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视域下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价值指向与实践路径
作者: 孟霏霏 冯靖哲[摘 要]收入分配制度是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全体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收入分配制度的不断健全,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这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立场,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在收入差距、调节机制和分配秩序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不仅阻碍了“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的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新征程中,应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相协调的收入分配制度体系,解决好人民愁急盼的现实利益问题,才能更好地助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关键词]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以人民为中心;中国共产党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1308(2025)01-0056-09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1]收入分配制度在激活生产要素投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引导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现阶段,党中央围绕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堵点难点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在经济领域,强调高质量发展与民生改善相结合,实施就业优先政策,优化收入分配。在社会建设方面,聚焦教育、医疗、养老等关键领域,推进改革,完善服务体系。这些举措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刻彰显了党对人民利益的高度重视和不懈追求。通过一系列精准务实的政策和措施,不仅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科学的指导,还进一步丰富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推动了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质化发展,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足感。
一、价值立场: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2]站在“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起点上,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强化民生领域的政策部署。从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到乡村振兴的扎实推进,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发力到社会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党始终以实际行动诠释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深刻内涵。这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也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是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的重大任务和突出优势。
(一)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守人民至上的理念,突出现代化方向的人民性,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进现代化最坚实的根基、最深厚的力量。”[3]这一重要论断深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要义与价值取向,明确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必须始终将人民利益置于首位,贯穿改革的全过程,并将“为人民而改、依靠人民推进改革、由人民评判改革成效”作为改革的关键宗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深入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与经济危机的成因,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对劳动人民的剥削本质。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掌握全部的生产资料,通过延缓社会变革、以薪资福利待遇差异化分裂无产阶级、降低无产阶级谈判议价能力等方式变相剥削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对此,马克思指出:“我们现今的社会制度使资本家有可能按照工人劳动力的价值来购买劳动力,迫使工人的劳动时间超过再生产支付给劳动力的价格所必需的时间,而从劳动力中榨取远远超过其价值的价值。”[4]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和增加市场份额,所进行的扩大再生产往往是以牺牲无产阶级利益为代价的。资本家并未将劳动者视为个体的人类,而是将其视作获取财富的“工具”,而劳动者不得不继续出卖自身的劳动力以维持自身最低限度的生存需要。这种剥削关系的存在不仅导致社会贫富两极化现象,更使得劳动者长期处于被压迫的地位。正是由于马克思主义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紧密联系工人运动,才能真正了解人民的需求、愿望和诉求,从而在实践中发挥强大的指导作用。
(二)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5]在习近平总书记看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中心和重心都必须围绕人民的利益和福祉,解决好人民愁难急盼的现实问题。在收入分配领域,公平意味着每个人都能根据自己的劳动、贡献以及社会成员的身份获得合理的收入。如果忽视了公平原则,势必会导致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降低以及增加要素所有者投入生产要素的顾虑。因此,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收入分配制度既有利于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物质要求和精神向往,也能够促进消费和拉动内需,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从而形成“生产—分配—生产”的良性循环,使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从落脚点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提升人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收入分配体系,在初次分配中,提高“两个比重”;再分配以税收、社会保障制度和政府转移支付为手段,调节初次分配不合理的部分;努力营造第三次分配慈善公益的社会氛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最终缩小城乡和不同地区行业间的贫富差距,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聚焦人民生活品质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立足新发展阶段,必须深刻认识和把握人民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主体地位,切实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穿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各个方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围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这就要求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同时绝不能忽视人民的利益,坚定不移地在保障民生的过程中逐步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努力将“规划图”变为“实景图”。首先,高质量发展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应然之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将继续推动高质量发展,让现代化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是我们对人民的承诺,也必将在人民的支持下实现。”[6]在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中,人民对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仅体现在“量变”,更体现在“质变”。
因此,必须提升高质量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和包容性,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着力提升社会公平正义。深化落实关于民生改革举措的各项内容,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就业机制、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等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目标,不断将高质量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其次,社会保障体系是民生安全的稳定器,明确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改革目标是发挥社会保障体系普惠性、兜底性作用的重要前提。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厘清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之间的关系,既要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激发社会内生动力,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又要时刻关注社会发展水平和民生建设的适配度,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基本公共服务相适应,进而提升人民的满足感和幸福感。最后,坚持以共同富裕为根本导向,不断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社会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客观因素已然成为当前制约人民实现美好生活向往的主要瓶颈。城乡、区域和行业间总体收入差距仍然过大,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存在短板,既得利益群体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阻挠并未完全消失,制约了共同富裕取得更为实质性的进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惠农富农、分配秩序规范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战略部署,既表明了党中央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决心,也为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提供了更为优渥的制度保障,从而有针对性地回应推进共同富裕面临的核心问题。
二、现实挑战: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收入分配制度存在的困境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阶段,经济结构调整、要素市场化不均衡以及宏观治理的挑战,制约了经济的持续发展。与此同时,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平衡,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仍需进一步完善。因此,需要从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和收入分配秩序等方面全面,在进一步深化改革背景下找到收入分配制度存在的堵点难点,充分认识到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共同富裕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一)总体差距仍大,群体间收入差距明显
尽管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等旨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一系列措施,但整体收入差距仍然居于高位水平。基尼系数作为反映一个地区居民贫富差距的重要指标,能够直观了解社会财富的具体分配情况。截至2022年,我国居民基尼系数为0.467[7],虽然同比下降了21.4%,但仍高于国际上公认的0.4警戒线。财富分配的失衡不仅导致经济增长受阻,增大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矛盾,也极易引致低收入人群因无法保障基本生活水平而陷入马太效应的漩涡中,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社会不满情绪和矛盾冲突的可能性。此外,收入差距在不同群体间的反映更为明显。
从城乡收入差距看,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3年的26 467元增长至2023年的51 821元[7],年复合增长率为6.95%;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3年的9 430元增长至2023年的21 691元[7],年复合增长率为8.69%。尽管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年复合增长率高于城镇居民,但在2023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绝对值仍有2.39倍的差距。从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收入差距看,以2022年为例,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23 623元[7],分别是集体单位、其他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9倍、1.12倍和1.89倍。与此同时,在同一所有制内部也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0 698元,住宿餐饮行业的平均工资最低,为58 094元,信息传输和计算机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最高,为231 810元[7],同一所有制行业工资极值相差3.99倍。并且由于关于居民收入差距的结果几乎都是以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的,存在一定的样本缺失和数据失真的问题,极有可能造成实际收入差距的低估。[8]
(二)再分配调节功能有限,社会保障制度亟待完善
以税收、社会保障制度和政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是在初次分配基础上对社会财富进行重新划分的过程,在促进社会公平、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再分配领域仍然存在一些制约调节贫富分化功能的机制障碍。在税收制度方面,2013—2023年,我国税收金额从110 530.7亿元增长至181 129亿元[9],年增长率为5.06%。通过各项税种占税收比例横向计算,当前我国间接税占总体税收比例已经超过60%,2021年更是达到79%。由于间接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实际税收负担人并不总是相同的,税负极易通过商品价格或者其他收费标准转嫁给他人,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
在社会保障方面,社会保障资金作为国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价值储备是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财政基础。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存在可持续风险。2019—2023年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从83 550.4亿元增长至113 214.9亿元[7],年复合增长率为6.27%;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从75 346.6亿元增长至99 301.8亿元[7],年复合增长率为5.68%。虽然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和支出差值仍是正向,但随着老龄人口的进一步增多和社会保障积极投资保值的压力,无形中加剧了部分地区社会保障基金“穿底”的风险。
在政府转移支付方面,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定位不清,部分项目名义上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但实际具有“专项性质”,导致地方财政统筹调配的空间较小。部分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慢、闲置甚至被挤占挪用,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增加了地方财政负担。
(三)第三次分配体制机制尚需强化,社会公众慈善意愿有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