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逻辑起点、价值定位与中国道路
作者: 李帅摘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其逻辑起点是广泛而深刻的人民性。从价值定位来看,中国法治所追求的人民性主要体现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秩序、人民群众立法的平等、感受得到的正义、现实生活的自由、较之资本主义法治更高的效率、积极的人权、人际及内心的和谐等。融合人民性的科学立法、规范执法者的严格执法、由裁判者负责的公正司法、依赖广泛认同的自觉守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道路选择;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培育社会自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道路之基。
关键词: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法治;人民性;价值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3)04-0115-10
法学界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三大体系”[1]、“十一个坚持”等重要观点[2]。本文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论述为基本材料,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什么样的法治、中国法治定位于怎样的价值目标、中国法治要走何种道路的原创理论。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之逻辑起点
“人民”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时代、不同政党的“人民”指称不同。马克思认为,“真正的人民即无产者、小农和城市贫民”[3]220。恩格斯认为,当时德国的“无产者、小农和城市小资产者”构成了“人民”[3]301。毛泽东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4]“以人民为中心”中的“人民”,体现了法治中国的社会主义特色和时代特色。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广泛而深刻的人民性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的逻辑起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5]“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6]115人民性指法律代表民意的广度和深度。人民性越广泛,法律得到的社会支持率越高。根据我国宪法精神,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他们占我国总人口99.98%以上”[7],构成了我国人民的范畴。“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有血有肉,有情感,有爱恨,有梦想,也有内心的冲突和挣扎。”[6]317“我也是从农村出来的,对贫困有着切身感受。”[8]65习近平总书记的人民画像是普通百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13亿多中国人,一个都不能少!”[9]“人民”的外延几乎涵盖我国全体公民,人民性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当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的人有之,别有用心的人有之,敌对势力亦有之,但这些人只是极少数,无损于我国法治人民性的广度和深度。
资本主义法治的人民性是狭隘的。资本主义国家宣称法律代表大多数人意志,其实只是代表资产阶级及其特定利益集团的意志。美国1787年宪法从“我们美国人民”开始,但土著印第安人、奴隶不属于“美国人民”,只有“自由人”才属于“美国人民”,“不纳税的印第安人”至今无法获得众议员名额[10]。美国总统大选的驴象之争,即使打着人民的旗号,也是将政党利益置于人民利益之上,其实质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之争。2009年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在美国国会众议院仅以219票比212票的微弱优势通过,其背后是化石能源集团与清洁能源集团的激烈博弈。法治人民性的广度与深度在资本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彻底否定了虚构的全民性,超越了资产阶级法治狭隘的人民性,体现了广泛而深刻的人民性,完成了法律本质论从统治阶级意志到人民意志的理论转换。这既是中国法治的新常态,也是法治理论的新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与中国传统民本思想、马克思主义人民观一脉相承,而且立足于中国现代法治需要,明确提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11]2。
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之价值定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人民为中心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8]214广泛而深刻的人民性,强调了人民的价值主体地位,建构了比传统法治更可靠、更丰富、更有活力的价值目标体系。
(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秩序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12]法治的秩序价值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固根本的基本秩序价值。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创造了伟大的文明成果,并用宪法和法律将其固定下来,赋予其合法性、权威性,从而构成中国发展的基本秩序。二是稳预期的决策秩序价值。“稳预期”是指国家根本经济制度和社会关系安全运行,达到国家、社会、个人期待的状态或者实现预期利益。法律基于自身的规范性、公开性、稳定性,成为稳预期的重要工具。三是利长远的宏观判断秩序价值。利长远的价值是稳预期价值在时空的延伸放大。习近平法治思想超越了基于管制、追求稳定的法治传统秩序价值观,创造了基于国民需求、面向未来的秩序价值观。
(二)人民群众立法的平等价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但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是按照资产阶级意志制定的,其内容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对广大人民来讲是不平等的。虽然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说中谈到奉行一切人生来平等的原则,但是印第安人对此不过是嗤之以鼻。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平等要体现在立法环节,立法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11]20,这是人民群众立法权的平等。我国立法权的平等属于根本意义上的平等,一方面能够揭露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平等的虚伪性,超越守法平等的局限;另一方面则能超越传统认知,打破唯社会精英懂得立法,普通国民由于视野和知识的局限不能行使立法权的固化思维。人民群众行使立法权,是将群众路线贯彻到法治领域的结果。
(三)人民感受得到的正义价值
正义是法治的传统价值目标。但如何界定正义是一道难题。法治的人民性要求可以顺理成章地解决正义难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8]303由此可知,人民正义、当事人认可的正义、个案正义即正义。换言之,公平正义不能只停留于执政者正义、司法者正义、大多数人正义层次,应当以人民感受得到的正义为正义,具体到司法案件中,应当以当事人感受得到的正义为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每一”,将抽象的社会正义转化为具体的当事人正义,将正义落到了实处,解决了法治正义价值空心化的理论难题;为社会正义找到了源头活水,为司法甚至整个法治正义价值找到了价值主体;纠正了把法律正义、法官认可的正义等同于当事人认可正义的误解。
(四)现实生活的自由价值
自由是法治的重要价值目标。“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13]在当今社会,自由已经升华为一种法治精神或宪法规范,并转化成部门法规范。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的自由已经进入部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便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不仅是“民法典的灵魂”[14],而且已转化为民事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例如,民法典“好人条款”第183条、第184条规定了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944条规定物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第1005条规定了组织或者个人的法定救助义务,第1220条将生命权置于知情同意权、赔偿风险规避权之上。民法典每个条款都是自由精神的规范化,也是自由实现的形式,字里行间皆闪耀着自由的光辉。
(五)比资本主义法治更高的效率价值
邓小平同志曾强调:“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并且造就比这些国家更多更优秀的人才。”[15]具体到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要进一步提高立法、执法、司法的质量与效率[16],更好地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17]。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之效率价值首先体现在举国体制上,一是中国共产党具有卓越的执政能力,人民意志能通过党的意志集中体现,党的意志又能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二是全国一盘棋,政治清明能减少内耗,宏观调控能弥补市场失灵。在举国体制下,我国取得举世瞩目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社会成就。虽然资本主义法治通过保护创新、规范市场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繁荣,但西方法治不能解决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固有矛盾,即使在经济上升周期,也会因不同资本集团之争与党派之争导致法治效率比较低。其次,效率价值体现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上。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推动顺应民之所思所急所盼的立法规划、执法要素和司法功能不断健全,为个人生产生活提供全领域、全方位的法治保护。例如,民法典对丧偶妇女的家庭财产继承、收养弃婴孤儿、7天无理由退货、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依法享有著作权、无权占有人的赔偿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18],有助于降低人民生产生活中的法律风险。
(六)积极的人权价值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我国宪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要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加强人权法治保障。[8]268-271“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是中国法治价值体系发展的里程碑。中国主张积极人权、集体人权。西方人权多指消极人权、个人人权。西方人权思想的缺陷在疫情防控中暴露无遗,因为不积极防控、不承担让集体免于感染的义务,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发生激烈冲突。我国抗击疫情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根据客观情况不断优化防控措施,体现的是积极人权;由国民承担预防病毒传播的义务,体现了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
(七)人际及内心的和谐价值
法治的和谐价值是指法治合理安排社会制度、化解社会矛盾、融洽社会关系、培育愉悦心理的价值。[19]19因为价值是“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20],价值的感受者最终是人,而人的高级需求是愉悦。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民主法治”是公权与私权的和谐,“公平正义”是社会规则与个人能力的和谐,“诚信友爱”是人际关系的和谐,“充满活力”是主观能动性与客观现实的和谐,“安定有序”是个人行为与社会秩序的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产、生活、生态良性互动的和谐。[21]204和谐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国家建设和民族关系发展的主要目标,已载入我国宪法与基本法律。民法典第一条就提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见“和谐”是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价值追求。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和谐价值的追求与《共产党宣言》一脉相承。“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2]62也就是说,在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每个人都会成为他人发展的条件而不是障碍,人们享有充分的自由,那么人与人之间将高度和谐。
三、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中国道路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需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更好助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使我国现代化方向的人民性更加突出、更加鲜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法治建设,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它既遵循法治建设的一般规律,又形成了社会主义特色、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中国道路主要体现在路径选择和路基塑造两个方面。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路径选择
1.融合人民性的科学立法
人民性是将科学立法贯彻到底的根本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科学立法工作”[11]233。“科学立法”居于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之首,证明了中国共产党人善于把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与法治发展规律结合起来,体现了将法治建设的科学性贯彻到底的政治气魄。孟德斯鸠、卢梭曾论证过立法的科学性,中国共产党也一直重视科学立法,毛泽东曾指出:“搞宪法是搞科学。”[23]当然,任何一个执政党、国家都不会承认自己的立法不合科学,但实际上西方政治家一直迷恋立法博弈,常常把立法与科学对立起来,将立法视同权力瓜分。只有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才可能将科学立法方针贯彻到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