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手段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研究
作者: 杨云霞摘要:面对错误思潮对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冲击,法治是坚决同错误思潮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司法实践中涉意识形态案件的不断出现、霸权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采取的所谓“法治”行为等决定了以法治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具有必要性,以法律手段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也是各个国家的通行做法。另一方面,在理论上法律自身的意识形态属性决定其具有保障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功能;在实践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实践探索、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的法治化进程,决定了以法治手段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具有可能性。当前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立法在一些领域已经取得了进展,但仍面临诸多问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进程中,既要完善意识形态安全相关立法,也要形成满足意识形态需求的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
关键词:错误思潮;主流意识形态安全;法治;政治;文化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4)01-0078-09
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意识形态安全是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否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1]近些年,一些错误社会思潮尤其是错误政治思潮在某些领域沉渣泛起,不断冲击主流意识形态,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坚定维护意识形态安全。面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明确指出,“要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加强思想引导和理论辨析,澄清对党史上一些重大历史问题的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更好正本清源、固本培元”[2]。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既需要在客观研判错误社会思潮的基础上,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分领域做好社会思潮的批判与引领工作[3],还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法治建设,有序推进意识形态工作的依法管理,发挥法治正本清源、固本培元和“安全防火墙”的积极作用。
一、以法治手段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何以必要
(一)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决定了意识形态工作法治化是必然趋势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法治上为解决党和国家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全面依法治国包含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体现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体现为各领域全过程的法治化,体现为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体现为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意识形态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实现法治化也是必然趋势。以法治化手段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具有最广泛、最深厚的人民基础,有利于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以法治化手段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根本需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以法治化手段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是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能力显著提高的重要标志,是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的重要体现。
(二)国内实践中涉及意识形态的案件不断出现要求法律制度进行回应
近些年来,国内意识形态领域事件不断发生,围绕意识形态产生的诉讼案件屡见不鲜。在有些案件中,原告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对意识形态管理工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中关涉的意识形态问题不容回避。这给我们提出了一个现实问题:如何运用法治手段解决意识形态领域的司法问题?此外,很多意识形态领域执法工作,诸如意识形态的监测预警以及意识形态问题的发现、研判和处置等也需在法治思维和法治环境下完成。如果相关法律和制度依据上有缺失,相应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未做好充分准备,就无法直面和解决这一领域的相关问题。
(三)以法治手段反制霸权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采取的所谓“法治”行为
在国际层面,一些霸权国家以所谓“法治”手段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的攻击、诋毁,我们除了采取政治、外交手段,还必须采取法治手段予以反制。美国在《2021年战略竞争法》中明确要求美国国际媒体署应当采取以下行动:应扩大现有的、可促进新闻标准、调查性报道、网络安全和数字分析的培训项目和合作项目,以帮助揭露和反击所谓的“共产党的虚假叙事”。此外,这一法案清晰地表明,希望2022年至2026年的每一财年,美国都能投入3亿美元,用于采取各种措施打击“中国的全球影响力”。这一法案还明目张胆地提出,其中一部分资金将会投给“独立媒体”和所谓的“第三方”民间团体,用于反华报道,散播关于中国“一带一路”的“负面消息”……由此可知,国际范围内意识形态的斗争已经突破政治化、隐形化的传统特点,逐步显现出法治化、公开化的特征。所以,我们也必须以法治的武器进行反制、进行斗争。
(四)以法律手段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是各个国家的通行做法
各个国家在其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本国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并通过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自由、平等、博爱”在1946年和1958年被写进法国宪法中,现在已成为法国精神的代表。有学者指出,不仅仅是核心价值观被宪法认可,欧洲近现代宪法还面临着“泛政治化”困境[4]。美国宪法尽管被一些学者称为“去政治化”的范例,但是对于资本主义制度、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等的维护仍然是其根本任务。宪法如此,具体部门法也是如此。在关于本土文化的保护与传播方面,加拿大1991年颁布的《广播法》规定,广播电视机构播放加拿大本土内容必须达到一定配额比例,且机构应将至少三成营收用于制作加拿大本土内容;2023年加拿大议会通过的《在线流媒体法》则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规定在互联网领域的实施要求[5]。在反对历史虚无主义者否定纳粹历史、美化纳粹战争等言行方面,“比利时、荷兰、瑞士、匈牙利、罗马尼亚、西班牙等15个欧洲国家已经在现行法律中明文规定,反对任何否认和美化纳粹历史的行径”[6]。涉及的法律制度包括德国宪法、1994年德国联邦议会通过的《反纳粹和反刑事犯罪法》、法国1990年的《盖索法》、奥地利1992年的《纳粹禁令》、以色列2004年和2014年的立法动议和一系列法令、俄罗斯《卫国烈士纪念法》等相关立法、美国《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大韩民国刑法等。《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和欧盟的《反种族主义和仇外框架决议》中也有对于“依据纽伦堡审判,对危害和平、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行为处以刑事制裁”的相关规定[7]。由此可以看出,各个国家对于主流意识形态的维护无一不是借助于法律的手段得以实现。
二、以法治手段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何以可能
有人认为,无法运用法治手段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因为意识形态属于政治,不属于法治范畴,而政治具有模糊性特点,因而很难统一、明确界定;而且舆论导向的随机性与法的稳定性之间存在矛盾,这也导致无法采用法治化手段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之所以有这种认识,一方面是囿于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思维,认为意识形态纯粹就是政治;另一方面是将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对立起来,认为有政治就没有法治。本文认为,无论是从政治与法治关系的理论角度还是从我国意识形态法治化的实践角度分析,都可以得出以法治手段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具有可能性的结论。
(一)法律自身的意识形态属性决定其具有保障意识形态的功能
对于法律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已有诸多论述。意识形态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政治、法律、道德、文学艺术、宗教、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等,法律和政治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法律是政治权力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标尺,统治阶级的权力需要法律规范,法律的运行需要政治保驾护航,二者不应当被割裂。没有法律约束,政治会沦为人治;缺乏政治保障,法治建设难以为继。其后,一些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与学者也相继提出了一些观点,如安东尼奥·葛兰西(Antonio Gramsci)在“意识形态领导权”理论中提出,任何国家,要想根除一定的习惯和看法,传播另外的习惯和看法,那么,法律就是它赖以达到目的的工具[8]。休奇·柯林斯(Huge Collins)明确提出“法的意识形态功能”的概念,即“法律制度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某些最重要协商”[9]85。关于政治和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10]“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11]可以从中看出,在主流意识形态中,政治与法治具有一致性。
法律不仅自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同时具有维护政治意识形态的功能[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属性,明确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根本大法中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规定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13]。此外,将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明确写入宪法,这也是宪法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明确宣示。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22年修订时,明确规定了“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在部门法中的重要体现。因此,可以说实现意识形态的法治化是与法律自身的属性相一致的。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意识形态工作法治化的重要实践探索
核心价值观具有鲜明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属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内容的本质体现,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复杂观念系统的核心,对整个复杂观念系统具有吸引、凝聚、引领和稳定等重要功能[14]。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压舱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树立鲜明的法律导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是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意识形态工作法治化的集中表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法律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2016年年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软性要求”向“硬性规范”转变。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目标和立法进程。适应上述要求,我国法律进行了系统修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条明确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条文中直接规定了民主、文明、自由、平等、公正、诚信等六个关键词,民法典第185条还具体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践探索表明,将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以法律的形式呈现,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方式,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与意识形态之间水乳交融的关系。
(三)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制度也开启了法治化进程
除上面提及的主流意识形态正面融入法治建设外,从约束性要求角度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也开启了法治化进程,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就是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意识形态阵地进行建设和管理的典型代表,标志着宣传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这里以网络空间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法治化为例,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2019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明确提出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2022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公开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此外,也有专家建议应制定出台《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规定》以全面规范意识形态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在总结新时代文化建设的成就时,明确提出党高度重视互联网这个意识形态斗争的主阵地、主战场、最前沿,健全互联网领导和管理体制,坚持依法管网治网,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