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作者: 张承先 李政龙 吴泽锡
孟加拉国是许多标志性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发源地,动植物资源种类丰富、数量庞大 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CUN)调查,2017年孟加拉国境内野生亚洲象约300头。根据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的报告,孟加拉国的国兽孟加拉虎2018年的数量为114只,主要栖息于孙德尔本斯红树林。孙德尔本斯红树林覆盖了约1万平方公里(3900 平方英里)的土地,其中孟加拉国库尔纳区的森林面积超过 6017平方公里(2323平方英里),而西孟加拉邦的森林面积则达到4260平方公里(1640平方英里)。这里有丰富的本土树种,为众多野生动物提供了理想的栖息地。
由于孟加拉国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该国也成为非法贩卖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分子的目标地。
一、孟加拉国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现状和特征
(一) 现状
由于栖息地的丧失和破碎化,加上非法盗猎等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活动的猖獗,孟加拉国境内的野生动植物数量呈现下降趋势,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算。
2017年,据第二次亚洲象分布国会议报道,孟加拉国野生亚洲象数量降至361头。根据孟加拉国自然保护联盟(BNCA)最近的一份报告,仅在2021年,就有34头大象被杀,超过了总数量的十分之一。根据2018年一次调查,相较于孟加拉国2004年孟加拉虎440只,只有114只虎留在孙德尔本斯的孟加拉国部分。由于种群数量不断减少,孟加拉虎亚洲象等在孟加拉国被列为极度濒危物种。
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的《根除、阻止和瓦解野生动植物贩运报告》显示,孟加拉国连续多年被视为“野生动植物贩运产品或其衍生物的主要来源、野生动植物贩运产品或其衍生物的主要中转站或野生动植物贩运产品的主要消费者”的国家之一,成为该报告中的焦点国家。报告指出:“对于这三个头衔,孟加拉国可以提供一个看似无止境的证据清单。”
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是一种跨国有组织犯罪形式,严重威胁着全球许多标志性物种安全。孟加拉国拥有多样化的自然生态系统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其动植物更容易受到此类威胁。除了老虎、大象和犀牛等关键物种外,还有各种药用植物、木材、海洋物种、鸟类和爬行动物都受到非法捕猎和贩运的威胁。
孟加拉国已成为野生动植物走私的重要来源地,同时也成为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的转运中心。猖獗的偷猎活动和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目的是获取兽皮、观赏植物、制作乐器的动植物和用于传统医学的药草。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贸易地点不仅在本地区内,更主要的在国外市场,走私者利用南亚的边境走私野生动植物产品,运往其他地区以及利润丰厚的国际目的地,如流入缅甸、老挝、越南组成的野生动植物贸易金三角地区,进一步中转流入其他消费市场和消费。
(二)特征
1.犯罪上下游环节众多,国际化特征显著。
孟加拉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网络通常涉及多个上下游环节,从非法捕猎、贩卖到最终消费,这些环节共同构成了一个复杂的非法产业链。
非法捕猎者往往是由于经济压力而参与盗猎,他们捕猎的野生动物(如孟加拉虎和亚洲象)和野生动物制品会被运输者转手,最终流向国际市场。运输者通常利用偏远地区的道路和小道进行运输以避免执法检查。此外,孟加拉国的盗猎网络还与邻国(如印度和缅甸) 的犯罪团伙相互关联形成跨国走私链。
野生动植物贸易监测网络报告表明,在过去的13年里,亚洲各地查获了1400多只老虎的不同身体部位,这表明老虎身体部位的非法交易速度惊人。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主要由犯罪团伙控制。他们在一个国家偷猎老虎和大象等旗舰物种,在另一个国家储存,然后在南亚以外进行交易。全球野生动植物贸易价值在258亿至911亿美元之间,野生动植物贸易是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主要威胁,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独自遏制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因此需要跨国合作来制止偷猎,这使得打击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成为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多国责任。
2.与其他犯罪活动交织融合。
孟加拉国的破坏野生动植物保护犯罪与其他犯罪活动(如毒品走私和武器交易)有时会交织在一起。盗猎者和有组织犯罪团伙合作将非法猎获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资金和资源交换,这些团伙利用盗猎所得资金来资助其他非法活动。
孟加拉国的破坏野生动植物保护犯罪与毒品走私和武器交易融合的机制包括:犯罪网络的交叉合作、共享资源和基础设施、毒品交易的洗钱手段、武装干预的交易环境和暴力威胁。
犯罪集团在不同领域有广泛的联系,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收益被用来资助毒品走私活动,反之亦然。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和毒品走私共享相同的运输路线、仓储设施和销售网络,如用于走私野生动植物的船只和路线也被用来运输毒品。非法获得的资金需要通过洗钱手段转移到合法渠道,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和毒品走私的收益通过复杂的洗钱网络,并利用野生动植物制品充当价值交换的筹码使得追踪资金来源变得困难。
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分子在偏远地区或难以监管的武装地区进行交易,这些地区同样适合非法武器交易,犯罪分子会利用这种方式来避免执法机构的监测和干预。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和武器交易都涉及暴力手段来保护犯罪集团的利益,犯罪分子对潜在的举报人、执法官员或竞争对手使用暴力威慑以防止他们的活动被揭露。
3.犯罪主体多元化。
孟加拉国破坏野生动植物保护犯罪的主体包括当地猎人、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商、政府官员和有组织的犯罪集团。
当地猎人直接参与或者在犯罪组织的委托下参与非法狩猎濒危物种或破坏栖息地的活动是破坏野生动植物保护犯罪的基础主体。
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商的个体或团体涉及非法贩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如象牙、虎皮等。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商通常通过秘密渠道进行交易,利用网络、边境贸易点等途径将野生动植物产品走私到其他国家,他们是破坏野生动植物保护犯罪中介。
政府官员因腐败而参与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例如收受贿赂、放纵非法活动等。孟加拉国政府官员参与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腐败行为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官员接受贿赂,默许非法狩猎和野生动植物贸易活动在自己的监管范围内发生;利用自己的职位滥用权力,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例如发放假许可证、逃避检查或掩盖犯罪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官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保护犯罪分子免受法律制裁。
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在破坏野生动植物保护犯罪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他们具有跨国运作能力和复杂的犯罪网络,这使得打击这些犯罪活动变得更加困难。这些犯罪集团通常通过多国运作、多层管理、公司化运营、洗钱、贿赂和暴力威胁等方法来隐藏其非法活动,并通过高级技术进行非法活动,例如使用卫星定位、无人机和其他高科技设备来追踪和猎杀野生动物,是孟加拉国破坏野生动植物保护犯罪的核心。
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打击治理
(一) 法律支持
1.历史渊源。
从历史上看,破坏野生动植物和森林保护相关的犯罪往往被视为社会及其司法、检察和执法机构必须应对的犯罪中相对次要的问题。虽然孟加拉国起草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法律,但赋予负责执行这些立法者的权力和权威相对有限,与社会上认为对“主流”犯罪应采取的惩罚措施相比,惩罚力度往往过低。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孟加拉国关于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保护犯罪的法律条文较为缺乏。孟加拉国刑法典1860 (1860 年第四十五号)Penal Code,1860(Act No. XLV of 1860 )第十七章侵犯财产罪里关于野生动物犯罪的第429条,杀害或残害任何价值的牛等或任何价值五十塔卡的动物罪规定,任何因杀害、毒害、残害任何大象、骆驼、马、骡子、水牛、公牛、母牛或公牛(无论其价值如何)或任何其他价值50塔卡或以上的动物而犯下的犯罪行为,将被处以最长5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2.《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安全)法》。
2010年5月10日,孟加拉国的立法者认为,在日渐壮大的偷猎者队伍面前,现有法律已经过时且处罚过轻。因此,孟加拉国准备制定新的法规,保护濒临灭绝、越来越多遭到偷猎的孟加拉国国虎等保护动物。
2012年,孟加拉国修订了《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安全)法》 (Wildlife (Conservation and Security) Act, 2012),该法律旨在保障本国生物多样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安全的法案。
《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安全)法》规定了打击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具体机构和授权官员,野生动植物保护基本概念,保护区的划定和设立相关规定;圈养动物、野生动物和动物制品的许可证相关规定;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及转运相关规定;调查和扣押行为准则;违反本法行为的处罚尺度等,较为全面地涵盖了打击和治理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方方面面。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安全)法》对于野生动物偷猎者的最高惩罚,从以前的“处以2000塔卡(合约30美元)的罚款,以及2年监禁的有期徒刑”加重到最高“将被判处终身监禁,并被处以30万塔卡(合约4320 美元)的罚款”,体现了对盗猎的惩罚力度的加强。
法案第36条规定,任何人未经第24条规定的许可猎杀任何老虎或大象,应被视为犯罪,不得保释,并应处以不低于2年且不超过7 年的监禁,以及1万至10万塔卡的罚款;如果再次犯同样的罪行,应处以不超过12年的监禁以及不超过15万塔卡的罚款,也反向说明了孟加拉国立法者对于打击盗猎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决心。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安全)法》在多个条款中提到了“官员”的权力。该法将此类人员定义为“为执行本法全部或任何目的而任命的任何官员”。第32条赋予了“官员”扣押的权力。然而,第33条明确规定,此类权力授予“首席监狱长或其授权的任何其他官员”。涉及官员和权力的法案为执法部门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3.其他法律。
1969年《海关法》包含许多条款,有助于海关官员处理与野生动植物或森林产品进出口或在国内运输相关的事宜。这些条款包括那些犯罪分子会立即被认定为“走私”的行为,但也允许海关官员检查文件等,尤其赋予海关官员广泛的权力来拦截、搜查船只、旅客、行李和货物。
1983年《海洋渔业条例》第14条要求船只经营者保存有关捕捞和销售的详细信息。第32条授权官员在孟加拉国水域拦截、登船并检查船只以及任何运输鱼的车辆。鉴于越来越多的海洋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这一点尤其重要。目前,该条例授权渔业管理局的高级官员、某些孟加拉国海军以及所有海关官员来执行该法规。
以上众多立法手段,体现了孟加拉国在打击治理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立法上的努力。
(二)机构和人员
孟加拉国在打击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方面涉及多个机构和人员。
1.孟加拉国森林部(FDB)。
孟加拉国森林部(Forest Department of Bangladesh,FDB)是负责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政府机构。森林部是孟加拉国环境、森林和气候变化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 Forest and Climate Change)下属的一个部门。森林部的责职中包含保护和恢复森林生物多样性,包括濒危物种的保护,以及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功能。截至2014年4月,有30名孟加拉国森林部官员在印度野生动植物研究所完成了野生动植物管理证书培训课程,有800多名林业部官员接受了国内培训。
2015年10月5日至7日,应孟加拉国林业部的要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濒危物种公约》)组织在孟加拉国举行的为期一天的研讨会和为期两天的野生动植物执法前沿培训,来自濒危物种公约组织秘书处、国际刑警组织,以及孟加拉国森林部的专家,为森林部的32名官员提供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