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法治化营商环境再优化之探析
作者: 赵赟[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阐释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刻内涵与本质要求,明确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体现了党对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内在关联性认识的精准把握。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再优化与新提升则是深入践行二十大精神、激发市场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必须要从现代化视角探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夯基固本的保障作用,推进制度之治和治理效能升级再造,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党的二十大;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274(2024)02—0034—08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征程上,以宏大的全球视野统筹把握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的战略考量,深刻体现了党对中国式现代化特征、本质要求规律性认识的深化。中国式现代化是关乎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不断提升法治现代化水平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1]。法治不仅是一个国家迈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更是创造和构建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根本保障,对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极其丰富,涵括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各个领域。其中,经济建设为实现现代化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而法治化营商环境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抓手,是“中国之治”法律制度成熟的制度化安排、法治实践效能最大化的重要表现。在2019年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以高质量、更全面的立法保障来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这一论断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使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理论开创出全新的境界,为经济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法治化营商环境再优化的逻辑基础
中国式现代化是高标准、高起点的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践行初心、锚定目标的艰巨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专章论述,充分彰显了现代化与法治之间不可分割的关联性,必须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现代化国家的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不能一蹴而就的系统工程,其评判标准涵盖诸多方面。其中,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是助推现代化进程的强劲动力,是一个国家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投资兴业等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所提供的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对稳定预期、激发市场活力、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以及优化国际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等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深远意义,是推动经济量变和质变历史性飞跃的根本保障。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再优化的法治理论基础
2020年11月,在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上,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突破性进展,极大地丰富与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推进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制度化提供了科学指引。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核心要义,对新时代如何全面依法治国、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刻阐释,这与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提“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表述意蕴是密切衔接、相互吻合的关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更是法治在经济领域内发挥其特有功能的具体体现。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为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理支撑。
201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的成熟经验和实践举措整合到总体法规层面,意味着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已纳入法治化轨道,从立法层面为实现营商环境的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2020年5月通过的首部《民法典》,强调对各类所有权及其产权一体平等保护,保障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益。围绕财产保护、企业的设立与经营以及市场交易等活动,在制度设计上均有不同程度的强化与创新,以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营商环境。2020年7月,国务院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建立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长效机制。同时,相继修订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健全完善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体系。
此外,自2017年以来,河北、浙江、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市、天津市、广州市、长沙市等30多个省(区、市)均实施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条例或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从市场主体保护、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强化监督保障、加强监管执法等方面,为创建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地方立法的法治保障和制度支撑。显然,在民商事制度体系的建设上,我国已形成了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基础、相关法律为补充,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配套的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再优化的战略决策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创建良好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2] 这堪称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健康发展的政治宣言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2014年12月,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就明确提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3] 要求。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为鼓励、支持、引导各类经济主体的良性发展营造更好的社会氛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进一步明确“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这一论断凸显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劣对推进现代化进程以及国际竞争力的提升都有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充分彰显了我们党一以贯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并且不断地向纵深推进的鲜明态度。
(三)法治化营商环境再优化的社会实践基础
自《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以来,各省市及地区主动对标国际先进标准,率先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积极开启创新试点工作,在营商环境的重要领域相继推出了一批新举措,形成了大量可以推广、复制的先进经验,使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取得明显成效,亦为全国营商环境的升级优化作出重要示范。
2019年2月,上海市委依法治市办印发《关于建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的意见》,对标国际最高标准,聚焦制约营商环境改善的制度瓶颈和体制机制困点,推动先行区域在地方法规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强化、司法保障职能体系化、纠纷化解机制优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努力使上海各领域营商环境便利度迈入国际一流先进行列,这为营商环境共同体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宝贵经验。202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聚焦市场主体所关切的政府治理效能提升、公正监管、权益维护以及稳定的市场预期等问题,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进行创新试点,明确对营商环境的十个方面101项改革事项进行示范带动,营商环境建设已从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落地至基层,使“中国之治”的制度优势显现出磅礴伟力。
尤其是一些省市为推动营商环境的再提升,纷纷探索建设法务区,打造面向本地区、辐射带动周边、影响全国、联通国际的法律服务“新平台”,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的法治保障。目前,我国中央法务区的建设已经在成都(天府中央法务区)、上海(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深圳(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西安(“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与法治创新示范区)、苏州(中央法务区)、厦门(海丝中央法务区)等大型城市启动运行,一些中小型城市乃至区县也在尝试建设法务区。这一法治创新平台以法治元素为核心,以做好法律服务为主旨,泛法务为拓展延伸,集“政产学研用”于综合体,把商务区与法务区一体构建,打造完善、系统的法务聚集中心地带,形成全链条的法律服务生态圈,实现法治协同创新,促进法治、经济和社会深度融合发展。这是现代服务行业发展到一定体量的客观需要,是着力提升国际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抓手,更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二、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法治化营商环境再优化面临的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成功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式现代化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表现就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法治化程度高、法治建设成效显著、依法治理水平全面提升的过程,为世界法治文明新形态提供了卓越的“中国方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以及公平正义制度体系的不尽向往,是一场深刻的、长期的艰巨任务,不仅是覆盖14亿多人口的宏大法治工程,更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模式,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层次矛盾。特别是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与世界一流先进水平、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与弱项,亟需要在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等制约因素方面精准发力,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
(一)健全完善的营商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尚未形成,与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要求不相匹配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善治是法治的价值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当前,我国在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创新驱动等方面还需加快完善急需的法律法规。首先,从国家法律层面来看,仅有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一部行政法规,而没有一部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系统化、完整化的营商法律,致使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制度存在较为明显的零散化、片面化以及与国际性接轨不足等问题,而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是实现现代化的根本保证,这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亦是不相符合的。
其次,从地方性法规层面而言,截至2021年底,我国共有28个省(区、市)已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4] 这些已落地实施并具有探索性、开创性的法规规章,注重吸收基层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体现出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先行先试的鲜明特色,对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均发挥了立法对形成良好营商环境的促进作用。但是立法为商、安商服商的理念还未完全树立,不同经济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享受同等待遇、资金要素获取、守信激励以及失信承接等制度的建立健全等还不到位,尤其是在对标国际公认的营商环境先进理念、领先水平的制度建设上明显不足,亟需国家法律立足中国式现代化不断拓展的全局视角,从顶层设计上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不同层面的立法行为,以形成系统性、前瞻性的营商法律体系。
(二)法治营商氛围不够浓厚,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亦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高质量发展,是增进人民福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更是深化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但实践中,稳定透明、公平竞争的法治营商氛围还不够浓厚。
首先,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在政治上的认知度不够,未从依法治国的战略性地位来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一些领域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官本位、权本位”“地方保护主义”的官僚主义作风,依法办事、依法决策的自觉性以及为企业服务的主动性不够;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缺乏,对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发展的法律、政策不清楚,对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法律制度的学习掌握非常欠缺,不了解有关知识产权、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由于受法治意识较为淡薄的掣肘,难免导致制度的执行及其法定职责的落实不到位,难以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