:“这种变化始于洛克发现劳动是一切财产之源,接着亚当·斯密断言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最后在马克思‘劳动体系’中达到顶点,在那里劳动变成了全部生产力的源泉和人性的真正体现。”[8]73-74

在洛克笔下,财产权不仅是个人自我保存的最重要手段,还是自然法的具象化,甚至是个人自由意志的自然延伸。因此,财产权被视为个人最核心、最基础的自然权利,建立政府的目的就在于保护财产权[9]。麦克弗森(Crawford B.Macpherson)将这种建立在私人财产权基础上的自由称为“占有性个人主义”(possessive individualism)[10]。在洛克那里,政治社会与其说有什么追求尘世不朽的内在价值,倒不如说是服务个人财富追求的完美工具,其资产阶级商业共和国味道可见一斑,为共同财富而存在的“共和国”(commonwealth)首次得以在理论上坐实。此外,培根(Francis Bacon)、笛卡尔(René Descartes)为代表的现代哲学,主张以理性眼光看待世界,将哲学或科学从神学束缚中解救出来,实现哲学从沉思到实践的现代转向。自此,对人类的效用或有用性,即是否有助于增进人类福祉,成为衡量哲学或科学的价值标准。现代哲学极大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从而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并为社会物质富裕提供坚实基础。

就个人富裕与共同富裕的关系而言,古典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尽管个体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但同时也存在和谐一致的整体利益,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个体利益行为,最终将个体间相互冲突的利益引向整体和谐。曼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指出:“娴熟地管理每一个人的恶德,将有助于造就全体的伟大及世间的幸福。”[11]边沁(Jeremy Bentham)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具有同一性,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加总,个人利益最大化最终导向社会利益或集体利益最大化。边沁从人“趋乐避苦”的经验本性出发,以“苦乐原理”作为道德与立法的根据。边沁认为:“组成共同体的个人幸福,或曰快乐和安全,是立法者应该记住的目的,而且是唯一目标。”[12]就此而言,最大限度保证个人追求物质财富成为政府的首要目的,市场被认为是最利于财富增长的完美机制。因此,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完善和开放市场,推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并充当“守夜人”角色,共同富裕是个人富裕最大限度实现的自然结果。

然而遗憾的是,现代国家财富总量的急速增长并未像古典经济学家所设想的那样会自然导向普遍福利或共同富裕,相反,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加大,两极分化愈加明显,逐渐分化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两大对立阶级。基于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人们不仅未能认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间的鸿沟,也没能分清社会最大幸福与共同幸福的差别,反倒存在将人作为手段进而侵犯其权利的危险。换言之,在满足幸福净余额最大原则的前提下,牺牲部分人的利益和极不平等的财富分配都是被允许的。事实上,这不仅未能实现共同富裕理想,反而引发社会正义问题。在此背景下,罗尔斯(John B.Rawls)拉开当代政治哲学关于平等分配正义讨论的序幕,试图矫正过大的社会贫富差距,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实际上,分配正义古已有之,由于古代社会以财产作为公民身份的前提,所以古典分配正义的焦点不是物质财富,而是政治地位,“对以物质财富为中心的分配正义的系统性理论构造,其实是一个当代问题”[13]。因此,分配正义成为思考现代国家社会正义与共同富裕的焦点。

罗尔斯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正义”理论以取代功利主义。在罗尔斯看来,“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14]。为推导出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公平正义原则,罗尔斯设定纯粹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这是一种思辨设计,它使一个人可以随时随地进入这种状态。罗尔斯认为,人们是在“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的情境下选择正义原则,即一种每个人的阶级、出身、天赋、智力、体力等偶然因素皆被遮蔽的情景状态。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排除偶然因素对正义原则选择的干扰,保证所有人处境相似从而达致正义的起始环境[14]10。原初状态下每个人既是自由契约方又是平等契约方,最终人们会形成一种“最大最小”的选择机制,即“差别原则”。因此,在尊重平等自由前提下,当且仅当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符合最少受惠者或处境最差者的最大利益时才被认为合理[14]。差别原则为资本主义福利国家提供规范层面的理论支持,但终究只是对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的事后矫正,因而也就意味着离共同富裕理想还很遥远。

不仅如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还招致诺齐克(Robert Nozick)和德沃金(Ronald M.Dworkin)严肃批判。诺齐克认为,正义只与权利有关,跟政府强制分配无关。诺齐克以“持有正义”(justice of holding)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诺齐克指出:“持有正义理论的一般纲要是:如果一个人按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不正义的原则(这种不正义是由前两个原则确认的)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15]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由三个部分构成:获取的正义、转让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当三个环节都满足正义要求时,就构成完整的持有正义之链;当其中某个环节不符合正义要求时,持有正义便归于无效。其中,获取的正义,指人们对持有物的最初合法资格来自哪里。诺齐克实际上是用洛克的劳动起源论进行说明的。有学者指出,“诺齐克的正义产权理论的基础是洛克式的获取理论的翻版”[16]。金里卡(Will Kymlicka)亦认为,诺齐克的获取正义原则实际上是“先来先得的占用原则”[17]。转让的正义,指持有物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是否正当。诺齐克认为,现实中的大多数持有资格都源自持有的转让,因为世界中的共有无主物已经很少。

在诺齐克看来,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实际是一种不正当转让,因为它通过对富人多征税来照顾最小受惠者,因而是对富人财产权利的侵犯。矫正的正义,指对持有正义之链中不正义环节进行矫正,以保证持有正义的完整正义之链,因为“并非所有的实际持有状态都符合两个持有的正义原则,即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和转让的正义原则”[15]158。然而,一个人们不得不面对的实践难题是,我们如何来证明现有的持有资格是否正义呢?最初的获取原则停留在原始共有状态,因而没有实际的考察意义。因此,转让的正义环节便成为重点考察对象,而转让的正义淹没在浩瀚的历史中,成为一本糊涂的历史账。面对这一困境,诺齐克不得不采取一种直觉式假设策略,即在缺乏充足历史信息情况下,假设不正义的受害者比他们原本可以享有的处境要差,当下处在社会最底层者很可能就是遭受不正义的受害者(或其后代)。因此,他们理应从那些以不正义途径获利的人那里获得赔偿,因为“一个大致的矫正不正义的经验规则也许就是这样的:如此组织社会,以便最大限度地提高这一社会中最后处在最不利状况的那个群体的地位”[15]234。就此而言,某种意义上讲,诺齐克矫正的正义原则最终走向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与诺齐克不同,德沃金从“平等”视角发起对罗尔斯的挑战。德沃金指出:“我的论点中的核心概念不是自由而是平等。”[18]此种平等是拥有平等权利意义上的平等。平等的个人权利是个人的“政治护身符”,不能以集体目标的理由加以侵害。德沃金认为,一方面,差别原则有消解个人责任的危险,因为它几乎是无差别地补偿处境最差者,却不过问他们为什么会处境最差,因而有补偿懒惰者、昂贵嗜好者的理论缺陷;另一方面,差别原则忽视先天运气(残障等)带来的不利,从而使不利者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19]。为弥补差别原则的不足,德沃金提出资源平等理论予以矫正。在德沃金看来,一个公正合法的政府“必须让它所统治的人过上更好的生活,它必须对每个人的生活给予平等的关切”[20]。

平等关切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平等对待的权利,即机会、资源或负担的平等分配权利;二是作为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即每个人与其他人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心的权利。其中,第二种是最基本的权利,第一种权利派生于第二种权利。因此,平等关切要求政府实现某种形式的物质平等,即资源平等(equality of resources)。资源平等正义理论的核心是资源分配要尽可能满足“敏于抱负、钝于禀赋”。实际上,资源平等意在平衡个人的选择自由和责任担当。换言之,资源平等前提下,人们需对个人自由选择造成的不平等担责,即“谁选择谁负责”。对于此种基于自主选择造成的不平等后果,政府和富裕者都没有救济贫困者的道德义务。然而,实际生活中根本不存在完全的主观或自主选择,任何选择都或多或少地受到环境影响。这意味着,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存在难以化解的实践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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