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从属性:破解平台劳动关系认定困局之钥
作者: 杨雅婷 张又文摘要: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平台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愈发受到关注并引发巨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关于平台劳动关系认定的观点各异,对于劳动从属性标准适用的认定不一。究其原因,在于新兴技术条件下平台用工的非典型性给传统从属性考量因素带来挑战。算法从属性的提出为劳动从属性判断提供新的解释路径。在新就业形态用工劳动关系“三分法”下,算法从属性与第三类劳动者特性高度契合,建议将算法从属性作为第三类劳动者认定的核心标准,形成平台用工案件新的司法逻辑,以破解平台劳动关系认定困局。
关键词:算法从属性;平台;劳动关系认定;新就业形态;第三类劳动者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4)01-0087-12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伴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平台从业者的法律地位问题引发巨大争议[1]。平台用工领域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的认定[2],即平台从业者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平台企业之间所形成的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民事关系。作为新的就业形态,平台用工独具个性,其劳动从属性弱化但并非全无,兼具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的特征,加之互联网数据处理、人工智能算法等新技术对平台用工的支配作用,使得平台劳动关系认定陷入困局[3]。
在共享经济浪潮下,平台劳动关系认定困局不仅加大从业者权益保护的难度[4],而且有碍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保障政府的财政收入[5]。并且,平台用工纠纷不是偶然个例而是典型多发的社会矛盾,攸关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生存利益与新兴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事实上,平台劳动关系认定难不只是我国面临的困境,也是世界各国共同的困扰。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积极探索解困路径。学者提出对从属性做灵活扩张解释[6]、将劳动保护与劳动关系松绑[7]、劳动关系非标准化[8]等构想;法官提出平台劳动从属性判断应考虑技术影响等观点。为解决平台劳动关系认定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于2021年7月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然而迄今为止,关于这一问题仍未达成基本共识,平台劳动的性质仍悬而未决。
从实践来看,平台劳动相较于标准用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资支付等劳动基准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平台用工情况虽然纷繁复杂,但是这类用工具有共同特征,即互联网、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更进一步是人工智能算法的介入。这一特征是平台劳动与标准用工的区别所在,也是破解平台劳动关系认定困局的钥匙。
一、算法从属性之提出:平台劳动保护的催生
借助算法对大数据的智能分析,平台企业能够在零散劳动力供给与灵活市场需求之间进行快速匹配,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实现效率最大化,这是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的商业逻辑和驱动力。所谓“算法”,是指“用计算机程序实现的、基于数据分析、面向特定目标的一套指令或方案”[9]。经过数据分析,算法可以精确计算出平台用工如何分配任务最有效率,哪些人最适合当前的工作,什么样的奖惩措施最能激励平台劳动,等等。可以说,平台从业者一旦进入算法系统,从招募、接单到评价、考核,再到奖惩、解雇等,劳动全过程都将被算法牵引,一步步走向算法想要达到的终点。
在传统用工中,劳动关系的认定着重于对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判断,意在强调劳动者在劳动上的“非自主性”[10]。在共享经济时代,平台劳动看起来是高度自由的,比如从业者可以自由接单、不限劳动时间和地点、可以从事兼职、没有直接管束,由此导致对平台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判断出现分歧。但是,把目光聚焦在人工智能算法时就会发现,平台劳动实际上并非完全自由,这种“非自主性”不是来自平台通过布置工作流程和安排工作时间所实现的对从业者人身的控制,而是来自算法对平台从业者的管理和掌控。平台劳动的这一从属性可称之为“算法从属性”,是对劳动从属性在人格、经济、组织方面的进一步拓展,是平台通过算法控制劳动新秩序的现实要求,也是司法实践探索平台劳动关系认定的新路径[11]。
(一)算法从属性的提出将有利于保护平台从业者劳动权利
平台从业者常因工作自由的表象被排除在劳动者范围之外,不能适用劳动法,不能得到倾斜保护。劳动法对具有从属性的劳动者予以保护基于以下逻辑:一是劳动者在工作时丧失人身自由,一切工作行为要听命于单位,因此在此期间受到的工作伤害应归责于单位,且应对其健康、休息等基本人权予以保障;二是劳动者生活收入来自长期听命的单位,无财务自由,一旦被动丢掉工作,将影响生计,因此要对其在经济上给予救济和保障[10]。确立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正是基于上述逻辑。但在共享经济条件下,从司法判决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平台劳动被认为不具有人格、经济从属性,主要原因在于从业者可以自由选择接单与否,不受平台直接管理。如郭波与阳泉市华龙同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①中,法院认为原告的工作模式为“通过手机平台接单——按手机指引到商家取餐——给客人送餐”,即原告对工作具有较强的自主选择性,可以决定接什么单、何时接单、接多少单,且原告的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加计件提成,工作量与报酬直接挂钩,故原、被告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平台从业者被算法绑牢在平台上,时刻受到算法的支配和管理。例如骑手在接单后应当多长时间内送达都由算法精确计算出来,骑手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订单就必须争分夺秒,在被迫不断接单的工作时间里无暇顾及其他,可以说丧失了人身自由,而一旦被算法认定其不宜再接单,就将丧失劳动机会,失去赖以生存的收入来源。可见,劳动法对劳动者给予特殊保护的从属性逻辑对算法支配下的平台劳动依然适用,但算法这只无形的手往往被忽视,平台从业者与一般劳动者一样受制于用人单位却得不到劳动法保护。由此,有必要提出算法从属性,以正视平台从业者在算法支配下的生存状态,保障其劳动权益。
(二)算法从属性的提出将有利于阻止平台算法的肆意妄为
算法从属性的提出将揭示算法对平台用工的支配力,将藏于算法背后的算法制定者推到台前。算法制定者往往将自己装扮成中立的技术公司,形成平台劳动自主性强而从属性弱的表象,巧妙地避开其本应承担的严格的劳动法责任。当法院判决通过传统劳动从属性的判断无法认定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时,算法制定者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不断拧紧加在平台从业者身上的算法发条,压榨他们的劳动,全然不顾平台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究其原因是算法从属性被遮蔽,算法制定者笃定算法剥削不会被发现,因此更加肆意妄为。可见,算法从属性的提出将击破算法制定者可以肆意剥削平台从业者的劳动而又不用承担劳动法责任的幻想,促使其对算法的利用回归理性,减少算法的过度开发对平台从业者可能带来的伤害。
(三)算法从属性的提出将有利于破解平台劳动关系认定之难题
我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规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判断标准,即将从属性具体化为主体适格、接受管理和业务组成三个中观层面标准。但所谓“管理”,几乎是与“从属性”一样模糊的概念。《通知》第2条进一步列举了在用人单位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通知》确立的判断标准是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然而进入平台经济时代以后,这些标准在适用上情况更加复杂,新技术和新运营模式的应用使得这些标准在理解上出现分歧。一方面平台从业者应当受到劳动法保护,另一方面依照传统从属性标准来看又难以认定劳动关系。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在于很多法院在审理平台劳动纠纷时只考量了传统用工因素,却忽略了平台经济中技术和算法对用工的影响。现有审判中,一些法官逐渐开始关注算法等技术因素在从属性判断中的作用。如唐瑞亭与北京宜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①,一审法院认为唐瑞亭工作方式灵活,工资不固定,没有考勤管理,即使有一定的管理,也是平台对于技师培训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但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结论,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判决说理部分,法官提出了工作过程的技术控制体现人格从属性的观点,认为宜生健康公司通过“品控管理”的方式对唐瑞亭工作的接单时间、结束时间、客户满意度等实行控制,在事实上强化了对其工作过程的控制。平台借助其对相关信息及技术手段的掌控,实现对平台从业者工作过程的技术控制。该案中法院所使用的“技术控制”概念,从表达含义来看可以概括为“算法从属性”。由此可见,算法从属性的提出为平台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新思路。
二、算法从属性之表征:技术中立外衣的穿透
从属性是一个综合而有弹性的概念,其内涵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发复杂多样[12]。算法作为新兴技术推动着平台经济的发展,进而介入平台劳动管理。科学技术往往被认为是中立的,算法亦不例外,但深入探究算法对平台劳动的作用和影响就会发现,算法其实是平台控制从业者的新手段。这就需要我们穿透算法技术中立的外衣,在观察总结平台从业者被算法管控情形的基础上,揭示平台劳动中算法从属性的基本特征。
(一)算法从属性的表现
算法从属性集中表现为平台企业基于算法对从业者所进行的控制,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订单分配算法剥夺了从业者接单拒单的自由。平台企业掌握市场需求,可通过算法发布的订单信息使从业者获得接单的机会。此时的平台从业者看似享有接单或拒绝的自由,可一旦拒单则会引发算法的不利评价,平台将减少向该从业者分配订单。如一再拒绝接单,该从业者将被平台算法列入黑名单,无法获得收入。可见,平台从业者实际上并没有接单拒单的自由,一旦决定以此劳动为生,就要不停接单以保证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从而获得维持生计所需的收入。
第二,评价考核算法实现了对从业者不断提高服务“质”与“量”的持续管控。平台从业者不在固定的工作场所劳动,不受单位领导的直接监督工作,但平台可通过算法系统向从业者推送信息,随时提醒其提高服务质量[13],或者通过算法对从业者进行评分考核,实施基于评价的奖惩以实现管控。平台从业者为了追求高评分就要提高服务质量,因为高评分不仅能够带来奖励,而且能够带来获得优质订单的机会,这也使得从业者一旦注册登录平台就会陷入不能自拔的接单游戏中,不自觉地成为“算法的囚徒”[9]。
第三,收益分配算法决定了从业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收入。平台企业通过算法确定向消费者收费的标准,与此同时再通过算法计算出订单收益中从业者的分成比例和可得收入。也就是说,平台企业享有定价权,定价又是基于算法计算。从业者的收入看起来取决于其接单量,实际上依赖于用户收费、提成利率和订单分配的一整套算法模式。
(二)算法从属性的特征
算法从属性是基于共享经济的特殊性,为解决平台通过算法控制劳动现象下从业者权益保护问题而提炼出来的概念,可以概括出以下特征。
一是算法从属性具有隐蔽性。算法从属性是伴随平台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往往因披着技术中立的外衣,隐蔽于传统劳动从属性之下而被忽略。首先,算法的科技性往往遮蔽其算法规制的价值倾向。算法是人工智能的核心,也是实现人工智能自主学习和决定的关键。算法下的指令和决策貌似是由计算机自行做出的,但实际是由编制和利用算法的人设计出来的,具体而言,共享经济形态中的平台经营者就是算法的设计者。算法本身是一堆不带感情的数据和逻辑符号,但在精心编制下运算的结果却是有利于设计者即平台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算法并非中立,而是表达平台企业意志的工具。其次,算法所构建的劳动力使用规则看似平等自由,实则具有从属性。算法从属性不易被发觉是因为平台用工常以提供机会居间撮合表象示人,平台劳动接单自由、工作时间和地点灵活、从业者可兼职、劳动工具自备、没有直接监工等,都展现了其不受用工制度约束的特质。然而如前所述,算法的真正意图是最有效率地利用劳动,看起来给平台工高度自由,其实利用算法这只无形的手将从业者牢牢绑在平台上。平台从业者为了获得劳动机会和维持生计所需的劳动报酬,不得不服从算法指挥,不得不投入算法布下的罗网但自己却浑然不觉。由此可见,算法从属性具有隐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