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院视野下异步审理的适用困境及优化措施
作者: 郭宇燕 郑一芮①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基础上挂牌成立,集中审理杭州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六类涉互联网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是全世界第一个互联网法院。
[收稿日期]2023-06-12
[基金项目]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现状梳理与机制构建”(SX2022B08)
[作者简介]
郭宇燕(1980),女,山西襄垣人,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摘 要]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以及元宇宙等新兴技术兴起,社会层面上因经济发展导致纠纷增多,司法诉求不断上涨,不可避免地推动了司法领域技术变革和制度变迁,智慧法院应运而生,其中异步审理作为一种新兴审理模式,在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上都更适应当今社会发展。但自异步审理产生以来,其法律性质究竟是“审理前的准备”“直接审理与间接审理的结合”还是“第三种模式”在学界一直颇有争论,通过综合概念对比以及从此种模式表现特征来看,异步审理的法律性质应属于“第三种模式”。异步审理作为司法制度改革实践的产物,在适用中也存在推广适用难、诉讼参加人操作不当造成对效率的减损、新的技术风险对司法公正的冲击、对地域管辖规则提出新挑战、当事人超出诉讼期限的法律规制缺失等现实困境。因此,应当在肯定异步审理属于“第三种模式”的前提之下,结合异步审理的特殊运行方式,通过逐步限制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加入要素化审理以精简审理环节、强化法院构建全方位身份认证体系、变革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以及细化当事人超时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一步优化异步审理。
[关键词]异步审理;在线诉讼;电子诉讼;ChatGPT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1308(2023)04-0047-10
杭州互联网法院①(2017年8月18日挂牌成立)通过制度创新和在线信息技术的应用,逐步推动在线诉讼的建设和完善,在诸多改革性举措中,异步审理无疑是最大亮点。相比于同步审理,异步审理并非简单地将网络技术在传统诉讼中进行植入和改良,而是使司法审理模式产生变革的创新性模式,对传统的诉讼制度和规则既有发展也有抵触,是一个值得探讨和深入研究的新兴审理模式。
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首次明确了非同步审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2022年3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在线异步诉讼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关于异步审理的定义沿用《规则》的相关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对异步审理的程序启动条件、适用范围、调解及审判顺序等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但该模式的具体适用和运用规则仍不明确,下文将在论证异步审理模式的合理性基础上,针对亟待完善之处展开探讨。
一、异步审理的性质争议及回应
在传统的民事审判活动中,审理通常分为直接审理和间接审理两种方式。直接审理重视审判人员对庭审活动的亲历性,也即离不开对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间接审理则不能体现直接性和言词性,如单纯通过阅卷而进行的书面审理就是典型的一种体现。而异步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审理模式,以非同步方式进行在线诉讼为其根本特征,难以体现直接审理的“面对面”,但也需要各方参与审理过程,进行沟通、质证等,并非仅仅依靠案卷材料作出裁决。因此,异步审理一经提出,学界就对其性质产生了诸多争议:
(一)“审理前准备”说
该观点认为:异步审理的本质并非“审理”而是“审理前准备”[1]。因为异步审理的运行方式不能体现直接审理中的直接言词原则,不能完全体现当事人出庭义务、言词辩论等,且与间接审理相比,异步审理的适用范围更宽泛,若案情复杂的涉网案件以间接审理的方式进行,可能会导致当事人诉讼权利受损,因此可以参考德国民事诉讼的斯图加特模式,将异步审理控制在审前准备阶段。
(二)“混合”说
该观点认为:异步审理综合了直接审理与间接审理的特点,属于二者的混合模式。[2]因为异步审理一方面保留了法官与诉讼参加人的沟通,保障各方参与,以在线的方式保留了言词辩论环节;另一方面诉讼主体不受时空限制,依靠在线媒介进行诉讼活动,不需要直接接触。等同于异步审理兼顾了直接审理的公平公正与间接审理的高效简洁,相当于对一审案件事实认定的一种风险管控措施,能够更有效地发挥直接审理与间接审理各自的制度优势。
(三)“第三种模式”说
该观点认为:异步审理从性质定位上讲,因其可以通过网络传输信息,所以更接近但不等同于直接言词审判,应当被视作介于间接审理与直接审理之间的第三种模式。[3]显然异步审理的“非同步性”不能视作直接言词审判中各方参与人即时交流、回应的模式;同时,相较于传统间接审理提供纸质材料,异步审理借助信息技术可以传递更多的信息,譬如可以通过视频、音频传递诉讼参与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表达意见的语气、表情乃至动作。由此可见,异步审理是在依托信息网络平台、突破时空限制、节约诉讼时间与金钱成本并提高效率的情形下,使得诉讼参与人尽可能充分表达其诉讼意见的一种全新庭审方式。
除以上三种观点,也有学者以淘宝ODR经验为依托,认为异步审理与可以用职权探知的程序的案件能够天然的契合,其中尤其适合非讼程序审理部分。[4]
(四)回应:异步审理应属于“第三种模式”
现阶段,异步审理已经在全国多地法院开展实践,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基层人民法院法官适用异步审理后给出的反馈[5]为例,该地运用的异步审理同时体现了直接审理与间接审理的特征,即法官与当事人用类似线上群聊的方式推进非同步庭审。一方面,异步审理仍然保留了法官与当事人等主体的交互,各方主体实质上仍然参与庭审过程,并未因为形式的改变而抛弃辩论环节,体现了直接审理的特点;另一方面,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是当事人的文字性表述与电子化证据,而非面对面的法官询问,此处体现了间接审理的特质。但是异步审理模式不能因为其实质运作模式就与直接审理画等号,也不能因为形式上的契合就视作间接审理。根据《规则》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庭审程序环节分别录制参与庭审视频并上传至诉讼平台,非同步完成庭审活动:(一)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二)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三)案件经过在线证据交换或者调查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的规定,异步审理适用于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范围仅停留在一审审级层面,且其脱胎于信息技术在司法实践领域的应用,使得审理活动在新技术适用下产生了更适应现代司法裁决和社会特征的综合色彩,因此对于此种创新性的司法审理模式,应严格从概念上区分,即异步审理更类似一种兼顾了以上两种审理模式优点的第三种审理模式,既保留了直接审理对于事实查明诉讼过程的公平正义之追求,又加入了间接审理的高效与简洁。
二、异步审理的合理性考量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以及法律意识在社会层面上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体开始知法懂法用法,由此引发我国司法机关中诉讼案件持续攀升,从而导致“案多人少”,成为司法机构亟待解决的难题,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实务工作者,都为此提出许多设想与改革措施以期解决这一难题,2021年民事诉讼程序中有关于繁简分流改革的立法便是典型的措施,尽管学界对于改革的争论不断,大致分为效率派与权力派——前者指应当坚持以效率为导向,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后者则坚持要建构正当化的程序。但从整体上来看,关于繁简分流的改革,立法综合了上述观点争论,即以提高效率为追求目标的同时也摒弃了效率派的激进主张,尊重程序正当、维护程序正义。[6]同理,现实层面各种新问题与社会新需求层出不穷,使得异步审理的出现有着必然性和合理性,异步审理作为电子诉讼的创新型审理程序的改革,其本质即对于繁简分流改革的遵循。
(一)诉讼效率的直接体现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异步审理以“群聊”的方式进行,突出体现“非同步性”带来的极高便利性,即当事人无须特地准备PC端以及摄像头、麦克风等设备,在特定时间和较为独立的环境下进行诉讼,只需要通过移动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等)即可随时随地展开诉讼活动,可以节省当事人诉讼准备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提高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度,从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异步审理相对宽松,可以给予当事人更加便利的诉讼体验,还可以给予当事人更多的准备诉讼材料及证据的时间,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另外,《规定》第六条上海高院《关于在线异步诉讼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在线异步诉讼的期限自诉讼活动启动起算,一般不超过10日,到期后该次诉讼活动结束。法官、法官助理、经法院授权的调解员根据需要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5日。超过15日诉讼活动仍不能结束的,经庭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一次,且不超过5日。在线异步诉讼活动总时长不超过20日。将异步审理的审限缩短,也便于当事人的诉求尽快得到处理。从法官的角度来说,利用碎片化的时间进行人机交互式庭审,可以有效缓解案件审理压力,有利于缩短审限并提升结案的速度与效率。从司法系统的角度来说,异步审理作为一种同步审理的补充,不会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有利于减轻司法系统的运转负担,改善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二)程序正义的根本契合
1.直接言词原则的新体现
鉴于异步审理运作方式的特殊性,在适用过程中需要考虑其与传统诉讼价值的适配程度,最典型的便是异步审理能否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源自德国费尔巴哈的“口头原则”,该原则关键之处在于通过“生动鲜活的语言”,使法官达到足够的感知,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充分的询问,由此使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形成内心确信。[7]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做的异步审理全流程展示[8]可以得知,大多数情况下诉讼主体是以类似“群聊”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流的,有限的视频对话方式一般运用在身份确认环节中,推动诉讼进程的非同步性不可避免地稀释直接言词原则所体现的价值和作用,但这种程度的稀释在法制日益健全、法官办案水平提升和技术更加先进的当代,并不会从根本上撼动直接言词原则所追求的“查明事实”之终极目的。
首先,“庭审”的概念并非一成不变,不能将当代的“庭审”机械地理解成物理意义上的法庭,应该进一步将虚拟的法庭涵盖在内。技术的社会包容性和科技理念的升级,例如元宇宙的兴起带来对虚拟空间现实性的延伸思考,促使我们进一步承认,就现有技术而言,在传递思想、表达真实意图等方面,网络空间可以达到无限接近现实空间的效果,这样的现实性会使庭审概念更具有应用性,因此用文字的方式非同步地进行庭审完全可行,且不违背直接言词原则的本质。
其次,在官能感知方面,无论是文字还是视频都远不如面对面的交谈更能调动人的各种感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一点,即真正影响事实判定的最核心因素应当是“证据”而非“表现”,“不存在之事实等同于不能证明之事实”,事实密切依赖于当事人的举证,如果当事人无法依据法律规定证明要件事实,则法官即使情感上认为其陈述似乎是真,也无法判决支持其理由,假如未来元宇宙这一技术的应用能成熟化,也许能够给庭审带来在所有感觉(视觉、听觉、触觉、味觉和嗅觉等)上接近真实物理世界的效果,但是这一增色对于事实的查明也属于“锦上添花”而非“必不可少”。从对效率和公正的取舍上考虑,诉讼参与人难以表露外在行为不足以推翻异步审理模式带来的便捷优势。[9]
最后,在歧义性产生的可能性上,即便是现实的庭审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当事人表述不清的情况,但是实践中法官出于判决准确性、合法性的需要,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会再三进行确认,法官对于案情的梳理和审理环节的引导与追问,即便是通过线上的文字表达也不会丢失。
2.尊重司法权威的新方式
传统法庭注重仪式感对诉讼主体的影响,通过庄重的用语、穿法袍正装出席、国徽高悬等方式,营造出庄严肃穆的氛围感。而在异步审理模式下,法官很难在虚拟空间体现出传统法庭背景下决定性的中心权威地位,正如麦克卢汉所言“信息的散播正在创立一个新的权力结构:处处是中心,无处是边远”,如果从传统视角上对于司法权威进行理解,异步审理模式对其稀释是不可避免的。在信息化时代,人人都是自己的表达者,在信息传播媒介本就产生革命性变化的大背景下,固守过去的仪式是一种变相的固步自封,也限制了司法实践的思维转变。过去的环境中,信息传递有限,法官和普通民众都认为法官是最终的裁判者,实际上随着新闻媒介的革新,人人都有发声的权利,司法知识的普及也远非过去可以比拟,舆论对于司法的干涉和影响也大大增加,譬如药家鑫案、于欢案、谭松韵之母被撞案等,这些现实案例早就体现了信息技术进步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因此,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仪式感可能会打折扣,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
然而,构造一个创新的司法体制意味着要从思维根源进行变化,异步审理模式并不能影响到司法权威的核心。因为法律的权威性本质体现在足以令当事人信服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而非形式化的表现。尽管非同步审理模式消解了形式上的权威性,但是变相促进了法官以更加谨慎的态度去判断事实、引用法条并作出公正的说理和裁判,从本质上也是在促进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使得司法权威进一步脱离了表象并直指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