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的困境、挑战和对策
作者: 肖立新摘 要:多元主体参与给乡村振兴带来了更大的动力,使乡村振兴朝着组织化、系统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也使乡村振兴在发展的过程中能更好地融入社会化大生产,以实现整个社会资源的统一配置。但多元主体的参与必然带来多元化的组织管理、多元化的功能实现、多元化的引导和推动,如果不能将这些组织管理、功能实现、引导和推动,在协同推进的过程中进行系统化的运作,不能使这些主体形成一个科学的组织管理系统,那将对乡村振兴的发展形成阻碍。为了解决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的困境,迎接新时代的挑战,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服务为主和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的原则,推动多元主体科学参与乡村振兴。
关键词: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振兴;困境;挑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24)03-0050-06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的提出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全国各地开始积极探索坚持党建引领、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振兴这条道路。对于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振兴,学者们多从协同参与的角度展开研究。如,在主体的构成方面,黄祖辉[1]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是农民主体、政府主导、企业引领、科技支撑、社会参与的“五位一体”;唐琼等[2]指出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已形成了党组织引领、乡镇政府主导、村两委带领、村民为主体、社会组织参与协调的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格局;李长源[3]提出,乡村振兴的多元主体由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农民、市场主体构成。在参与方式上,熊哲[4]认为多元主体通过“党支部+企业+合作社+农户”深度融合方式参与乡村振兴;刘延亮[5]认为要完善好乡镇政府、农村村委会、农村基层党支部等多主体间的协调合作;吴妤等[6]认为在参与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多元主体之间通过非线性的相互作用使彼此之间形成有序状态,达到有效协作,从而共生利益。在产业发展上,蒋泽[7]认为参与乡村产业发展的政府、农户、经营主体,相互联动、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形成协同共治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实现乡村产业兴旺;侯晓璐[8]认为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和农户等多元主体同频共振、协商推进才能真正实现产业兴旺的目标任务。在乡村治理上,陈华彬[9]指出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在复杂多变的农村,依靠单一主体是不够的,需要联合多方社会力量参与其中;杨志军[10]认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可以形成公平合作、职能互补和互利共赢的关系网络,能最大化的提高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学者们多从协同参与的角度对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振兴展开研究。但是在研究的过程中,无论是对多元主体的构成、参与方式,还是产业发展、乡村治理方面,都没有从系统化的组织管理方面对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振兴进行研究。如,如何以多元主体系统推动乡村振兴,如何在系统运营中科学推动各主体的作用,如何以系统的方式构建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系统,如何构建多元主体参与乡振兴的系统层次和结构等。在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的过程中缺乏系统观念,将会导致忽视新时代乡村振兴的组织管理,造成乡村振兴效率不高、多头并进、资源不合理配置、规划不科学合理的结果。因而,从系统层面加强参与乡村振兴多元主体的组织管理尤其重要。
二、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的困境
当前一般认为参与乡村振兴的多元主体包含有政府、 农村基层党组织、社会组织、 企业、农民,他们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在这些主体当中,政府一般起主导作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农村基层党组织起一定的组织管理作用,包括思想工作、生产组织、对接服务、落实政策;社会组织针对乡村振兴在发展过程中起一定的帮扶和对接作用;企业主要是发展和带动特定的生产,包括技术、市场、生产的带动和引导,以及农民的就业;农民主要负责乡村振兴具体生产的实施。
(一)持续性:参与发展主体多元化,但不能坚持长期发挥作用
在乡村振兴发展的过程中, 政府对乡村促进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制定的政策和实施方面, 在一段时期内,政府的具体工作总是随着某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开始,随着某项制度的落实和推进,或者某个项目的结束而表现出阶段性的结束。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时期内,政府参与乡村振兴的工作总是呈现出一种阶段性,即有工作做时政府会体现和展现出它的作用,没有具体工作和政策需落实时,农村社会的发展就主要依靠村民自治。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在农村的工作并不是随时表现在乡村振兴具体的各个方面。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振兴过程中,一般起到思想引领、一定的组织和统筹管理作用,但由于本身的技能和专业能力的缺乏,他们对乡村振兴的推动也不能达到长期性的日常性的精细化管理。企业根据某项产业的发展谋求和获取利润,它们的生产和发展是随着产业的开始而开始,随着产业的结束而结束,虽然在产业发展方面对农民有一定的带动作用,也能促进农村资源进一步的配置,但是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他们还是不能长期发挥作用,即长期扎根在农村,伴随着农业产业的产生而一直存在的企业较少,它们对农业的发展还是起不到一种结构性的支撑和长期的陪护作用。社会组织对乡村振兴的发展起到一定的辅助、帮扶和对接的作用,但从长期来看,它们的存在是一种暂时性的、任务性的、临时解决问题性的,即它们还不能完全融入到乡村振兴的发展过程中,与乡村一起发展。农民在整个乡村振兴过程中起主体作用,他们主要是具体去完成某种生产和实施某个项目,但是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是受推动、受管理、被组织,自己很难从宏观调控、市场发展、技术需要方面对乡村振兴有一个日常性的全面的推动。 因而从整体上来说,当前各个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还不能长期性的对乡村振兴进行组织管理,不能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发挥长期性的、日常性的作用。
(二)协同性:各自发挥一定的功能,但在参与中较难协同推进乡村振兴
在参与乡村振兴的各个主体中, 政府负责进行顶层设计和制定各项政策,对乡村振兴发展的过程进行宏观把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各个参与主体实行监控和督促,它的侧重点是政策层面,至于乡村振兴各种主体的协同参与、各个方面的科学均衡发展,由于人才和职能的局限,它也无法在各个方面进行细化的组织管理和推动。从职能和组织管理层面来看,农村基层党组织由于能力和专业的限制,工作侧重本村的思想工作和社会管理,在产业发展、思想传播、中介对接方面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很难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形成核心堡垒的作用。 企业侧重产业的发展和资源的配置,在发展的过程中按照某项政策去推进生产、占据市场、获取利润,对农村社会的组织管理、农民的组织、培养的带动性也不强。 社会组织侧重对接和帮扶,不注重参与乡村振兴的各个方面以及整体发展。农民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只是被动地受组织和管理。正因为各个主体的侧重点不同,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都注重自我功能的发挥和实现,因而在乡村振兴发展的过程中,参与的主体是多元化了,但是协同推进还比较缺乏,没有形成一定的合力。
(三)服务性:参与过程中功利较强,但对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意识不强
各个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公利性较强,但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服务意识不强,即它们在参与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并不能很好地从农村的整体发展入手去协同推动各个方面的发展。如,政府侧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但是因为人才、部门职能和人力的问题,很难去推动和落实农业产业链建设、乡村治理的细化、农民生产技能的具体培训、村庄的进一步建设,只能在宏观上对乡村振兴进行推动。农村基层党组织侧重思想和行政组织管理工作,但因为能力和专业的问题,对于生产技能、市场拓展、产业组织、中介对接、统筹配置很难服务到位。企业侧重产业利润的实现和生产的发展,但因为企业生产规划、目标和能力的问题,很难具体推动农村建设、农民培训、产业规模的扩大和拓展。社会组织侧重帮扶目标的实现,因为组织管理和人才的问题,也很难深入去推动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而农民侧重生产利润的实现,因为个体能力的问题,他们很少去关注农村以外的市场、资本、人才、技术和产业。他们都有各自的现实价值目标,而这种目标多与经济利润的实现密切相关,而对于农村、农业、农民的整体发展,关系不是很紧密。因而在功利的推动下,这种多元化主体的运作实际上是割裂的,也就是各自为政,相互之间没有紧密的联系,也没有形成合力,没有在整体上推动乡村振兴的全面发展。
(四)引领性:各自侧重某一方面发展,整体的引领和带动性不强
参与乡村振兴的各个主体,还有一个重大的困境就是,在推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他们各自只侧重某一方面的发展,对乡村整体的引领和带动不强,同时,对所侧重的某一方面的引领性也不强。如政府侧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但这种政策更多侧重的是一种宏观上的引导、支持和调控,它很难细化到具体的落实,如果没有相应的措施落实到位,那政策也很难落实,正因为这样,在没有具体落实的情况下,政策对乡村振兴的整体引领和带动不强。农村基层党组织侧重思想建设和农村社会的组织管理,但由于能力有限,他们在这方面和乡村的整体发展方面也较难起到引领和带动作用。企业针对某项产业开展生产和市场运作,在它适合市场需时,能带到一定的农业生产和农民就业,但由于自身发展的技术、产品、市场、资本的局限,它们对于乡村整体发展的带动也是有限的,同时对于自身所针对某一项农业产业开展的生产的带动也是有限的。而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振兴时,在一定程度上它只是起到了一定的有益的补充作用,没有深入和长期地参与乡村振兴的发展和建设中去,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说,它对乡村整体发展和某一方面的引领和带动也是非常有限的。
三、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的挑战
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振兴所面临的困境严重制约着乡村振兴的发展,也严重制约着各主体在参与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 在新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过程中,参与乡村振兴的多元主体面临着多重挑战。
(一)乡村治理方面:要求各主体能持续对乡村发挥作用
当前,我国对乡村的治理主要是以自治、德治、法治三治相结合的方式。这种组织管理模式较为松散,它使乡村并不能像企业或部门那样进行协调有序地运作,更无法呈现出系统化运作的态势。因此,长期以来,大多数农村的生产相对于社会化大生产来说,还是散乱和无序的。当前的村民自治很多仅仅还是处于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境地,而政府相关部门的人手不足,无法细化组织管理到村、组一级,正因为这样,乡村振兴就需要更多的力量参与,这种参与是弥补乡村力量的不足,要与乡村的发展融合在一起,使乡村的发展不再局限于农村地域或农村社会中,最后要达到使乡村治理和发展社会化的地步,即乡村的发展要融入到社会中去,它的资源和各生产要素能自由与社会贯通,不再受农业和农村的局限。因而,多元主体参与到乡村振兴中去,不能仅仅是一段时间因为某个政策或生产目标而进入乡村,要能与乡村各种发展紧密融合在一起,成为乡村振兴发展的长久动力。但是这种长期性的融合和发挥作用,要求各主体能乡村化,成为乡村发展中的一份子。在各主体乡村化的过程中,要尽力推动乡村发展的社会化,使乡村发展融入到社会化大生中去。相对于先前较为松散的、功利性的参与,这种融入式发展和推动对参与乡村振兴的多元主体是一个重大挑战。
(二)乡村组织方面:要求各主体系统化推进乡村振兴
从乡村组织层面看,要求各主体以系统化的方式推进乡村振兴,即各主体之间必须建立一定的联系,相互之间能起到支撑和推动作用,再协同推动乡村振兴的发展。一是政府能营造一个好的政策环境,使乡村社会认可和乐于接受各个主体力量的参与;二是农村基层党组织能在这个系统中起到核心引领的作用,能及时起到中介对接的作用,既能及时传输和诠释政府的政策和大政方针,又能及时将多元主体参与的问题反馈给政府,以利于政府及时调整政策,还能协调好企业、社会组织和农民的发展。只有这样,让参与主体之间形成组织管理系统,才能形成合力,也才能更好地推动乡村振兴,避免各自为政对农业资源造成浪费。
(三)乡村发展方面:要求各主体加强“三农”服务功能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服务工作滞后,相关的服务跟不上时代对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要求,而农民自身由于能力问题,无法全面承担相关的服务工作。如资本投入、市场的对接和拓展、技术的对接和培训、产业的转型和发展、村庄的规划和建设、思想文化建设工作、生态治理、农民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农民是无法完成的,需要社会力量的介入,而这种介入是帮扶性的、支撑性的服务,是帮助农民提升建设和发展农业、农村能力的服务。如果这种介入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帮扶,没有更多的培植农村力量,那这种力量的介入对农村的作用不大。因而在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振兴时,必须以自身的优势帮扶和提升农民、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能力,让他们能科学推动乡村振兴。在帮扶的同时,还要带领农村本土力量进行相关的建设和发展,加快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速度。所以从新时代农业、农村、农民发展这个角度来讲,要求参与乡村振兴的各主体加强三农服务工作也是一个重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