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朵上的羌年
作者: 焦虎三羌年,又称羌历年或羌年节,羌语称“日美吉”,意为羌族吉祥欢乐的节日。其中“日美”(日麦)为羌族的自称,“吉”有吉祥如意的意思。“日美吉”是羌族人民独特的节日,其内涵与中华民族传统的春节相近,原来一般定在秋收之后,具体日期不固定,后来统一为每年的农历十月初一。根据各地风俗差异,羌年又有“牛王会”、“羌历新年”、“过小年”、丰收节”、“还愿节”等多种称呼,虽然名称不同,各地区节庆中各种仪式也不尽相同,但主要仪轨与宗旨却大同小异,均以驱秽庆收和感恩还愿为主
羌年是羌族民俗的集大成者。至清乾隆时期以前,羌年一直是岷江上游与湔江流域“两江七河”片区羌族人民最为隆重与盛大的节日。作为一种节日习俗,羌年具有最大的文化复合性,触及到多方面、多层次的经济生产的民俗、消费生活的民俗,宗教信仰的民俗和游艺民俗等。我国历史上通行的民俗事项,现在一般分为十类:巫术民俗,信仰民俗,服饰、饮食、居住民俗,建筑民俗,制度民俗,生产民俗,岁时节令民俗,人生仪礼民俗,商业贸易民俗,文艺游艺民俗。这十大类民俗文化几乎在羌年中都有体现,也因此使得羌年成为集羌族众多民俗文化为一身的“民俗大百科”。这种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加客观和真实地认识羌年在保护与传承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格局中的地位和价值。如以羌族较具代表性的释比文化为例,羌年中释比上坛经的使用率占整个上坛经的比例达90%以上,有些地区甚至接近100%,这意味着,羌年中释比经文的使用与传承,不仅维系着信仰习俗的存亡,也维系着羌语以及羌族口头传统的生存和发展;又如,历史上除了羌年前后举行冠礼外(因此时大多农闲,又是年节)为了喜上加喜,羌族男女青年大多选择在羌年期间结婚办喜事,这又使得羌年成为传承羌族人生仪礼民俗最好的平台。
2008年6月,在原文化部确定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四川省茂县、汶川县、理县以及北川羌族自治县的羌年被正式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俗类别之中;2009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羌年又被正式批准列入联合国《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但是,作为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代表,羌年一直在历史的沧海桑田中沉浮不定,其“族群空间共同拥有的语境”正面临着时代变迁与文明转型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
“神圣空间”严重缺失
从民俗与信仰角度而言,羌年是人地关系中“世俗空间”和“神圣空间”合二为一的产物。羌年中的群体性欢娱项目、“共食行为”,以及习惯法指导下的年终评审与村规民约的制定等内容,构成了它世俗空间的表征方式,而还愿祭祀、敬神驱秽等内容,以及丰产崇拜和万物崇拜等巫术意旨,则是羌年最为核心的本质特征。朱宜初在考证民族节日的基本特征时就认为,传统节日大多固有鲜明的宗教性,这就决定了羌年需要特定的“实物和场所”。事实上,传统习俗中,前者,羌年需要一定的祭品和释比作法的成套法器;后者,羌年大多在某些特定的场所举行庄重的仪式,如:汶川县阿尔村巴夺寨,昔日在城湟庙“坐愿”,在神树林和白石神塔前“还愿”;汶川县绵虒乡簇头等寨,在神树林和神庙前举行秋收还愿;茂县雅都乡九龙村在“纳克色”(山神塔)前举行秋收还愿;理县通化乡,当地“山王会”有各寨预先选备一块白石用以代表山王的习俗,并在神树林前的祭天神台上供白石神与神树枝,举行还愿仪式。这些特定的“实物和场所”,组成了羌年传统意义中的“神圣空间”,也维系着羌年的精神内核与生存的内在动因。
2005年8月,在汶川县阿尔村巴夺寨,我采访了释比余明海老人。据老人回忆,整个巴夺寨,昔日共有玉皇庙三座,城隍庙二座,家家还有神龛并供祖先牌位。这些神圣空间加上神山、神树与白石诸神和相应敬忌,共同维系出羌年生存必需的文化环境,但羌族地区的古庙有些毁于上世纪60年代,至今多数未进行修复。又如茂县雅都乡九龙村,昔日全村有观音庙三座,纳克色四座,神宫色(生殖崇拜塔)一座,土地庙一座,现除一座年久失修、摇摇欲坠的“纳克色”与远在高山之颠的“神宫色”外,其他的祭祀场所均早已损毁,场地的空白,空间的消失,几乎无法举行中规中矩的“还愿会”。“神圣空间”的严重缺失,使当下的羌年无疑失去了许多传统的仪式,也缺失了许多传统的流程。
村寨“空巢化”
羌年在农历十月举办,并非全国性的法定节假日,村寨中外出打工者与学生根本无法返乡,这使其丧失了大量的受众与参与者。2005年羌年前夕,我在汶川县阿尔村巴夺寨考察,有释比老人介绍:“年轻人大多都下山了,寨子中只留下了老人和小孩,羌年根本无法举办。”事实上,就在这月,因为没有人出面组织“还愿会”,释比余家和朱家只好各自操办自家的祭祀和还愿。村寨日趋严重的“空巢”现象,青壮年人口大量外流,羌年节庆文化根基的遗失现象,近年来,在整个羌区仍较为普遍。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与经济收入的大幅提升,不少偏远与居于高半山的羌族村寨,迁入城镇或搬入河坝的进程一直持续不断。这种情况当地人形象比喻为“山上的往河坝头搬,河坝的往城里搬,城里的往成德绵搬”。如以茂县雅都乡前村纳古寨为例,该村138户,现有498人,均为羌族。2012年2月我在田野考察中发现,其中16户主要因经济原因无力在县城购房,故只好留住村寨,余下村民均在县城及周边购有住房,其中100户因农业生产,在县村两地往返,即农忙时回村务农,余下时间呆在县城,另有22户外迁不再返村。2013年2月,我再次田野考察时,发现该村因故无法搬迁只余下不足5户,外迁不再返村却增加到113户,县村两地往返只余不到20户。村落的进化和发展,固然是羌区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必然结果,羌族人民有权利选择更好的生活方式,但这种大面积人口外迁,一方面使原有村寨“空巢化”,甚至名存实亡,村寨传统文化根本谈不上保护和传承;另一方面,外迁的村寨因居住环境的剧变,村寨传统文化又出现“真空”,流失注定加速,如此,村寨传统文化变得岌岌不保。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羌年逐渐成为远离村寨的节庆文化。5·12汶川地震后,在灾后物质家园与精神家园的重建活动中,面对经济发展与旅游开发,在羌区,作为一张与众不同的文化明信片——羌年,受到普遍热捧。但实际上,很多地方将之作为宣传与扩大影响的一个舞台,更多倾力于各式各样的大型活动、文艺表演与选秀比赛,而且地点上几乎全部集中于县城或是某几处知名的旅游景点,内容上也渗杂了太多外来文化的因素,将羌年从自己的文化土壤中拔根而起。节庆文化“舞台空间”的错位,在羌区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厚古而不薄今
2012年12月,国家民委印发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文化价值和保护与发展意义做了高度概括:“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在产业结构、民居式样、村寨风貌以及风俗习惯等方面都集中体现了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文化特色, 集中反映了少数民族聚落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类型中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过程,相对完整地保留了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基因,凝聚了各少数民族文化的历史结晶,体现了中华文明多样性,是传承民族文化的有效载体”,“民族的本质特点是文化,保护民族特色村寨的乡土文化,就是保护民族文化的活水之源”。
2021年1月4日,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指出:“加强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历史与文明永远不是一波静止的湖水。今天的传统,可能就是昔日的异化,而今日的涵化,可能就是明日的正宗,比如古羌十月历换算为农历十二月历,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面对社会的进步,文化的变迁,我们不能一味地厚古薄今,不能绝对化地将“传统”与“现代”对立开来,一味地认为凡是过去的都是优秀的,凡是现在变化了的都是“伪作”与“赝品”。在对于诸如羌年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上,片面排斥发展与变化,将保护与继承,视为“全盘复古”,这本身就是不可取的。
非遗传承与经济发展应互相促进
羌年的非遗传承工作与经济发展之间并不是对立的,而应辩证去看。以现今羌族较好保存并仍在传承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村寨为代表,它们几乎是中国西部众多少数民族村寨的一个典型缩影。由于历史与自然的原因,这些地方大多偏僻而落后,交通不发达,村寨设施简陋,生产力水平低下,村民收入较低,“脱贫”之后,如何防返贫,如何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仍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话题。这种现实情况本身就意味着,在这些地方,大力促进村寨物质文明的建设,是保护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与条件,也是促进诸如羌年在内的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前提与条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根基在于人的传承,而人不仅是“文化的动物”,也是“经济的动物”。以羌年为例,它是带巫术性质的年节文化,本身也是带经济性质的年节文化,年节中的“丰产崇拜”仪式,与其说是巫术,不如说是经济行为的表达与期盼。
羌年这种节庆文化,不仅是一系列习俗和仪轨,也是一系列特定的人地关系中“关系的总和与平衡”: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它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村寨团结与发展的“凝固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羌年中的许多仪轨,类如神树、神山崇拜以及习惯法的运作,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良性互动。如在龙溪乡羌年的“坐愿会”上,不仅有一项对村寨过去一年家家户户是非曲直的公判,也会宣布来年的村规民约。长期以来,这种少数民族乡土文化中形成的“习惯法”,对于促进村民团结、遵纪守法乃至传播中华民族的优良品德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些民族文化中的优良基因,本身就是民族团结的产物,如果能加以正确保护和传承,事必会大大促进民族团结与村寨和谐。
从锦上添花到雪中送炭
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羌年,是羌族悠久历史与灿烂文明的杰出代表,也是见证羌族文明进程的“活化石”,其文化本就以类型繁复、种类繁多著名。比如依其语言类别,有北部与南部之别,即使在同一方言片区内,羌语分支也有差异。各地羌年不仅称谓有所差别,其年节的文化形态与宗教指向也各有所不同。面对这种繁复的现实,羌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重要的起始工作在于要对各地羌年节庆文化的表征和流程,以求同存异与兼容并包的原则,建立全羌区的羌年数据资料厍,并在此基础上,以保护民族民间传统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出发点,以尊重差异性和注重原生态为指导原则,建立并确定既符合传统,又较为规范统一的羌年程式。这种“文化DNA”的调查和辨析工作,是保护与传承羌年最为重要的理论工程。
政府加强引导和扶持,让羌年真正回归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国家公益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多样性、复杂性和脆弱性决定了其保护工作是一项耗费巨大的工程。除了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外,政府之职责必然要求其发挥核心作用。少些带GDP取向的宣传动机,拿出一定财力和物力踏踏实实投入村寨,特别是那些偏远但至今民族文化特色仍保存较为浓厚的村寨原生态羌年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之中,变“锦上添花”为“雪中送炭”。在偏远地区,政府可以联合有关村寨共同举办羌年活动,将部分县级的年节活动放入村寨之中;对于村寨自发的羌年活动,政府也应加以鼓励和引导,争取在财力和物力上给以一定扶持。各地应争取选择有条件的数个传统村寨,尽快复原羌年的原生态面貌,以此作为试点样本和中心点,进一步辐射到周边区域。
以人为本,回归自然
引导民众增加对羌年的认知和归属感。羌族人民是羌族丰富而灿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主力,他们对本民族文化自觉与自醒的认识和热爱,才是这一伟大工程能健康而有序发展下去的内在动力。如果说作为非遗的羌年,是一条五彩斑斓的鱼,村寨才是它真正存活的水;如果说羌年是一只引颈高歌的鸟,村寨才是它真正飞翔的林,只有让羌年真正回归村寨,它的传承才能从源头加以落实。
对羌区的保护,应以保护民族文化为优先。近年来,对于羌区文化建设与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虽然不乏好的意见和建议,但利益因素仍占重要成份。在利己主义的驱使下,有些意见和建议,以“开发”之名,涸泽而渔,焚林而猎,完全不以保护民族文化为优先出发点。而村寨自发的羌年活动,由于经济利益少,反而少受重视。
民族文化是民族生存之本,发展之源,也是民族存亡之根。而民族文化的生存和发展,不仅是一个文明的调适过程,也是一个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应尽快找准羌年的“文化DNA”。在政府和社会各界大力扶持和关心下,多出台让羌年脚踏实地回归于村寨的有效政策,并对内做好宣传,增加羌族村寨民众对于自己民族文化和历史的自信心与自豪感,增加他们对于羌年的认知和归属感。同时还要与时俱进,将羌年的非遗保护和传承与村落的发展、文明的进步紧密联系在一在,如此,羌年才能真正回归于村寨,它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才能从根本上加以实现。■
(焦虎三,四川文化艺术学院研究员,电子科技大学数字文化与传媒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成都市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库成员/责编 刘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