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视角下区块链技术对商标跨域保护困境的突破

作者: 杨银 张国庆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明确了区块链的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构建区块链规范体系,保障区块链产业生态的健康有序发展。202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构建与知识产权、产权登记、数据权属、数据交易等区块链平台的协同应用;也支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知识产权的查询核验、证据认定等应用场景提供便利。当今,各个层面都在加快区块链的发展,积极推动区块链在知识产权的跨域保护中的应用,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持。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类型之一,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跨域保护中的应用也适用于商标的侵权保护。因此,以期探讨区块链技术为商标提供使用证明和商标知名度证明,为商标的跨域侵权提供证据保障,进而助力于消减商标跨域侵权中与日俱增的风险,并加强对裁判执行、证据认定等司法实践应用。

一、区块链技术及其特征

区块链是按照数据信息生成的时间先后顺序组成的链式数据结构,并结合密码学的基本原理保证数据真实性的分布式账本。区块链技术涉及密码学、计算机科学、博弈论等学科领域,包含分类账、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根据区块链技术的基本技术属性,区块链技术具备以下三大特征。

(一)去中心化性

去中心化是指区块链上所有数据节点的权利义务相同,区块链上的数据是由链上的所有节点共同维护和共同更新,链上的数据信息的处理不需要依赖于某个中央节点进行统一处理,并且可以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区块链上的这种扁平化数据结构被称为“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根据密码学规则通过分布式核算和分布式存储的方式让每一个节点进行数据信息的自我管理和自我验证。区块链上的节点遵守统一的运行规则,每一个节点都是独立的数据中心而不需要依赖于额外的第三方平台提供信任背书,该机制让区块链技术具有独特的去中心化的可信任的分布式结构。相较于传统的中心化监督管理结构而言,区块链技术基于去中心化的特点而形成了完备的自我管理和集体监督为核心的新型信任体系。区块链将成为解决信任危机、保障交易安全的最佳途径。[1]因此,“去中心化”属于区块链技术的典型特征之一,也是区块链技术应用在众多行业领域的原因,区块链技术为商标的跨域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二)安全性

区块链上的数据信息是依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自动生成,每一个单独的节点无权对区块链上的数据进行伪造和篡改,除非掌握了区块链上51%以上的节点,但是区块链上新生成的数据会自动记录数据被篡改或伪造的全过程。同时,伴随着区块链上数据节点的增加,数据被篡改和伪造的难度增加,数据的安全性也会随之提高。因此,该机制可以避免人为的修改数据信息,可以保障区块链上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最终,区块链上的数据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生成的方式可以为商标的使用、许可、转让等情况提供时间证明。

(三)公开性与保密性

区块链分为公有链条和私有链。公有链是完全去中心化的,各个节点之间的拓扑关系是扁平化的,公有链上的节点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入退出以及何时加入退出区块链。同时,公有链上的数据信息都是高度公开透明的,任何用户都可以通过简单的操作在公有链上读取和发送信息。相反,私有链是仅对单独的个人或特定的组织开放,组织者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决定系统内的各个节点的写入权限以及访问权限,并且组织者有权决定其开源数据的类型和数量。因此,私有链具有较高的保密性,也可以更好地实现隐私保障。

二、商标跨域保护

商标在物理空间上的限制被称为商标的地域性。法律意义上的商标的地域性来源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可以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起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独立性原则,即知识产权的保护体条件,由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决定。[3]随后,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等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延续了独立性原则。虽然有关的国际条约中没有任何条款规定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限制,但是也没有解决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问题。相反,相关的国际条约以默示的形式表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的限制。同理,商标的地域性表现为商标持有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的商标及相关权利只能在该国地域内生效,不会自动在国外产生效力。[4]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以及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生效,在提升我国经济主导地位的同时也对商标跨域保护提出新要求,要预防商标侵权,避免商标抢注等现象的发生。但是,“一带一路”的相关合作文件和RCEP中只是明确了各缔约国需要对商标进行保护,并未指出商标保护地域性的限制。只有完善商标的跨域保护的具体措施才能保障“一带一路”倡议和RCEP的有效发展。

三、商标跨域保护的现状与困境

(一)商标跨域保护的现状

地域性的限制提高了商标跨域保护的难度,影响了商标使用的认定、侵权证据的收集与认定、裁判文书的执行等环节的有序开展。

1.商标取得主要方式采注册取得

商标的取得原则主要包括使用取得原则、注册取得原则以及混合原则。从我国北宋年间的“白兔”商标到1904年8月4日清政府颁布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为止,我国的商标都是采用的使用取得原则;[5]同样,直到1857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即《法国关于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为止,[6]西方各国的商标取得均是采用使用取得原则。但是,商标使用取得原则会导致不同的企业或个人会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会使得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产生权利冲突,会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商标注册取得原则应运而生,可以避免使用取得原则带来的权利冲突,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核可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同时行政机关的登记可以证明权利人持有商标的正当性。因此,注册取得原则就出现了“商标先行”的情况。

2.电子证据成为主要的证据类型

电子证据已经成为线上交易或线下交易记录事实和传递信息的主要方式,属于信息时代的必要产物。当商标跨域纠纷发生时,与商标纠纷相关的电子数据就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电子证据在国内外均属于证据的类型之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专门规定了电子证据规则。

3.裁判文书执行难是普遍问题

裁判文书执行难,不仅是商标侵权纠纷中的难题,也是其他纠纷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

(二)商标跨域保护的困境

1.商标抢注的现象泛滥

商标的注册取得原则会引发商标抢注的问题,不利于跨域维护商标真正使用人的合法利益,会造成商标权利人和市场实际情况不同,以及不能有效保护已经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7]商标在国内外被抢注的现象都很常见。例如,“无印良品”商标被海南南华公司在第24类商品上注册并转让给北京棉田公司使用,“无印良品”商标的权利人无法提供“无印良品”商标在中国内地的第24类商品上的注册登记以及其已经使用的证明,也无法证明其达到驰名商标的要求,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和三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日本株式会社良品设计画的诉讼请求。[8]

因此,与商标注册取得原则相比,商标使用取得原则符合商标使用的原理,更符合自然法学理论,也更利于保护商标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商标由谁最先使用以及商标是否已经实际使用等关键性问题在实际应用中难以确定,只有解决了商标的最先使用的问题才能有效避免商标抢注的现象。

2.电子证据的采信度低

通过“无印良品”案可以反映出在传统的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收集难度大,SG2公司与Brokat公司商标侵权案中则反映出互联网平台获得电子证据相对更容易。[9]但是,电子证据在我国民事审判中被采信的程度并不高。首先,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难以认定。电子证据可以被复制、篡改和销毁,另外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虚拟性,导致对电子证据的主体和内容的真实性的认定较难,并且需要付出较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其次,证据的关联性也难以确定。电子证据需要在内容和载体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很难证明虚拟空间中的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在载体上存在关联性。电子证据存在于虚拟空间中,电子证据容易被人为地篡改和销毁,不利于存证和取证,降低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增加了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最后,根据自由心证规则,法官能否采信该电子证据受到法官知识水平和审判经验的影响。综上,电子证据在裁判过程中存在认定难题导致证据的采信度不够高。

3.裁判文书的执行率低

商标侵权纠纷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后,除非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结果外,裁判结果的实现都依赖于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在商标的跨域保护中,裁判文书的跨域执行更是存在重重难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即便是有《纽约公约》加持,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既要符合公约的规定,又要满足被执行地法院的条件。相较而言,法院的裁判文书在域外的执行难度更高;即使法院的裁判文书在域外能被执行,执行程序会异常复杂,执行时间也会很长。执行难的情况不利于商标的跨域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会滋生商标跨域侵权的违法行为。

四、区块链技术对商标跨域保护困境的突破

(一)区块链技术与商标跨域保护困境突破的联系

商标的跨域发展与商标的地域性之间存在冲突,区块链技术可以为商标跨域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为商标的跨域保护提供有效供给。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突破了商标的地域性,导致商标的跨域保护具有必然性。在传统的物理空间中,商标的应用空间有限,该情况使得商标的取得、使用、侵权和保护均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但是,互联网技术具有超地域性和虚拟性的特征让商标在互联网中的使用不能像在传统物理空间中一样准确的确定商标使用的具体区域。互联网技术突破了商标在物理空间上的地域性限制,可以让商标在全球范围内使用。然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对地域性的突破也导致了商标的合法权益在域外受到侵害,例如域外的商标抢注、域外生产相同或相似商标的产品的情况层出不穷。使用传统的商标保护模式已经不能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权益,通过互联网技术衍生出来的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破解商标在互联网中取得、使用、侵权等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让商标通过区块链技术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平等保护。另一方面,商标跨域保护与区块链技术之间具有较强的耦合性。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一般均表现为一定的信息;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类型之一,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也为信息。[10]区块链技术依靠其去中心化性、不可篡改性、不可伪造的特性建立了全新的信任机制,有效保护区块链上的数据安全。因此,区块链技术可以精准保护商标信息,为商标跨域侵权保护提供证据支持,降低执行难度,为商标的跨域侵权保护提供高效、安全的新模式。

(二)区块链技术对商标跨域保护困境突破的作用

1.区块链技术预防商标抢注的现象

区块链上的数据信息是严格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自动存储并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组合,区块链上的所有节点可以自动更新数据信息,可以保证区块链上数据信息的一致性。当商标使用者在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网络环境中首次使用其商标时,区块链将会自动记录商标使用的信息,商标首次被记录的时间就是商标在区块链上的在先使用时间。通过区块链技术记录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也完成了商标公示的要求,也满足商标注册原则的公示公信的作用。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性和不可伪造性的特点,保证了商标的在先使用时间的真实性,并且任何人不依靠中心化的第三方机构都可以验证商标使用信息的真伪,可以有效维护商标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公开性和可追溯性,在区块链记录的数据信息中可以确定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以及商标的使用范围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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