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和建构中国式现代社会治理体系

作者: 何显明

开放、流动、多元的现代社会如何生成和维系富有活力的社会秩序,是现代化进程中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带来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以及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撕裂了传统基于血缘、宗法、地缘及宗教生活的社会团结纽带,从根本上瓦解了传统社会的整合机制,终结了凝固化的社会秩序。社会成员在挣脱了原有社会关系的束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选择权利的同时,也逐渐沦为孤零零的原子式个体。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在社会转型阶段都经历过这样一个社会分化所伴随的社会碎片化过程。重新建立社会内部的有机联系也就成为回答“社会秩序何以可能”的核心问题。“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习近平:《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9页。 】百年来,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现代社会秩序建构遭遇了秩序与活力、“强国家”与“强社会”的两难困境。或者是“强国家”将所有社会成员纳入行政化的管制之网,以国家吞噬社会的方式,建构形成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的一团死水式的稳定社会秩序,社会活力完全窒息,一旦国家权威瓦解,整个社会秩序便荡然无存;或者是国家意志无法穿透重重“权力文化网络”【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正常的社会秩序被形形色色的社会力量侵蚀得千疮百孔,“一个碎片化的社会控制的社会影响了国家的特征,而国家反过来强化了社会的碎片化”【乔尔·S·米格代尔:《社会中的国家》,李杨、郭一聪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68页。】。

中国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在这场人类有史以来最广泛、最深刻、最剧烈的社会转型进程中,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健全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活力和秩序相统一的中国式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既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充分彰显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对人类现代化进程独特贡献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日报》,2024年7月22日第1版。】,作为健全社会治理体系的主要内容,深刻揭示了现阶段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极大地突出了浙江先行先试的社会治理创新实践的示范意义。

一、以党建引领赋能多元一体的社会合作治理结构

现代社会治理的一显著特色是越来越多的社会行动主体,基于自身拥有的资源及其对社会生活的现实影响力,以各种方式参与到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来。从计划体制下的社会管制,到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管理,再到新时代的社会治理,中国式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探索实践是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探索过程中,适应超大规模后发国家赶超发展面临的剧烈社会变动的挑战,重建社会秩序及其生成机制的过程。如果说在早发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现代社会秩序的生成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期的演化过程,蕴含着丰富的社会力量自发抵御国家挤压、市场侵蚀的抗争叙事的话,那么,在后发国家,正如整个现代化进程的组织、驱动一样,国家在现代社会秩序的建构过程中却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现代国家发展的一个普遍特点是面向社会的持续渗透。”【克里斯多夫·皮尔逊:《论现代国家》,刘国兵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64页。】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瓦解传统社会秩序,消除现代化的抗拒力量,重建社会组织体系及其与国家权威的关联,正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熔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为一体,开创了一条后发社会现代国家建构的独特道路。通过广泛的社会政治动员以及土地改革、阶级成分划分、合作化运动及人民公社制度建构等,现代中国摧毁了旧的社会组织网络,建构了以党的组织网络为核心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会组织体系,为自上而下的国家意志贯彻构筑了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以党的组织网络为骨架的社会组织体系将全体社会成员纳入了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意志由此得以通过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实施、公共服务的供给,以及各种社会动员,传递到每个社会成员,彻底消除了家族、宗教、地域共同体演变成为对抗国家意志的“土围子”的可能性。改革开放以来,顺应市场化改革带来的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适应开放社会秩序的生成逻辑,中国逐步扩大社会治理的参与渠道,建立起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形成了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党组织领导下的社会治理过程的多元一体的治理结构。从新时代“枫桥经验”,到桐乡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融合”,浙江创造的一系列社会治理实践经验的一个共同特点,都是顺应日益增长的社会参与诉求,将市场主体、群团组织及民间社会组织、以“乡贤”为代表的社会精英群体,以及广大基层群众,纳入党和政府统一领导的社会治理过程,形成既充分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动员、整合功能,又有效吸纳多元治理资源、治理工具,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合作治理功能的开放性治理结构。

社会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强化国家整合的集权化制度建构,到激发社会活力的分权化制度创新,再到基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集权与分权相统一的制度再整合,构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国家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逻辑。随着党的全面领导制度的不断健全,中国共产党广泛吸纳社会各领域、各群体的精英分子进入党组织,借助于党领导下的各种社会组织同广大民众建立起直接和间接的联系,既满足了社会各群体的政治参与愿望,同时又将其导入党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公共事务治理的过程之中,成功保持了国家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总体稳定。由此也就决定了当代中国,社会既不是一个被国家肢解的原子式个体的集散地,也不是与国家相疏离、相抗衡的自组织体系,而是由国家塑造出来的高度组织化的有机体。这里不存在西方那种社会与国家相博弈,甚至社会抵御、反抗国家现象,而是党通过各种组织形式将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凝聚在一起,形成一个以政党为中心的同心圆式的社会结构。

在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得到充分保证的条件下,如何以党建引领赋能多元一体的社会合作治理结构,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健全社会治理体系的重大现实课题。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并不意味着党组织直接包揽社会治理事务,而是要借助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功能,增强社会合作治理的总体效能。党组织在社会合作治理结构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在于确保社会治理实践能够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对社会秩序的认同感,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奠定社会长治久安的牢固基础。与此同时,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本身就意味着确认“各方”,即基层治理的多元主体的存在意味着尊重和支持多元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发挥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要求积极拓展社会治理的民主参与渠道,将基层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市场主体以及基层群众引导到党和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过程中来,广泛吸纳分散在多元社会行动主体掌握的治理资源,汇聚社会各群体的社会治理诉求和治理智慧,从而不断丰富社会治理的工具和运行机制,在调动、发挥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创造性过程中,提高基层社会治理的整体效能。

二、以全过程基层民主激活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机制

共建共治共享是中国式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形式,不仅极大地突出了共同参与对于实现社会有效治理的决定性意义,而且深刻揭示了共同参与以及治理共同体建构对于社会个体生存的重大意义。吉登斯认为,个体的生存需要获得一种“本体性安全”, 即“大多数人对其自我认同之连续性以及对他们行动的社会与物质环境之恒常性所具有的信心”“一种对人与物的可靠性感受”【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80页。】。传统社会的人际信任关系是建立在共同的生活经历、生活场景和伦理规范之上的。这种生活秩序在给社会成员施加了强大的社会压力的同时,也给予了人们一种稳定可靠的社会秩序感受。现代社会的流动性与异质性,使传统的“熟人社会”逐渐发展成为现代的“陌生人社会”,在很大程度上瓦解了人们对共同体的归属感,造成了人们因无法合理预期他人行为而产生的心理焦虑,诱发了大量机会主义行为。“陌生人的相遇是一件没有过去的事情,而且多半也是没有将来的事情……。”【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现代性》, 欧阳景根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48页。】要克服社会生活环境的不确定性给原子式个体带来的生存焦虑,减少机会主义现象,就需要创造出共同的生活场景,引导社会个体广泛参与公共事务治理,在共同参与和相互合作中克服个体的无助感,增强个体的存在感和归属感。

从微观机制来讲,市场化改革及其带动的社会变革最深刻的意义,莫过于社会个体行为逻辑的重塑。当社会个体从没有任何意义上的自主选择权利,不得不完全依附于国家机器的“零件”,蜕变成为具有独立利益和自主意志的社会行为主体时,他们就不再是由国家任意动员、驱使的对象,国家同他们的关系就不再是单纯的命令服从关系,而是注入了越来越多的平等契约的关系属性,嵌入了丰富的理性博弈的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享有各项民主权利,享有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权利的社会成员,根据自身的价值偏好努力实现个人收益的最大化,由此导致社会利益不断分化,并在这种分化过程中形成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是社会生活的常态。这就需要健全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使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诉求都能够通过制度渠道获得便捷、畅通的表达,进而借助民主化的决策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社会各个群体都能够充分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改革开放以来,借助市场化民营化的体制机制创新优势,浙江成功地激发和释放出千百万普通民众的创业热情,形成了“千军万马闯市场”的大众化创业浪潮,造就了庞大的社会财富创造主体。浙江的实践表明,当社会个体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确立了不依附于单位组织和国家的生存根基之后,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等与现代公共生活相匹配的价值观念就会快速萌发,进而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或对公共利益的关切,表现出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强烈愿望。新世纪以来,浙江各级地方党委因势引导,将民主协商、民主恳谈引入各种公共事务治理过程,各地涌现出大量在全国产生广泛影响的创新案例,推动浙江基层民主创新实践走在了全国前列。这一切都为浙江率先探索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创造了有利条件。无论是新时代“枫桥经验”,还是桐乡“三治融合”,都通过广泛引入民主参与机制,形成了大众化创业、民主化参与支撑高效能社会治理,以及基层善治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基层民主有序发展的良性互动局面。

共建共治共享是现代开放社会秩序的活力源泉,也是推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有效运转起来的关键。探索和建构中国式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必须着眼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全面深化全过程基层民主建设,着力培育社会秩序的内生机制。社会成员只有能够广泛参与到身边的公共事务治理,并从中真切地体验到参与的实效感和获得感时,才会更加珍视来之不易的和谐秩序,增强对社会秩序的认同感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感,为社会秩序的内生性成长注入活力。要防止为片面追求短期的“平安无事”而过度依赖行政手段和数字技术管控社会,立足全过程基层民主建设,健全公共事务治理的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机制,使共建共治共享真正成为中国式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体制机制优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丰富各层级民主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拓宽基层各类组织和群众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这些都为建构中国式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指明了方向。

三、以多元治理机制的互嵌提升社会治理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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