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打击危害野生动物犯罪的实践与挑战
作者: 张承先 黄天宇 漆雨荷
坦桑尼亚拥有极其丰富的动植物资源。据统计,坦桑尼亚拥有超过1万种维管束植物,其中包括猴面包树、香肠树等独特物种,还有数百种哺乳动物,如非洲象、狮子、长颈鹿、斑马等标志性动物,是全球生物多样性的热点地区之一。然而,近年来,坦桑尼亚的动植物生存环境面临着诸多严峻挑战,人为因素是主要因素之一。
一、危害野生动植物犯罪及其特征
(一)危害野生动植物犯罪界定
在坦桑尼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濒危物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界定了危害野生动植物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捕猎、非法交易以及非法采集与破坏栖息地三大类。
1.非法捕猎方面。针对特定物种,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进行猎捕、杀害的行为属于犯罪。包括大象、犀牛、长颈鹿、猎豹等在坦桑尼亚受保护的物种,未经许可,任何猎捕、杀害这些动物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且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即使狩猎的对象不是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若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并达到一定情节,如多次违规狩猎、狩猎数量较大等,也会被认定为犯罪。
2.非法交易方面。交易受保护物种及其制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如象牙、犀牛角、珍稀动物皮毛、特定植物药材等,都属于犯罪行为。无论是在国内市场还是跨国境的交易,只要涉及非法的野生动植物制品,都在打击范围内。明知是非法猎捕、杀害或采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而进行交易的,同样构成犯罪。这包括直接参与交易环节,以及为交易提供便利条件,如储存、运输、邮寄等行为。
3.非法采集与破坏栖息地方面。野生植物的非法采集,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未经许可进行采集、买卖、收购、加工国家保护野生植物或破坏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属于危害野生动植物类犯罪。一些具有药用价值或观赏价值的野生植物,如某些兰花品种等,受到严格的保护,禁止非法采集和交易。故意破坏、侵占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导致其生存环境恶化,影响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和繁衍,也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在保护区内非法开垦土地、砍伐森林、排放污染物等行为,若对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造成严重破坏,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现状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由于盗猎等人为因素,坦桑尼亚的非洲象数量急剧下降。据相关研究和统计,在20世纪70年代末到21世纪初,坦桑尼亚的大象数量减少了约60%以上,从原本的几十万头锐减至十几万头。由于犀牛角的非法贸易,坦桑尼亚的犀牛数量也遭受了重创。在20世纪初,坦桑尼亚曾有大量的犀牛分布,但到了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犀牛数量急剧减少,黑犀牛的数量更是减少了约90%以上,目前仅存少量个体。坦桑尼亚的一些特有植物,如某些兰花品种和药用植物等,由于非法采集和栖息地破坏,其种群规模不断缩小。
(三)危害野生动植物犯罪特征
1.非法贸易的重要源头和中转地之一。坦桑尼亚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多样,正因如此坦桑尼亚是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的重要源头和中转地之一。象牙、犀牛角等被走私到亚洲和中东市场,一些珍稀鸟类和爬行动物通过复杂的地下网络流向欧美等地的非法宠物市场,各种药用野生动植物也在非法贸易中流转,形成了一条从源头捕猎到跨国走私的黑色产业链。
2.主体多元化。在坦桑尼亚,危害野生动植物类犯罪主体包括当地因贫困而参与小规模的偷猎或非法采集居民、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外国走私者以及部分腐败的公职人员等。其中,腐败的公职人员作为“保护伞”,部分地方居民与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外国走私者合作或私自偷猎,部分地方居民作为运输环节,与中介或走私者合作,将非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制品运输到城市或国际市场。
3.与多种犯罪交织融合。危害野生动植物类犯罪与其他形式的有组织犯罪相互交织,尤其是毒品走私和武器交易。某些犯罪团伙可能同时参与多种非法活动,利用危害野生动植物犯罪作为资金来源。
二、打击治理实践
(一)立法支持
坦桑尼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濒危物种法》为打击危害野生动植物类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规定了对非法捕猎和交易的严厉惩罚。2016年,为进一步打击动植物犯罪,修订了《经济和有组织犯罪控制法》,将野生动物案件纳入经济犯罪范畴,特别是对犀牛偷猎行为的处罚力度空前加大,最高可判处20至30年的监禁;此外,还制定、通过并实施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在桑给巴尔的法规,以应对桑给巴尔作为与亚洲市场相连的主要象牙走私中心的问题。法律中对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大象、长颈鹿、猎豹等,通常会给予严厉的刑罚,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更长刑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等。如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如大规模猎杀、使用残忍手段等,刑罚还会进一步加重。若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象牙、犀牛角、珍稀动物皮毛等,一般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多机构部门协作治理
1.坦桑尼亚野生动物管理局(TAWA)。
坦桑尼亚野生动物管理局设立于 2014 年 5 月 9 日,是一个自治机构,其成立是为了接管原由自然资源和旅游部野生动物司执行的野生动物管理职能。它负责国家公园和恩戈罗恩戈罗保护区以外的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行政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执行 2009 年第 5 号《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后续法规,确保坦桑尼亚国家公园管理局(TANAPA)和恩戈罗恩戈罗资源保护区管理局(NCAA)以外的野生动物资源得到妥善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局致力于加强执法,开展反偷猎巡逻,保护人类及其财产免受问题动物的侵害,在出入境点检查战利品,禁止偷猎和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野生动物管理局下设包含局长办公室及财务与行政部门的核心管理部门、包含保护专员办公室及野生动物研究与监测部门的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部门、包含可持续野生动物利用办公室和社区发展与合作部门的可持续利用与社区发展部门、包含执法行动部门及法务办公室的执法与法务部门四大部分。其中,保护专员办公室是打击危害野生动植物类犯罪的主体,其负责制定和执行野生动物保护策略与计划,组织开展反偷猎巡逻、栖息地保护等工作,与执法机构合作打击野生动物犯罪活动。
2.坦桑尼亚国家公园管理局。
1959 年,《坦噶尼喀国家公园条例》(Tanganyika National Parks Ordinance Cap 412)设立了坦桑尼亚国家公园管理局的前身组织,塞伦盖蒂成为第一个国家公园。1961 年,首任总统朱利叶斯·尼雷尔在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研讨会上的讲话为坦桑尼亚独立后的野生动物保护奠定了基础,其讲话节选被称为《阿鲁沙宣言》,推动了国家公园管理局的发展。2002 年修订的《国家公园法》(Chapter 282)和 2009 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Wildlife Conservation Act No. 5)等法律进一步规范和指导 TANAPA 的运作,截至 2019 年 9 月,TANAPA 管理的国家公园已增加到 21 个。
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政府主导、分区管理、多方合作。作为半官方机构,接受自然资源和旅游部的领导和监督,由政府任命管理人员。根据不同国家公园的特点和需求,设立各个国家公园的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和运营工作。与科研机构、非政府组织、国际保护组织等合作,开展科学研究、保护项目和教育活动等,共同推动国家公园的保护和发展。
主要负责保护国家公园内的自然资源、公园设施,确保游客、公园居民、野生动物的安全,防止偷猎、非法采伐等破坏行为。
3.恩戈罗恩戈罗资源保护区管理局。
1959 年,《恩戈罗恩戈罗保护区条例》颁布,恩戈罗恩戈罗保护区被指定并宣布为多用途土地区域,恩戈罗恩戈罗资源保护区管理局也于同年成立。该局包含自然资源保护与执法管理部门、旅游部门、工程与运输部门、财务与规划部门、社区发展部门、人事与行政部门、生态监测部门七大部门。其中,自然资源保护与执法管理部门是打击危害野生动植物类犯罪的主要力量,通过组织和开展反偷猎巡逻,加强对保护区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偷猎行为,保护野生动物的安全;设置野生动物保护防线,防止非法捕猎者进入保护区,如安装监控设备、设置防护围栏等;与相关部门合作,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交易,切断偷猎的利益链条。
4.反盗猎小组。
一是为应对2000 年至 2014 年期间,坦桑尼亚大象数量锐减,大量非法象牙贸易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危机,2012 年成立国家及跨国重罪调查组(NTSCIU)下属的精英反盗猎小组,采用情报主导和卧底的方式开展工作。小组成员会伪装成商人等身份深入村庄,与疑似盗猎者交朋友,获取盗猎网络的信息。收集到足够证据后,开展抓捕行动。在打击盗猎和非法象牙贸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从 2014 年开始取得实质性成效,有效遏制了坦桑尼亚盗猎现象的蔓延。
二是为进一步加强反盗猎力度,2018年成立了该特殊准军事反盗猎小组,主要在坦桑尼亚全国范围内开展反盗猎巡逻,重点打击盗猎及野生动物器官和制品的非法贩运,有效打击了盗猎和非法贩运行为,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增加了坦桑尼亚国家公园内的野生动物数量,促进了当地旅游业的发展。
5.其他官方组织。
坦桑尼亚警察负责执法和保护工作,坦桑尼亚海关部门也在各个边境口岸和港口设立关卡,对进出境的货物、行李等进行严格检查,防止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非法走私。政府部门配备现代化的监控设备和巡逻车辆,以增强打击能力。执法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学习如何识别和处理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6.坦桑尼亚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1988 年,坦桑尼亚成立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它是一个独立的、会员制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通过积极开展公众教育活动,提升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该组织还与政府合作,推动可持续的生态旅游和环保产品的使用,以减少对野生动物制品的需求。
(三)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1.加强交流协助。
坦桑尼亚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建立了合作机制,并与邻国和国际执法机构共享情报,协同打击跨国野生动物犯罪网络,开展联合行动。例如, 2016年5月24日至26日,在坦桑尼亚巴加莫约,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环境法中心与非洲野生动物基金会(AWF)和TRAFFIC组织合作,为2名调查人员、5名检察官和17名治安法官举办了为期3天的关于打击野生动物犯罪法律机制的研讨会。
此外,坦桑尼亚还与东非国家合作,共享情报和最佳实践,以打击跨国野生动物犯罪。一是建立联合情报中心。坦桑尼亚与肯尼亚、乌干达等东非国家合作建立了联合情报中心。这些中心汇集了来自各国边境巡逻队、野生动物保护机构、海关和执法部门的情报信息。例如,当坦桑尼亚的边境巡逻队发现疑似非法野生动物制品运输车辆的线索时,会迅速将车辆特征、行驶方向等信息共享给其他国家的相关部门。二是开展执法经验交流。各国积极分享在打击野生动物犯罪执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例如,坦桑尼亚在训练专业护林员方面有一定的经验,他们的护林员队伍经过严格的野外技能、执法程序和动物保护知识培训,能够有效地巡逻保护区并阻止偷猎行为。坦桑尼亚会将这种培训模式和经验分享给其他国家,帮助提升整个东非地区护林员的素质。三是技术应用交流推广。在监测野生动物和打击犯罪方面共享先进技术。比如,使用无人机进行大面积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巡逻和监测,能够及时发现偷猎者的踪迹。坦桑尼亚在无人机应用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它会将无人机的操作经验、巡逻路线规划以及如何通过无人机图像分析来识别潜在犯罪活动等知识传授给其他东非国家。四是实行社区参与模式。各国还交流社区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有效模式。在一些地区,通过让当地社区参与生态旅游项目,使社区居民从野生动物保护中受益,从而提高他们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这种社区参与模式在不同国家可能会因文化、经济等因素而有所差异,通过交流可以互相借鉴,更好地让社区参与到打击跨国野生动物犯罪的行动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