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域下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进路研究
作者: 杨晓杰 陈维君摘 要: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系及乡村振兴大局。我国宅基地制度历经三个发展阶段:“二权合一”“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目前,宅基地制度改革在理论上存在“三权”构造分歧,主要包括“用益物权说”“成员权说”以及“债权说”;在实践中面临所有权主体虚置弱化、资格权立法缺失、使用权流转受限的现实困境。以广东南海为样本,在乡村振兴视域下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进路,其突破点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明确宅基地管理主体、完整集体权能,落实集体所有权;界定资格权为农户申请宅基地的基本权益,实现保障权能;适度活化宅基地使用权,显化财产价值。
关键词:宅基地;“三权分置”;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23)04-0028-06
收稿日期:2023-03-20
基金项目:广东省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农业院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建设的研究与实践”(2020-293);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广东省农民工返乡创业调研——以粤东潮汕地区为例”(202211347039)。
作者简介:陈维君(通讯作者),女,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农村土地法治。
一、引言
中共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在乡村振兴战略下,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其旨在保障农户实现“户有所居”的基础上,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显化宅基地财产性权能,唤醒土地“沉睡”资产,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本文通过检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现状,剖析其理论与实践阻碍,并以宅基地改革广东唯一试点——南海为例,总结当地实践做法,提炼典型经验,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提出“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实践进路,以期夯实乡村振兴基础,促进共同富裕。二、乡村振兴视域下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制度审视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制度缘由
纵观宅基地法制发展的历史,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改革开放40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现今宅基地制度已由承载社会保障功能趋向于财产性权能的发挥,其管理开发利用政策亦应当随之进行调整,此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缘由之所在。回顾我国宅基地制度演变,其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1]:
一是宅基地“两权合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打破土地封建所有制,保障农民“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拥有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宅基地买卖、租赁、抵押不受限制。
二是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两权分离”阶段。为保障农民生存、维护社会稳定,规制农村宅基地交易乱象,我国1962年出台《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明确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社员享有使用权,宅基地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形式,所有权和使用权出现分离。在此期间,使用权主体由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放宽至城镇居民亦可取得,后而限定为农户。
三是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的“三权分置”阶段。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我国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开始提出推行农村宅基地改革,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产权框架。目前,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尚处于试点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取得成效,但仍待深化与拓展[2]。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权利构造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核心是产权问题[3]。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在国家政策层面正式提出宅基地“资格权”这一概念,但目前对于“资格权”的法律属性尚未明晰,宅基地“三权”之制度构造仍存在争议。在明确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基础上,资格权和使用权主要形成以下三种权利结构:“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成员权+用益物权”和“用益物权+债权”。
持“用益物权说”者认为,“三权”之下资格权是具有成员属性的用益物权,兼具保障与财产双重权能;而使用权则为次级用益物权,有学者将其命名为宅基地经营权,避免与“二权”之下的使用权混淆[4]。此模式延长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链条,借鉴德国民法的地上权规范,设立次级地上权,以次级用益物权的行使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经济价值[5]。其优势在于在延续了宅基地使用权原有属性的基础上,促进宅基地流转;但其易忽视未取得宅基地的村民,不利于切实实现农户社会保障。
持“成员权说”者认为,应当将资格权视为成员权的衍生权利,与成员权在权利取得的依据、权利请求对象和权利确定方式上相同,是农户享有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6];进而将使用权视为用益物权发挥其财产属性。此模式符合“一物一权”原则,以身份属性的资格权保证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排他性,将财产权能寓于作为用益物权的使用权之上,通过适度盘活使用权流转助推其经济效益的实现[7],学界认可度较高。
持“债权说”者认为,资格权人能够将宅基地使用权出租,其双方法律关系由合同法予以调整[8]。此学说主要来源于地方改革实际经验,能够在保障资格权人不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盘活宅基地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债权之转移无需不动产备案登记,不具有对世性,在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
三、乡村振兴视域下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实践检视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试点概述
2015年,我国正式启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其中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15个;2017年,将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拓展到全部33个试点地区。2020年9月,全国104个县(市、区)以及3个地级市启动实施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成果。
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有效方案。浙江义乌以“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为原则,在全国率先确立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设计[9]。当地创新设立“集地券”有偿退出制度,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复垦折算成建设用地指标,以“宅基地入市”为核心,积极探索宅基地“分类处置”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体系,并由政府出资建立宅基地流失风险补偿基金池。四川泸县采用“成员权说”,实行“保权腾退”,允许农民将宅基地指标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资格权。当地引社会资本入村,允许农民与城市居民合作建房,农民享有宅基地永久使用权,出资人则享有70年集体土地使用权[10];湖南省出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创新时代“三农”工作新局面的意见》,将所有权、资格权以外的第三种权利认定为租赁权,文件明确指出: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或下乡租用农村闲置房用于返乡养老或开展经营性活动[11]。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现实困境
1.宅基地所有权虚置弱化
宅基地所有权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础,资格权与使用权均是其派生权利。现今,宅基地所有权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所有权主体虚置。不论是我国《土地管理法》还是《民法典》,均仅对宅基地所有权主体予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组织)所有,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依法代为行使的资格;但对于宅基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及实现程序缺乏具体规范,使得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低。另一方面,所有权权能弱化。宅基地所有权权能主要体现为管理权能,即监管、处置和收益的权利,但在现行制度框架下难以实现,具体表现为:一是集体对于宅基地规划建设难以管理;二是集体对于宅基地实际使用情况难以监督;三是集体对于宅基地的收益权能几近灭失。
2.宅基地资格权立法缺失
宅基地资格权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难点,厘清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内涵是实现“三权分置”改革目标的重要任务,但现行法律对资格权之规范仅停留于宏观的制度框架设计,而未对其权利内容予以明确,由此在实践之中产生资格权认定困难的问题。以集体成员户口所在地认定成员资格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可行性[12],但随着城乡人口流动增加,户口变迁的情况常见,若仍以户籍认定资格权可能显失公平。其次,宅基地取得实行“一户一宅”制度,但对于“户”的定义规范法源立法空白,准规范法源亦无明晰界定。2022年1月出台的《广东省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送审修改稿)》第十五条关于户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的规定并未明晰,而交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导致各地分而治之,规范不一。
3.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受限
显化宅基地经济权能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目标。《土地管理法》虽然对宅基地流转规范进行了修订,但受制于宅基地身份属性等制度设计,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流转范围受限。目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进行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外的流转仍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宅基地入市事实与法律规定相悖,封闭的宅基地制度阻碍其经济效益的发挥。二是宅基地的权能残缺。受制于现有法律,宅基地使用权权利内容仅限于占有、使用,空有“物权之名”而非有“物权之实”,使得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性权能难以实现[13],且现今尚未建立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配置机制,宅基地入市交易法律风险较大。
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样本考察:广东南海
广东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较大,城郊(城中村)和农村均存在宅基地问题。受历史原因影响,广东省宅基地存在“一户多宅”与户均面积超标现象,同时亦存在空心化问题,重度空心化区域主要分布在珠三角外围地区以及梅州的部分地区,以该省为样本探究宅基地改革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其中,南海区作为广东省唯一连续参加两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2015年,成为国务院公布的33个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区之一;2020年,继续承担新一轮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任务,以此地为样本进行研究具有典型意义和价值。
(一)广东南海宅基地情况概述
1.广东南海宅基地总体情况
佛山市南海区地处粤港澳大湾区腹地和广佛同城核心区,全区农村宅基地总量大,截至2018年11月,宅基地共计54.84万宗,农村村庄住宅区域总面积为113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约10%,占建设用地面积约22%。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按空间布局看,南海区宅基地分布呈现东多西少的特点。东部的桂城街道、里水镇和大沥镇的宅基地共计23.24万宗,面积之和为30865.8亩,占全区宅基地总用地面积的43.11%。中部的狮山镇和丹灶镇宅基地占全区宅基地面积的31.38%,西部的西樵镇和九江镇宅基地仅占全区宅基地面积的22%。二是从权属上看,南海区宅基地大多为本村人占有,但亦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并使用宅基地。据统计,大沥镇共有5.93万宗宅基地,其中户口性质为本村的有4.52万宗,占比76.22%;户口性质为非本村的有2875宗,占比4.85%。三是从用途上看,南海区宅基地居住保障性功能减弱,经营性用途增强,居住、生产经营、仓储等的“三合一”模式较为普遍。
2.广东南海宅基地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