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政治学中的历史制度主义
作者: [美]凯瑟琳·西伦斯文·斯坦默 马雪松译者按:本文原题为“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Politics”,选自斯文·斯坦默(Sven Steinmo)等主编的《结构化的政治:比较分析中的历史制度主义》(Structuring Politics: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Analysi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第一章。1990年,比较政治学、比较政治经济学、历史社会学、比较历史分析、新国家主义等领域的政治学者在美国科罗拉多大学博尔德分校召开学术研讨会,两年后主要参会论文集结出版并正式宣告“历史制度主义在最宽泛的意义上,代表了阐述政治斗争如何由制度环境予以调节的尝试”,本文即是这部开山之作的序章。该书收录历史制度主义核心学者的八篇开创性成果,甫经出版便在西方政治学界掀起新的研究浪潮,至今仍为致力于政治制度研究的国内外学者广泛引用。凯瑟琳·西伦(Kathleen Thelen)与斯文·斯坦默长期从事政治经济学、历史制度主义、社会政策研究,西伦曾经担任美国政治学会主席,两人均对历史制度主义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应用作出重大贡献。本文概述了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定义、理论前提、分析主题、前沿议题,及其与早期制度分析、行为主义、宏大理论、理性选择分析的不同之处,并通过具体案例展示了历史制度分析路径对一系列现实问题的研究特色和解释潜力。
在比较政治学和比较政治经济学中,制度重新获得青睐并奠定了令人振奋的研究议程。对于专业领域各异的研究者而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运行与20世纪50年代中国政策制定的研究主题存在跨度,但他们不约而同地专注于制度变量(institutional variables)在解释后果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比较政治学中焕发新意的制度主义被认为与伯杰(Suzanne Berger)、霍尔(Peter Hall)、卡岑斯坦(Peter Katzenstein)、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等从事比较政治经济研究的重量级学者具有密切联系①。虽然新制度主义历经多年发展,却很少有人回顾上述理论者所代表的历史制度主义(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的典型特点,更没有人对历史制度主义的优势及其对比较政治学的总体贡献进行评价②。
本文是全书序章,重视以上议题并采取三个论述步骤。首先,简要探讨历史制度主义的基本问题,即怎样界定制度并使之支撑制度分析。其次,描述历史制度主义的典型特点,概括让制度分析富有活力的理论课题。新制度主义学者从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传统中获得灵感并汲取见解③。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学者对五六十年代盛行于美国政治研究和比较政治学的行为主义大加挞伐,指出其无视持久存在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结构,忽略各国背景下此类结构塑造行为的独特方式,并以此为契机重新细致考察制度变量。历史制度主义研究文献较为丰富,相关学者理论观点也大体接近,从中观视角看待较少受到关注的历史偶然性(historical contingency)和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这类议题。最后,讨论历史制度主义的前沿议题,它们反映了当前历史制度取向研究的局限性,历史制度主义学者对此也甚少措意。本文集中关注其中两个方面,分别是制度的动力机制(institutional dynamism),以及政策形成和变迁中制度变量和观念变量的交互作用。
一、历史制度主义的定义与路径
在最宽泛的意义上,历史制度主义反映了研究者有意阐述政治斗争如何“受到其所处的制度情境的调节规制”。一般而言,历史制度主义学者的制度概念可定义为对行为产生构造作用的正式组织与非正式规则及程序。例如,霍尔在其获得普遍认可的定义中,把制度看作“政治和经济生活的各式各样单元中,构造人际关系的正式的规则、遵从性程序和标准化操作实践”④。艾肯贝利(John Ikenberry)则把制度分为三个层次,“涉及政府制度的具体特征、更为广泛的国家结构以及国家中发挥规范作用的社会秩序”。
历史制度主义研究文献对制度概念的界定不乏争议⑤。制度主义学者往往对国家和社会制度的总体方面更感兴趣,这些制度塑造政治行动者对自身利益的界定方式,并构造他们与其他群体的权力关系。因此,历史制度主义学者清晰地呈现了制度概念的背景特征,人们看到了竞争选举的规则、政党体系的结构、政府分支部门的关系、行业联合会这类经济行动主体的结构及组织。另外,多数历史制度主义学者还把包含规范与阶级机构在内的其他要素视为制度。
在历史制度主义阵营中,霍尔最为清晰地考虑了如何将制度纳入政策制定分析和相关政治问题分析。他着重强调政治行动者实现目标和构建相互权力关系的方式由制度所塑造,在此过程中一些人受到优待而另一些人处于劣势。如霍尔所言,“制度因素在这一分析模型中扮演两个主要角色。一方面,政策制定的组织形态让某些行动者握有影响政策后果的权力;另一方面,行动者在组织中的地位确立了行动者的制度性职责规范和人际关系,这会影响他们对自身利益的界定。通过这种方式,组织因素既影响行动者对政策施加压力的程度,还影响所施压力可能的方向”。霍尔和其他历史制度主义学者对制度持有一种含蓄而重要的看法,即制度是政治生活的约束力量,并对政治生活发挥折射(refract)作用,但制度从来不是导致后果的唯一原因。制度分析并未否定其他政治理论当中富于活力的各类政治变量,其中包括为人熟知的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结构和多元主义的团体动力。相反的是,历史制度主义表明制度构造了阶级和团体的斗争方式,并在此过程中影响斗争的结果。
二、历史制度主义是否颇有新意
年高望重的政治学者波斯比(Nelson Polsby)认为“政治学正是研究制度的学问”,并以质疑的口吻问道,“新制度主义有何新颖之处可言”。这个问题透露出人们对新制度主义的怀疑态度,波斯比的潜台词是政治学者、社会学者和经济学者的制度研究并非短时片刻,那么何必又颇费周章提出新的制度主义?
毫无疑问,当代“蓬勃新生”的制度主义学者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的众多理论者中汲取了灵感。大部分人会欣然承认,波兰尼(Karl Polany)、凡勃伦(Thorstein Veblen)与韦伯(Max Weber)以及最近的本迪克斯(Reinhard Bendix)与埃克斯坦(Harry Eckstein)等学者,为新制度主义提供了学理资源。要想理解为何如此多的人认为卡岑斯坦、斯考切波与霍尔所代表的制度主义派别具有新颖性和振奋性,需要勾勒出多位新制度主义学者的理论纲领,并在比较政治学的视域中将其与先前理论和当今竞争性观点予以区分。因此,不必长篇累牍地对这种制度主义的新异之处做出说明,这个主题在现有文献中已被过度强调,更为重要的是概括并总结促使当前人们对制度重新萌发兴趣的事件和节点。
在政治科学尤其是比较政治学中,制度研究一度占据主导地位。“旧”的制度主义主要致力于描述不同的行政、司法、政治结构在形态上的细枝末节,这种研究的规范性意味十分强烈,少量的比较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罗列的方式对各国制度架构进行对照观看并展示差别。旧制度主义并不倡导在中观层面上提出范畴和概念,因而未能进行真正的比较研究并发展出解释性理论。
20世纪50年代以及60年初期,政治科学所经历的“行为主义革命”正是对上述旧制度主义的拒斥。正式的法律、规则和行政结构显然不能解释现实的政治行为或政策结果。行为主义学者认为理解政治与解释政治后果的关键在于关注权力、态度和政治行为的非正式配置,而不是瞄准政府制度的正式属性。此外,相比于并无理论抱负可言的形式法律条文研究风格,行为主义研究纲领整体具有明确的理论取向。
比较政治学者以“宏大理论化”(grand theorizing)方式强调理论建构,这一时期见证了大部分行为主义学者推动广泛跨国研究成果的急剧增长。比较主义学者(comparativists)放弃了旧制度主义专注于非系统比较和国别比较范畴的做法,寻求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概念和变量来指导跨国研究。此时出现并占据主导地位的理论观点,突出显示了制度相异的国家存在相似之处并指出其发展趋势,其中一些理论指出发达工业化国家之间乃至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趋同现象⑥。
本文无意详述学科发展的历史,但是关于五六十年代政治科学中制度变量的作用,有两点值得交代。第一,制度显然未从研究议题当中隐却身影。以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与本迪克斯为例,可看到制度作为分析对象或作为塑造政治行为的力量仍饰演重要角色⑦。第二,这些学者严厉批评当时政治科学忽视制度变量的普遍倾向,在此基础上提出他们的理论主张。埃克斯坦批判多元主义,本迪克斯集中反驳比较政治学中占优势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展示了多元主义和现代化范式对政治生活结构特征的轻描淡写。正是这些结构特征塑造了利益集团的行为,并解释了各国在诸如现代性和传统这类均质性概念(homogenizing concepts)表面之下始终存在的多样性⑧。这些有悖主流时见的作品包含重要见解,至少在雏形意义上蕴含新制度主义的关键成分⑨。
新制度主义突出“新”,不是说五六十年代是制度研究的荒漠,事实上那段时期制度相关成果绝不少见B10。值得强调的问题是,这一阶段的制度变量是怎样被纳入更大理论课题之中的。行为主义范式在当时声势显赫,通过测度群体及个体可被实际观察的行为和信念,力求超越旧制度主义重视的正式结构与西方马克思主义重视的资本统治的物化结构。行为主义革命由于自身的研究侧重和议题取向,不可避免地招致两个派别的制度主义学者的攻讦,他们分别来自历史制度主义和更具正式化特征的理性选择的制度主义。两个派别存在诸多差异,但多数历史制度主义学者赞同谢普斯勒(Kenneth Shepsle)从理性选择立场上对行为主义的抨击:“二战后我们为方法论和理论创新付出的代价是不加节制地强调行为。我们注重提高描述行为的能力,却减少了对制度背景和实际后果的关注。得失相权,行为主义革命大致有其益处,不过在科学性的收益之余,分析范围受到限制的代价也意味着负担”。
由于主流的行为主义理论专注于个体和集团本身的特点、态度和行为来解释政治后果,它们经常忽略活动场域的关键要素,因而无法回答更具前提性意义的问题,亦即这些政治行为、态度以及相互竞争的团体的资源分配为何表现出跨国差异。例如,利益集团理论关注压力集团的特点和偏好,却不能解释为何有着相似组织特征和偏好的利益集团,并非总是以相同方式或在不同国家背景下影响政策。要解释这些差异,就需要明确关注利益集团栖身其中的制度场景(institutional landscape)B11。
这一时期主导比较政治学的“宏大理论化”取向,遮蔽了人们对不同国家中构造政治生活的中间性制度(intermediate institutions)的注意力。因此并非巧合的是,当比较分析学者重新更加系统地关注制度因素时,已经是美国霸权式微和70年代石油危机这样的国际舞台剧变时刻。五六十年代的繁荣可能掩盖了发达工业国家政策制定和政治生活的国家多样性(national diversity)的来源,70年代初期经济动荡所引发的各式各样的反应,则让人们彻底质疑60年代发达工业国家趋同发展的观点B12。这些事件促使比较政治学者寻找可以说明上述结果的解释因素,而国家层面的制度因素在解答问题的过程中表现突出B13。
不同国家在相同挑战和压力下持续存在的差异性,成为新制度主义学者早期研究的核心议题,这意味着研究者转而兼顾经验和理论层面。新制度主义学者通过批判利益集团理论和西方马克思主义分析模式的非历史取向,想要了解为何利益集团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政策诉求,为何阶级利益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表现形式。与此相关的是,这些学者的注意力不再是现代性与传统这类将各式国家一视同仁的概念,而是转向诸如“强”国家与“弱”国家这类能够捕捉它们之间多样性的概念。因此,关于相同挑战下的多样反应的经验研究,部分地改变了普遍的理论化做法,从韦伯式中间层次研究的立场上探索相同现象表层下的多样性。到了70年代中后期和80年代初期,新制度主义学者相当数量的成果在关注中间层次的制度因素,亦即法团主义的结构安排、联结经济团体和国家科层组织的政策网络以及政党结构,并考察这些制度因素如何在不同国家背景下对整体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