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新质生产力的重庆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完善
作者: 李浩然 王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强调,要“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1]“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2],科学合理地完善地方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有助于推动形成与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有助于促进地方科技创新活动及其治理体系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有助于用好科技体制,深化改革“变量”,催生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增量”。当前,重庆市正加快构建“416”科技创新战略布局,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有必要立足《决定》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深刻剖析新质生产力视域下完善重庆科技创新政策体系的内在逻辑,并尝试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新质生产力视域下重庆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完善的内在逻辑
(一)科技创新政策需体现动态发展性
一是科技创新政策要动态更新。当前,全球科技创新进入密集活跃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迅猛发展,科研范式发生系统转变,学科交叉融合也在不断深入,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等前沿技术实现多点突破、引发链式变革,不断推动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科技创新政策也必须及时更新,以“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顺应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现实需求。然而,在“重庆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中以“科技”为关键词检索发现,重庆现行科技创新政策中,超过5年未更新的接近三分之一,一定程度上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科技创新实践之治理需求,亟须与时俱进,予以更新完善。
二是科技创新政策经验需及时固定。科技创新政策对相关实践主要起指导作用,具有制定修改快捷、规定内容灵活等优势;科技创新地方立法对相关实践则起着规制作用,具备稳定性、强制性、规范性等特点。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科技创新政策经验以法规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动科技创新。目前,重庆市更多是以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等“红头文件”规定科技创新相关内容,立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仅有《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技创新法治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科技创新政策需呈现地域适应性
一是科技创新政策要精准对接“416”科技创新战略布局。《决定》指出,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而“416”科技创新战略布局正是重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基石和源头[3],是站在新一轮世界科技革命和现代化新重庆建设高度提出的具有系统性、前瞻性、引领性和可拓展的科技创新发展“设计图”,涵盖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产业、教育等各方面。为此,重庆科技创新政策应当全面、精准对接“416”科技创新战略布局,为科技创新发展实践绘制清晰的“施工图”。然而,调研发现,现有政策仍然一定程度上呈现“重创新绩效激励轻资源统筹优化、重创新优秀评比轻科技普及教育”等特征,对“教育科技人才良性循环”“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等新理念的贯彻还不够深入具体。
二是科技创新政策需充分保障区域科技协同创新。《决定》提出“推进科技创新央地协同”等要求,沪苏浙皖已经对此进行了实践探索,四省市联合出台《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并与国家部委建立协调机制,推动实施《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方案》。相比之下,重庆与四川就科技创新还未开展协同立法,亦未建立部省协调机制,《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中关于“成渝地区协同创新”的规定也较为泛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所提出的“共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4]缺乏具体的制度支撑和落实路径。
(三)科技创新政策需凸显重点倾向性
一是对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需加强。《决定》指出,要“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完善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战略性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5]。对此,《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作出了积极回应,例如第18条规定了“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但将保护范围限定为“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对于数据形态的算法,特别是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质生产工具”,则未明确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二是对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人才的评价标准需改进。根据《决定》规定,未来要强化基础研究领域、交叉前沿领域、重点领域前瞻性、引领性布局,而更高素质人才是其中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为此,重庆需要改变现有科技人才评价体系中“轻科学突破重成果发表、轻创新能力重身份资历”的现状,为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所需的具备前瞻性思维力、突破性创造力,敢于探索空白领域、挑战现有研究范式的革新性科技人才提供激励措施。
三是围绕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培育耐心资本的力度要加大。《决定》强调,要“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6]。然而,调研发现,重庆现行科技金融政策对科技贷款期限的设定相对较短,与颠覆性科技创新的长期连续、稳定可靠资金需求不相符,或不利于其稳步推进、耐心突破。
(四)科技创新政策需彰显体系闭环性
一是科技创新政策要兼顾鼓励培育与管理监督。“深化科技评价体系改革”是促进科技创新有序、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调研发现,重庆部分科技创新政策重入库前资质审核而轻入库后绩效考核、鼓励培育措施丰富而评价退出机制缺失,极易滋生“入库即摆烂”“项目资金打水漂”等不良现象。这就需要将全过程评价、动态评价等理念融入科技创新支持政策,做到鼓励培育与管理监督的“双向互补”。
二是科技创新政策需兼顾激励保障与追责处罚。《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严肃整治学术不端行为”[7]。然而,在绝大多数科技创新政策规定了类型多样的培育、激励、保障措施的同时,只有少数政策针对“学术不端”“骗取资金”等科技创新失职渎职行为规定了追责机制,且违规违法行为类型和惩罚措施也不够明确具体。
值得借鉴的是,浙江省出台《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明确了10类科技行政处罚事项及对应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及处罚幅度,制定《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意见》《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分别规定了入库专家违规行为类型及出库情形、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情形及其行为依据、资金跟踪监管及调整取消追责机制等内容,从科技人才、活动、资金等方面实现了科技创新政策落地的全过程监管,使政府服务科技创新政策效益最大化。
二、新质生产力视域下重庆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完善的实践进路
(一)围绕科技创新实践需求对政策进行迭代升级
一是动态评估更新政策。可通过执法检查、民主监督、专题调研、意见征集、会议研讨等方式,及时掌握科技创新治理的新趋势、新问题、新需求,科学评估现行科技创新政策之得失,依托重庆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研究中心,定期对重庆现行科技创新政策开展集中清查,形成“科技创新政策动态更新清单”,明确更新优先级顺序。对《重庆市引进科技创新资源行动计划(2019—2022年)》《重庆市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2019)》等内容明显滞后于时代要求、不能精准落实国家政策、不符合重庆科技创新实践需求、相互衔接不畅甚至存在冲突的科技创新政策进行及时废止或者修改。
二是构建完整政策体系。重庆市有关部门宜依照新修改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总结《重庆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吸收《武隆区科技扶贫工作方案》《南川区科技创新智库管理办法》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借鉴浙江等地政策经验,及时起草制定《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科技扶贫工作办法》《重庆市科技创新智库管理办法》等规章,推动重庆市科技奖励、科技扶贫、智库管理等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同时,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还可采取“小快灵”立法模式,出台《关于依法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基本原则,发展新质生产力议事协调机制及各级各部门职责,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作用,多跨协同科技创新机制;借鉴上海、浙江等地立法经验,开展《重庆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重庆市促进教育科技人才融合发展条例》等立法前期调研,推动形成与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
(二)围绕重庆市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出台精准政策
一是推动科技创新战略布局落实落细。以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为战略支撑,紧紧围绕“416”科技创新战略布局,精准调整重庆市科技创新政策,提高服务科技创新工作实践的针对性、适应性。具言之,就是要结合重庆各区县、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的创新平台、优势技术、人才团队等要素,起草制定“‘416’科技创新战略布局实施方案”,依托前沿技术、数智变革两大引擎,面向科技创新主体实施个性化的财政、税收、金融等专项政策,依托西部(重庆)科学城和两江协同创新区,打造市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推动建立区域或领域内人才流动互用、教育交叉贯通、平台开放共享、资源统筹配置、成果衔接转化等协同机制,充分释放人才、知识、技术、管理、资本和数据等创新要素潜能。与此同时,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孵化加速计划”,围绕生命健康、数智科技、新材料、绿色低碳四大科创高地制定《重庆市未来产业发展促进实施意见》,针对企业主体作用发挥、研发设施建设、人才资金保障和融合应用场景等作出具体规定,积极引导脑机接口、生成式人工智能、未来显示、量子信息等未来产业在渝落地转化,打造新质生产力集聚示范区。
二是强化区域协同科技创新制度保障。坚持成渝地区“一盘棋”理念,积极对接国家科技创新总体布局,参照《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方案》,立足成渝地区产业基础、交通枢纽、创新潜力等资源禀赋,川渝两地党委政府共同指导制定《成渝中线科创走廊建设方案》,编制成渝中线科创走廊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区域重点产业集群、重大项目、科技园区、创新平台等,提交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家部委审议印发,并与有关部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形成具有“双城”辨识度和竞争力的区域特色优势科技创新产业集群体系和产学研一体化创新循环“生态圈”。
(三)围绕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制定专项政策
高质量的数据供给与充足的算力、高水平的创新人才、可持续的耐心资本,是推动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的关键要素。
一是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议《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第18条改为“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依法保护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引导数据处理者建立健全全流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增加一款,“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公共存证登记平台,运用区块链、时间戳等技术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数据知识产权提供审查、登记、确权、流转等迅捷服务”。
二是创新性完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建议《重庆市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在“评价标准”的“工作能力”一项中,增加“具备交叉学科背景、多维知识结构”“具有前瞻性理论思维、突破性创新能力”“熟练掌握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智技能”等指标;将“所作科学认识的颠覆性、空白性”“技术创造的突破性、紧缺性”“研究范式的原创性、革新性”等要素纳入工作业绩考核。
三是加强对“耐心资本”的政策引导。围绕卫星互联网、生物制造、元宇宙、未来能源等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制定《重庆市关于培育壮大耐心资本、鼓励支持颠覆性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明确将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的一般期限适当延长至3年及以上,根据不同产业科技研发周期设置贷款期限动态调整机制,创新知识产权质押、数据资产抵押等科技融资贷款担保方式,探索建立商业银行通过股权方式投资科技企业的绿色通道;依托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加快探索科技金融发展新路,集中培育一批具有前瞻眼光、战略定力的科技金融机构和基金团队,积极引导国内外优质风投公司及项目与重庆市入库科技型企业对接合作;用好财政激励、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倡导科技金融“长期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