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思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思想

作者: 胡开英

[摘 要]《〈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蕴含着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思想。在意识形态的概念上,《序言》赋予意识形态以观念上层建筑释义,并且深入观念上层建筑内部以意识形态掩盖社会冲突进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本性对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式予以区分。在意识形态的功能上,在资产阶级虚假的辩护意识主导整个时代氛围的背景下,《序言》强调意识形态掩盖社会冲突、阻碍社会变革的消极功能方面,从而提请工人阶级警惕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欺骗。在意识形态的性质上,前述两点表明《序言》中的意识形态兼具中性与否定性。厘清《序言》中的意识形态思想,对于全面把握意识形态的实质、性质与功能,做好当前的意识形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意识形态;社会意识形式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1308(2023)06-0023-07

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概括地表述了唯物史观的基本结论,其中的相关话语阐述便蕴含着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思想。但观之现有的文献,研究者多是在辅助论证时援引并诠释《序言》中的意识形态相关话语,这一方面使《序言》中的意识形态思想得到一定阐释,但顺带的研究也在另一方面招致对意识形态相关语句理解的诸多争议。一是在意识形态的概念上,争议的点在于《序言》是否辨别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式,以及在辨别成立的前提下,区分的标准是“歪曲性”、“实践性”抑或“利益规定性”;二是在意识形态的功能上,对意识形态克服社会冲突之定性存在分歧,形成“消极”“积极”“中性”三种观点;三是在意识形态的性质上,形成“中性”“否定性”“肯定性”三种见解。本文在综合学界已有观点,分析马克思的文本及思想史语境对《序言》中意识形态思想阐述的基础上,提出从指明与掩盖社会冲突的功能差异上把握对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式的区分,从掩蔽社会冲突把握意识形态的功能,从兼具中性与否定性把握意识形态之定性。对意识形态的此种理解模式成立于《序言》的特定文本语境,构成全面把握马克思意识形态思想的重要一环,但也并不排除文本之外的其他解读模式。

一、意识形态的概念:《序言》辨明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式的关系

《序言》指出:“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1]2根据这段经典表述并结合马克思的思想史语境,意识形态能够取得观念上层建筑释义。首先,马克思在不同文本语境中明确上层建筑具有喻指思想、观念的内涵,[2]表明上层建筑具有观念上层建筑的内容与规定。比如,《德意志意识形态》“圣麦克斯”章与“费尔巴哈”章中分别提到“思想上层建筑”[3]432与“观念的上层建筑”[4]211,《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列举“整个上层建筑”为反映不同财产形式(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与生存条件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4]695。其次,文本中的“之”代指经济基础与政治的上层建筑,[5]因此“社会意识形式”兼具对两者的适应。再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观念上层建筑便是此处社会意识形式的同义词。由此表明,尽管马克思在《序言》中并未使用观念上层建筑,也可推知此处的社会意识形式与观念上层建筑同义,从而为确立意识形态的观念上层建筑释义奠定基础。最后,意识形态具有思想观念的形式,表明其与具有物质形式的政治上层建筑不同,因此界定为观念上层建筑更为严谨。[6]83

意识形态的观念上层建筑释义表明,意识形态置于经济基础与政治上层建筑之上并受到前者的制约,这使意识形态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得以澄明,也表明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式二者在同属精神领域,同受经济基础与政治上层建筑制约的意义上等同。这是马克思在《序言》中对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式关系的第一处澄明。这一澄明是对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文本中关于意识形态没有独立的历史,受到社会存在制约,更确切地说是受到物质生活条件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社会关系制约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延续与完善。但这并未辨别意识形态与一般社会意识形式,由此容易造成对二者的混淆。“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1]3,对这一问题予以回答。这也表明与在此前的文本中将意识形态与意识、观念、思想牵连在一起,由此说明意识形态由社会存在所决定的性质不同,马克思在明晰意识形态所属社会结构定位的基础上开始对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式进行分辨。但多数学者并未自觉认识到这一点,而仅仅引用这一段论述来说明意识形态的具体表现形式所指,因此他们在社会结构层面明确意识形态归属观念上层建筑之后,并未深入辨别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式。少数学者意识到马克思在此处对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式予以分辨,并对区分的依据进行探讨,形成“歪曲性”“实践性”“利益规定性”几种观点。个别学者则认为,马克思在此处辨别的对象为“两大变革”,即生产关系的变革与上层建筑的变革。[7]53

上述几种观点指明两个问题:其一,《序言》是否对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式加以分辨?其二,如果对两种意识的分辨成立,依据是什么?回归马克思的文本语境中,本文认为,《序言》对两种意识的分辨成立,依据为社会意识形式指明变革,意识形态的形式则掩盖社会冲突、阻碍社会变革。

首先,《序言》对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式加以分辨。如前所述,学界对“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之“两者”的认识存在争议,形成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指两种变革,区别是对生产关系的变革与上层建筑的变革;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指意识形态的形式与自然科学(社会意识形式),比如郁建兴、俞吾金、赵敦华、郝保权、贾鹏飞、钟启东等。哪一种观点更符合马克思的本意?从句法逻辑来看,马克思在紧邻该句的前文中描述了社会的基本矛盾运动,以及在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领域发生的两大变革。这两大变革由先行发生的生产力与经济基础的变革所引起,是对后两大变革的顺应与适合。由此可知,“在考察这些变革时”中的“变革”指生产关系的变革与上层建筑的变革。但如果后文是对两种变革的区分,马克思无需以“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引起下文,而只需替换“下面两者”以“其”或“这两者”,这更符合语言的表达习惯。其次,假使“两者”确实指两大变革,后文言说的内容也不足以支撑对两种变革的区分。最后,如果将此处理解为对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式的区分,紧邻该句的后文所表述的内容方能水到渠成,即正因意识形态的形式发挥着掩盖社会冲突、阻碍社会变革的作用,判断一个变革时代才不能以意识为依据。因此,“两者”指社会意识形式与意识形态,这更符合《序言》的文本语境。

《序言》分辨二者的标准是指明与阻碍社会变革。如前所述,学界对《序言》中关于此问题的论述也存在争议,主要形成三种观点:一是根据认识论意义上的正误区分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式,强调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意识形态的形式却不足以获得正确的认识,如Larrain,U.迪尔泽。Larrain指出,“通过区分科学与法律的、政治的和其他形式,马克思含蓄地声称这样的意识形态形式是不足以获得正确的意识的”[8]30。二是根据是否具有实践性区分之,主张自然科学等社会意识形式仅指明变革,而意识形态的形式则“意识到社会矛盾并力求解决矛盾”[9]。三是根据是否具有利益规定性,是否发挥调节利益冲突的作用区分之,主张马克思在此处“指出了意识形态极其重要的社会功能是它能够感知社会矛盾,并且不遗余力地克服社会冲突(指利益冲突,更进一步说是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冲突,引者注),而同时作为观念上层建筑的一般社会意识形式则不具备”[6]83。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不符合《序言》的文本语境,因为假若“克服”是消极意义上的克服成立,马克思至多表明意识形态发挥着掩盖社会冲突的作用,并不能由此推导马克思主张意识形态的全然虚假。再有,该观点亦不符合马克思对意识形态虚假性的理解。马克思所言的虚假意识形态主要指哲学批判语境下颠倒观念与现实关系的唯心主义,以及因认识本体错误而产生的遵循从观念到观念、从观念到现实的认识路线由以形成的具有无根性、神秘性、伪批判性的观念思想;政治经济学批判语境下因资本主义社会的颠倒而形成的拜物教意识、颠倒观念、表象观念;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批判语境下资产阶级用“歪曲的形式把自己的特殊利益冒充为普遍的利益”[3]195的虚假意识形态。这表明马克思语境下的虚假意识形态具有特指性,并非泛指认识论意义上的一切谬误。当虚假意识形态产生的认识根源、阶级根源、存在论根源消失时,也是其虚假性的终结之日。这表明在马克思看来,虚假性不是意识形态的天然属性。因此,以认识论意义上的正误区分社会意识形式与意识形态,制造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对立,并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后两种观点均具有脱离此文本语境的合理性,因为如果这两种观点成立,会造成该段论述与马克思在后文强调的“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1]3这一论述的逻辑脱节;但第二种观点确实抓住了意识形态的实践特性,第三种观点亦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对意识形态实质——利益规定性的合理阐发,因此这两种观点具有脱离此文本语境的合理性。

结合《序言》的文本语境、马克思的思想史语境以及马克思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本文认为,马克思在此处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变革”与“掩盖社会冲突、阻碍社会变革的意识形态形式”区分社会意识形式与意识形态。这表明在《序言》中的此处,意识形态仍具有否定性意涵,但此种观点只具有该文本语境或意识形态批判语境下的合理性,并不代表马克思从未使用过描述性意义上的意识形态,也并不代表意识形态在马克思的思想史语境下始终是一个否定性概念。为证成此种主张,需在学界对《序言》中意识形态的形式“克服”社会冲突之性质的争议中辨明“克服”是何种性质的“克服”。如若确证“克服”是消极意义上的”克服“成立,需合理解释意识形态已取得描述性意涵、潜在肯定性含义的前提下,为何马克思仍对意识形态持否定态度。

二、意识形态的功能:《序言》表明意识形态掩盖社会冲突

关于“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意识形态的形式”中的“克服”之性质,学术界主要形成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克服”是消极意义上的“克服”。郁建兴认为,当不能通过实践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时,意识形态便应运而生,以对“社会矛盾的否定或掩蔽”[10]的方式谋求在观念上克服社会冲突。赵敦华也指出,意识形态是“力图否认或掩盖社会变革的意识形态”[11]。俞吾金指出,“意识形态的那些具体的形式总是以扭曲的方式表现着变革时代,甚至遮蔽着变革时代的真相”[12]131,由此才能解释马克思为何在对意识形态的形式与社会意识形式予以区分后,紧接着指出不能以意识为依据判断一个变革时代。钟启东认为,意识形态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冲突的克服并非真正的克服,而是“‘思想变戏法’和‘精神胜利法’……通过颠倒和歪曲,把根本性的冲突说成是暂时性的冲突,把阶级对立的全面矛盾说成是民众之间的局部矛盾”[13]。第二种观点认为,“克服”是积极意义上的“克服”。从“社会变革的先导与驱动力量”[7]53,到“扮演着变革社会存在的历史作用,从而为人类解放提供源源不断的意识动力”[14],再到“引导社会变革、化解社会矛盾的建设性力量”[15],肖士英、鲍金、靳涛等研究者是在积极的意义上理解意识形态的形式对社会冲突的克服。第三种观点认为,“克服”是中性意义上的克服,比如贾鹏飞、郝保权等。贾鹏飞认为,意识形态克服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冲突,兼具维护与重构现有秩序的功能,由此取得中性意义。[6]84从以上的论述中还可以得知,研究者不仅对意识形态克服社会冲突的定性存在分歧,而且对社会冲突的理解也存在争议,但因对社会冲突的理解分歧并不影响对文本中意识形态功能的研究,故在此不作深入探讨。

关于文本中意识形态的形式克服社会冲突之性质的争论,实则是对意识形态功能的争论。如果脱离《序言》的文本语境,根据马克思的思想史语境以及意识形态活动的现实情况,掩盖与揭示社会冲突进而阻碍与推进社会变革都是意识形态功能的真实体现,也符合马克思对意识形态功能理解的全貌。因为无论是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虚幻特殊利益为普遍利益以掩盖现实中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利益对立的批判;还是对在小生产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拿破仑观念”,导致农民阶级在法国总统大选时将选票投给路易·波拿巴的分析;抑或对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将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美化为自由、平等、公平的交易关系的谴责,这都蕴含着马克思对意识形态掩盖社会冲突、阻碍社会变革之消极作用的分析。同时,马克思对革命阶级意识形态发挥揭露社会矛盾、团结人民群众参加革命的分析,以及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对旧时的法国革命利用意识形态传统“实现当代的任务,即解除桎梏和建立现代资产阶级社会”[4]669之作用的分析,则在另一方面体现出马克思对意识形态揭示社会冲突、推进社会变革之积极作用的认识。但就《序言》的文本语境而言,马克思认为,“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意识形态的形式”语境下的“克服”是消极意义上的“克服”,这表明意识形态发挥掩盖社会冲突、阻碍社会变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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