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检察改革的理论基础、实践困境与发展面向

作者: 胡梅奎

摘要:数字检察作为建设“数字中国” 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推动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的重大意义。当前,数字检察仍处于发展初期,亟待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在厘清数字检察概念内涵、历史脉络的基础上推进以检察权运行机制数字化为核心的改革方案,并深入论证数字检察的法理基础。当前数字检察改革仍存在办案理念欠缺、数据分析研判能力不足、数据标准体系阙失、办案团队运行专业化较弱等困境。在检讨检察权运行理论发展现状以及是否契合当前检察机关机构改革的基础上,从具体改革措施层面破解当前困境,并为改革措施落地设定基本准则,进而为数字检察改革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奠定基础。

关键词:法律监督;国家大数据战略;数字检察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24)02-0141-015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建设数字中国的时代命题。在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数字检察问题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批捕、起诉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传统业务,但目前“重办案轻监督”的倾向与《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存在一定差距。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检察机关应该被赋予强有力的监督手段,不断增强监督刚性。何为数字检察?有人认为数字检察是“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①是“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集中表现为“依法能动归集、碰撞、挖掘数据,建立法律监督数字模型及配套系统,完善机器学习机制,探索智慧监督方式,发现与推动破解执法司法权力运行及社会治理中的深层次问题,保障法律正确实施”。高景峰:《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的改革图景》,《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5期。概括而言,数字检察即通过分析研判大数据,对类案内容开展全面监督,解决传统监督范围过窄、监督手段缺乏刚性、监督过于被动的问题。(①贾宇主编:《大数据法律监督办案指引》,中国检察出版社2022年版,第3页。)

当前学界对数字检察的研究呈现出三种趋势,一是聚焦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数字建模领域的研究,并对前端数据线索调查核实方面的改革经验进行总结;丁建玮、汪进:《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数字检察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人民检察》,2023年第16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线索理论研究课题组:《检察监督线索集中统一管理机制探索》,《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19期。二是聚焦“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的特定业务,探索数字化监督的路径方法;邵俊:《数字检察中行刑衔接机制的优化路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课题组:《数字检察应用于刑事案件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数字法治》,2023年第4期。三是聚焦数字检察基础理论,对数字检察的改革体系、法理基础等概念范畴进行界定、讨论。贾宇:《论数字检察》,《中国法学》,2023年第1期;卞建林:《论数字检察改革》,《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马春晓:《数字检察的缘起、实践与理论建构》,《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3年第4期。在数字检察改革方面,已有研究认为应该聚焦理论与制度层面的深层次问题,“通过法治与技术的双重路径予以优化,逐步实现从经验到制度的变革”;吴思远:《数字检察的法理反思》,《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或聚焦数字检察改革的核心范式,从数字时代的价值追求、法律监督理念转变、人才与数据库支撑、数据与算法的合规保障等方面展开讨论。卞建林:《论数字检察改革》,《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现有研究极大丰富了数字检察的内容和途径,对于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梳理数字检察改革历史脉络、分析数字检察的发展困境、衔接基础理论和检察权运行机制数字化等方面仍有讨论的空间和价值。

一、 数字检察改革的历史脉络

(一)国家大数据战略的提出与实施

数字检察改革是在国家大数据战略背景下所推行的一项改革,它内生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转型,并遵循国家战略宏观部署要求。

司法机关挖掘和应用大数据开展诉讼活动,以分析研判大数据为基础更加精准作出司法决策,是检察机关面对新技术环境实现司法转型的重要渠道。例如从阿里司法拍卖平台公开的数据,获取并智能分析发掘出拍卖异常信息,对隐藏其背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虚假诉讼等深层次现象开展监督。检察机关该类履职方式转变首先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密不可分,正是透过该战略机制层层传导、改变社会联结方式,才对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提出新的诉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通过实施该战略推进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把大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全面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加快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创新。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要求加快对海量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分析挖掘等领域的技术攻关,以合理合法方式推动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2016年9月出台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为建成全国性、全面性、系统性、多层次的政务信息共享服务体系奠定了制度基础。沈瞿和:《我国政府信息共享的法律规制——兼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新视野》,2017年第1期 。数字化经济模式改变了传统社会结构,进而影响着公权力机关的决策行为,正如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所言:“大数据是人们获得新的认知、创造新的价值的源泉,大数据还是改变市场、组织机构,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方法。”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鉴于大数据潜在的巨大影响,很多国家或者国际组织都将大数据视为战略资源,将大数据提升为国家战略。全球已经有 75 个国家加入“开放政府合作伙伴计划(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成员国必须签署《开放政府宣言》,制定国家数据开放行动计划并征求公众意见,并且就行动进展定期提交独立报告。李广乾:《政府数据与政府数据整合》,《中国经济报告》,2020年第1期。与此相契合,依托于数据共享机制,司法机关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层面产生强劲改革动力。因此,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优化升级的重要前提,是促使大数据成为社会管理的驱动力量和政府治理的决策依据。从此政府决策实行从有限个案为基础转向“运用数据说话”的全新决策方式。

基于国家大数据战略全面部署以及国家决策模式转变,检察机关作为承担追诉犯罪、维护法律统一适用等法律监督职责的机关,必须从技术和理念层面寻找新突破口,增强法律监督手段的刚性、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以此适应大数据广泛应用背景下的新司法环境,这也为数字检察改革奠定重要基础。

(二)《意见》对法律监督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国家大数据战略的不断推进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监督方式和手段已经无法适应新技术发展,亟需寻找到新的突破口作为监督改革的进路。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出台。《意见》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需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由于缺乏撬动提升监督能力的途径和主动监督手段以及监督效果的制度保障,当前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时,会因为案源渠道不通畅而导致立案监督线索不够,从而使得检察机关难以发挥审判监督的职能。为此,检察机关必须寻找改革的切入点来执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有效监督,在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形成闭环。为此,《意见》明确要“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助力提升法治体系建设效能”,再次强调在新的司法环境中要运用好检察大数据,以新的路径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改革,克服传统法律监督手段的弊端。至此,以应用大数据为媒介的数字检察改革应运而生。作为数字化时代的一项典型改革机制,它需要扭转“重办案轻监督”现状,注重运用大数据实现法律监督模式的重塑。浙江省检察机关围绕政法一体化办案体系建设、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应用、大数据多跨协同运用等检察改革,为数字化改革撬动法律监督奠定基础,对于打通数据壁垒、有效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产生深远意义。例如湖州市被浙江省委政法委确定为全省执法司法信息共享试点市,在多个应用场景中取得了实在的成效;又如绍兴市检察机关自主开发和运用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通过筛选识别出存在“套路贷”嫌疑的虚假诉讼线索,与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开展融合监督,进而对虚假诉讼形成综合治理。范跃红、钱聪:《数字赋能监督 监督促进治理》,《检察日报》,2022年4月29日第1版;曾于生、章芳芳:《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检察日报》,2020年4月3日第3版。

通过前后比对发现,尽管检察机关在此前经历信息化改造和智慧检务建设,但此类改革更注重在硬件层面为检察工作提升效率,并未触及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也未在实质层面回应解决执法司法层面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因此,应用大数据转变监督模式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的一套改革机制,为推进数字检察改革奠定了基础。

(三)以提升监督质效为目标的数字检察改革

数字检察改革是通过分析研判大数据摸排出违法监督线索,陈章:《大数据战略:为新时代检察注入强劲动能》,《检察日报》,2022年3月1日第3版。使检察机关从“个案办理”转向“类案治理”,并全面“激活”大数据的实效,在社会层面梳理违法线索,堵住社会治理漏洞、弥补规范制度的实践缺陷。该种办案方式通过以下三种机制有效地提升了法律监督能力。

一是有效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所形成的司法环境。随着大数据、区块链以及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新类型涉网犯罪(例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显著增加,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该类犯罪12.9万余人,起诉数量位居第三名。相比于其他类型的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则是持续下降,在被追诉刑事案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不起诉的轻罪案件超过了85%。孙谦:《做优新时代刑事检察新闻发布稿》,2023年2月15 日,https://www.spp.gov.cn/spp/c107228chdfgmcggeqcnpgbshkfhvbeh kvkggbtrdknsecdkvppnbsm/202302/t20230215_601633.shtml。该种违法犯罪形势的变迁,与新一轮科技革命对社会联结、经济发展影响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必须熟练掌握新科技,突破传统案卷审查办案方式,透过大数据的分析研判摸排线索作为办案突破口。

二是有效克服传统法律监督手段的弊端。检察机关传统的办案方式是围绕案卷进行个案审查,线索来源单一、渠道狭窄,且监督范围限定在单一事项上,从而降低了法律监督的质效。数字检察改革则借助大数据的分析研判,以此全面撬动法律监督,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从个别解决到普遍整改的转变,贾宇:《“数字检察”助力治理现代化》,《人民日报》,2021年9月10日第7版。极大提升了法律监督质效。与传统监督手段相比,主动分析研判大数据,就是增强法律监督手段刚性、提升法律监督水平和能力的关键变革方法,也体现出“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监督促进社会治理”的数字检察改革的路径。浙江省检察机关推行的数字检察改革,旨在转变监督理念,注重协作机制、打破大数据壁垒,采用融合监督方法强化场景建设搭建出大数据类案监督模型,对存在制度性缺陷的类案开展有效监督,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定数量具有较强适用性的案例。贾宇主编:《大数据法律监督办案指引》,中国检察出版社2022年版,第17-31页。

三是有效参与社会治理。以大数据分析研判为基础,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摸排线索挖掘违法犯罪事实,发现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履职到位,找到该领域内的系统性漏洞。相较于传统办案方式,检察机关监督范围不再限定于个案,而是将监督范围扩展至类型案件,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纠正相关领域的违法行为,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广泛,可以适用于诉讼活动监督和社会综合治理,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诉讼法律文书,对于检察机关延伸和辐射法律监督职能、扩大办案效果具有重要作用。在数字检察办案机制中,检察官运用检察建议方式要求被监督对象纠正违法行为并推动建章立制。推动被监督对象建章立制,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也从实质层面表现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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