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治理视域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构的价值与路径

作者: 卢家栋 周炜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轻罪治理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1]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促进轻微犯罪人回归社会,也有利于实现罪责自负原则,更有利于提升我国轻罪治理效能。但当前我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还面临着轻微犯罪范围不够明晰、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缺失、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程序不够完善等现实困境。为此,应当务实确定轻微犯罪的范围,分层建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程序。

一、建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治价值

(一)从犯罪标签到社会认同:促进轻微犯罪人回归社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关于前科报告制度的规定,除了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罪犯可以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之外,其余罪犯无一例外地在入伍及就业时均需履行前科报告义务。据此,多数轻微犯罪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仍需终身承担犯罪标签,这无疑给他们的入伍、就业及重返社会带来了障碍。前科报告制度,一方面增加了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成本,发挥了刑法的规制作用,对潜在的违法犯罪人起到了威慑效果;另一方面,该制度也使得犯罪人在工作、生活等领域饱受歧视之苦。伴随着我国轻罪立法圈的不断扩大,即使许多轻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与再犯可能性较小,也不得不承受伴随终身的犯罪标签。根据犯罪标签理论,个体变为罪犯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给其贴上越轨者、反社会行为者的标签。[2]前科报告义务的存在,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刑罚的延伸,为轻微犯罪者贴上了犯罪标签,导致他们在重返社会时遭遇重重困难,不利于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刑法的预防作用也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理想的犯罪治理模式应当是“违法犯罪-判处刑罚-执行刑罚-社会原谅-重归社会”。然而司法实践表明,许多再次犯罪的人,往往也是没有职业的人。犯罪标签泛化使得大量轻微犯罪人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无法得到社会的有效认同,甚至再次犯罪。正如贝卡利亚所言,“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仍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3]对轻微犯罪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能够有效撕去行为人的犯罪标签,在求职、求学等社会活动中重新获得与普通公民平等的机会,帮助实现轻微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避免其陷入“犯罪-判处刑罚-执行刑罚-犯罪标签泛化-再次犯罪”的恶性循环。

(二)从连带责任到个人责任:实现罪责自负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基本原则是刑事责任由连带责任向个人责任转化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形成的。罪责自负原则要求在确定刑事责任并执行刑罚时,国家不得将应由他人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第三人。正如罗尔斯所言“: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与义务。”[4]社会体系要遵从分配正义,而细化到刑事治理领域,也应当遵从分配正义。具体而言,在对犯罪人科处刑罚时只能对他本人施加刑罚,而不能波及无辜的第三人。然而前科制度的存在,不仅对轻微犯罪人回归社会带来了障碍,还在求职、入党、升学等领域影响轻微犯罪人的近亲属。例如,根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此外,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等单位在进行招聘时对报考者的直系亲属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往往在政审环节也是一票否决的。这些规定表明,轻微犯罪人的家属在求职、入伍等重要领域中,往往无法享受到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这不仅限制了他们的个人发展,还可能引发社会不公和歧视现象的加剧。为此,随着我国犯罪形势以及人们观念的变化,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前科制度的合理性,探索更加公正和人性化的替代方案。而适时构建轻微犯罪封存制度能使无辜的犯罪人家属摆脱刑法的否定性评价,这也是实现罪责自负原则的应有之义。

(三)从“又严又厉”到“严而不厉”:提升我国轻罪治理效能

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法网日益严密,轻罪数量迅速增加,刑事司法上出现了严重暴力犯罪数量及重刑率的下降和轻微犯罪数量及轻刑率上升的“双降双升”的新趋势,轻罪时代已然到来。[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数据显示,2023年度全国法院刑事案件判决生效人数为1660251人,其中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为1435646人。[6]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显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仅占全部犯罪类型的3.6%。[7]这表明,我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犯罪占比已高达八成以上。但前科报告制度使得大多数轻微犯罪人背上犯罪标签的负担,导致司法实践中大量轻微犯罪实则“轻罪不轻”。轻罪治理的理想状态应当是“又严又厉”,而非“严而不厉”。构建轻微犯罪封存制度有利于合理限制“犯罪标签”给轻微犯罪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广大轻微犯罪人重归社会,这样才不会使得轻罪治理陷入“又严又厉”的尴尬境地,进而在整体上提高轻罪治理实效。

二、建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困境

(一)轻微犯罪范围不够明晰

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首先需要明晰轻微犯罪的范围。只有清晰界定轻微犯罪的范围,才能充分发挥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轻罪治理效能。从刑事立法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仅在第67条、第390条等条文中有“犯罪较轻”的规定,而没有关于轻微犯罪(或者轻罪)的明确规定。理论界目前对于轻罪范围的界定主要存在实质标准说与形式判断说两种观点:主张实质判断说的学者们普遍认为,在对轻罪的范围进行界定时,应当将焦点放在那些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门槛较低的罪名上,典型的罪名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8]主张形式判断说的学者们则认为,在刑事立法的层面上,轻罪指法定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而在刑事司法层面,轻罪则指宣告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9]刑事立法规定的不明确以及理论上的界分争议,不利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构。

(二)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缺失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此基础上,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据此,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以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减少标签效应的影响。然而目前我国尚无关于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尽管成年罪犯在法律上被视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他们在犯罪后同样面临着社会排斥和就业困难等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轻罪立法扩张,在司法实践中,包括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在内的众多轻微罪行主要是成年人实施的。然而,这一数量庞大的成年人群体却缺乏相应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轻罪治理整体效果。对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理论上则研讨较少,实践中也存在着较大争议。对此,结合实践看,主要有三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借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样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由此建立起我国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一致的、统一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建立区别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在保留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不变的基础上,建构宣告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由此建立起我国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相区别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当以宣告刑三年为上限,将所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由此建立起成年犯罪人与未成年犯罪人相统一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三种观点,作为从实践层面完善我国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有益思考,值得刑法理论认真对待。

(三)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程序不完善

轻罪治理视域下,建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既涉及实体问题,也涉及程序问题。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实践运行看,当前建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还面临着一些程序困境。首先,关于犯罪记录查询的主体资格问题。目前对于哪些主体具备查询犯罪记录的权利,尚不够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犯罪记录的查询。但是,在立法层面上,并没有对“有关单位”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议。有观点认为“有关单位”仅限于国家机关,即只有国家机关才有权查询犯罪记录,而其他企事业单位则无此权利;另有观点提出,即使是国家机关,也应当进一步限制其查询权,仅限于那些与轻微犯罪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机关,并且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这些机关才有权进行查询。[10]这样的观点旨在进一步缩小“有关单位”的范围,以确保犯罪记录查询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次,根据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实施办法》,犯罪记录可能会被多个部门查询,但目前尚缺乏严格的审批程序标准和跨部门协作的相关规定。这导致在犯罪记录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例如,不同部门之间在查询犯罪记录时,缺乏统一的审批流程和标准,这可能导致信息的滥用或不当使用。此外,跨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尚未明确,这可能会影响犯罪记录查询的效率和准确性。因此,为了确保犯罪记录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对这些关键程序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厘清和规范,以保障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建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践路径

(一)务实确定轻微犯罪范围

如前所述,当前理论界对于轻微犯罪的范围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这种理论上的分歧无疑会对司法实践产生一定影响,进而限制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效果。对此,笔者主张应当从体系解释的视角审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并结合司法实践的需求,对轻微犯罪的范围进行界定。笔者认为,应当以宣告刑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区分轻微犯罪与重罪的标准。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外犯下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中国公民,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这些规定表明,以三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罪与重罪的区分界限,具有立法上的正当性。其次,相较法定刑,宣告刑更能揭示轻微犯罪的实质是行为人社会危害性较小这一特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的法定刑根据诈骗金额的不同,设定了三款差异较大的法定刑,显然只有涉及金额较小的诈骗行为才属于轻微犯罪的范畴。最后,从司法实践的需求来看,近年来,我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比例超过八成,司法人员也大都普遍认同将三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罪与重罪的划分标准。

(二)分层建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当前我国仅针对未成年人建立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缺失问题,有观点主张应当构建与未成年人相同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11]。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鉴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社会经验、生理条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上存在不同,因此二者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再犯可能性亦不可同等对待;另一方面,从社会认同感方面,社会对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包容度也相较成年人更高。因此,笔者建议应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特点,构建差异化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鉴于其社会危险性较低及社会接受度较高的特点,可以继续沿用现行《实施办法》中关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规定,对轻微犯罪的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这也更能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司法方针。而针对成年罪犯,仍应严格界定轻微犯罪的范围,对宣告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罪犯进行犯罪记录封存。通过这种分层构建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够更合理地考虑成年罪犯与未成年罪犯在责任承担上的差异,从而更有效地实现对轻微犯罪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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