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中数字财产权的制度建构
作者: 杨延超
作者简介:杨延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科技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元宇宙正在催生人类社会呈现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并存的二元社会格局。元宇宙也催生了虚拟社会中大量虚拟物的产生,虚拟物可以被实际使用,其呈现出虚拟性、智能性和去中心化的特征。区别于现实社会中的财产权制度,NFT催生了虚拟物的稀缺性和可交易性,也催生了虚拟物新型财产权形态。虚拟物的所有权区别于既有的财产权概念。与既有的虚拟财产相比较,虚拟物则是基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技术架构,实现了用户对于虚拟物的直接、绝对支配。与知识产权中的作品相比较,虚拟物所有权概念追求对元宇宙中特定虚拟物的保护。为此,有必要独立设计虚拟物所有权内容,包括铸币权、密钥控制权、使用权、移转权、永久收益权、销毁权等权利内容。虚拟物所有权实现了所有权制度从现实世界向虚拟世界的延伸和跨越,同时,它也实现了传统所有权制度的创新与突破。用户基于区块链的密钥机制实现对虚拟物的确权和交易;同时基于去中心化的信用建构,元宇宙中虚拟物侵权救济制度同样也呈现特殊性:区别于现实社会中的占有推定效力,虚拟物则奉行占有确定效力,并据此形成权利救济制度建构。与此同时,在制度建构中还需要处理好元宇宙中虚拟物所有权与其知识产权的关系:既要明确虚拟物所有权与知识产权相互独立原则;又要探究二者的互动关系。当下,对于元宇宙虚拟物财产权的制度建构还处于初级阶段,随着元宇宙产业的发展与进步,相关研究也将进一步深入。
关键词:元宇宙;数据财产权;虚拟物;所有权;智能合约
中图分类号:D923.1; TP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23)02-0139-018
一、元宇宙及其财产属性分析
元宇宙的英文“Metaverse”,其中“Meta”意为事物之外的另一片疆域,“Verse”意为版本。“Metaverse”可以翻译成真实世界外另一个版本的世界。在元宇宙中,人与数字的深刻聚合成为构造新世界和塑造新人格的基础性活动。段伟文:《信息文明的伦理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9页。根据维基百科的解释,元宇宙“Metaverse”被定义为“一个集体虚拟共享空间,由虚拟增强的物理现实和物理持久的虚拟空间融合而创造,包括所有虚拟世界、增强现实和互联网的总和”。喻国明:《未来媒介的进化逻辑:“人的连接”的迭代、重组与升维——从“场景时代”到“元宇宙”再到“心世界”的未来》,《新闻界》,2021年第10期。尽管当下对于元宇宙的定义各有不同,但毋庸置疑元宇宙所催生的虚拟社会已呈现出日益壮大的格局,元宇宙中的财产权也体现出与现实社会中的财产不同的属性,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元宇宙财产的“虚拟性”
现实世界中财产系具体的,而元宇宙中财产系虚拟的。元宇宙中财产的虚拟性具体表现为:其一,现实世界中财产具有物理属性,基于物理材料建构而成;而元宇宙中的虚拟物则系基于数据和算法设计完成,与现实世界中财产的物理属性形成鲜明对比。其二,元宇宙中财产为虚拟可用的,服装可以装戴,虚拟会议室可用来开会,虽不同于现实社会中现实的财产,但却具有与现实财产类似的使用价值。
(二)元宇宙中财产的“智能性”
元宇宙中的财产具有高度智能性,具体表现在:其一,元宇宙中的财产可以被定义。虚拟物在元宇宙中可以被实际使用,如用户在穿戴虚拟服装时可基于自身喜好定义虚拟服装的款式和颜色,虚拟会议室的装修风格,甚至窗外的风景同样也可以基于会议需要被定义。Chris Palmer,“Are Virtual Conferences Here to Stay?”,Engineering, vol.7, no.3(March 2021),pp.280-281.其二,元宇宙中的财产可以与人实现交互。元宇宙环境不受物理条件的束缚,这也使得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算法与虚拟物高度拟合。王金晶:《“元宇宙”:有多少可以期待》,《人民政协报》,2021年10月29日第6版。虚拟财产甚至可以理解用户的语言、手势,由此形成与用户的智能互动。
(三)元宇宙中财产的“去中心化”
现实社会以“中心化”作为治理模式,政府、银行、司法机关等均充当中心机构角色。然而,货币超发、政府更替、大机构欺诈事件频发,引发了“去中心化”思潮。元宇宙则是趋向“去中心化”的社会治理模式,由此也催生了元宇宙财产的去中心化属性:其一,基于NFT(Non-Fungible Token,以下简称NFT)的虚拟物财产确权系基于去中心化的技术架构实现的。区块链作为当下去中心化的重要技术应用,其在数字货币、司法取证等领域均已取得成功尝试,当下它也被应用于虚拟物NFT确权领域,其与现实世界中心机构(如法院)的确权方式形成鲜明对比。其二,基于智能合约的虚拟物转让同样系基于去中心化的逻辑架构。在元宇宙中虚拟物可基于智能合约实现交易和移转,同样基于去中心化的底层架构,智能合约具有不可篡改的执行效力。
二、 基于区块链实现虚拟物财产保护的实验及启示
(一)基于区块链完成虚拟物保护实验的重要参数
本实验涉及实验准备、NFT铸造、NFT转让三部分,实验各部分会涉及具体技术参数,相关参数值如下(见表1)。
(二)元宇宙中虚拟物保护实验的要点描述
1.关于虚拟物确权的实验要点
其一,NFT实验中原始数据与元数据的二元选择。将虚拟物铸造为NFT,既可以针对虚拟物的原始数据,也可以基于其元数据。基于原始数据的保护,是将该虚拟物全部数据均上传到区块链中完成铸币。若基于元数据铸币,则系将该虚拟物的描述数据上传到区块链上。由此,针对元数据铸币仅仅只系将该虚拟物的存储地址上传到区块链上,而并非在区块链中存储该虚拟物本身数据。区块链系通过去中心化的分布式存储来建构信用,由此也导致其相比于中心服务器模式更加耗能。实践中有很多元宇宙项目系通过保护元数据上链方式来完成NFT铸造。然而,由于元数据与原始数据存在根本区别,若要通过NFT实验验证虚拟物不可被篡改的信用,还是需要通过原始数据上链方式来完成信用建构。因此本实验中也采用了原始数据上链方式来铸造NFT。
其二,元宇宙中虚拟物及其所有者的唯一性确认。NFT系通过TOKENID来确定虚拟物在元宇宙中的唯一性。NFT铸币系基于区块链网络完成的,本实验即基于以太坊私链完成。同时,要基于一个特定的智能合约(铸币合约)才能将虚拟物转化为一个NFT,该智能合约在区块链网络上有一个特定合约ID;每一个智能合约可以铸造完成多个虚拟物的NFT,每一个特定虚拟物在该合约中均有一个独一无二的ID,即TOKENID。由此,虚拟物在元宇宙中的唯一性便通过三个要素得以实现,即区块链、智能合约ID、虚拟物ID。与此同时,该所有者同样系以私钥的形式控制该虚拟物,所有者在区块链中也有自己的ID。由此,基于所有者ID与TOKENID,NFT即完成了所有者对于特定虚拟物所有权的确认。
其三,虚拟物的原创者可基于智能合约实现对虚拟物的控制。原创者在通过NFT完成虚拟物铸币过程中需要设置一个重要参数,即“Creator Fee”,该参数即表明在该虚拟物移转后原创者在以后每一次交易中收取的费用比例。该参数在智能合约中一旦被设置,原创者即可通过智能合约在后续的每一次交易中收取固定比例的费用。
2.元宇宙中虚拟物交易的实验要点
其一,基于“单方意思”即可实现虚拟物的移转。基于实验可发现,转让人要将虚拟物转移给受让人只需要确认二个步骤:其一系受让人公钥地址,其二则为转让人的私钥。通过上述信息确认,即可实现虚拟物转移。这与现实中财产转移截然不同:现实中的财产移转系基于双方意思表示合意(转让人与受让人)完成。然而,元宇宙中虚拟物的移转却可以基于转让人的单方意思完成,即转让人基于自身的私钥确认即可将该虚拟物转移给受让人。
其二,元宇宙中虚拟物移转具有“非可逆性”。在中心服务器模式下,资金的划转或者退还均由服务器管理者最终决定。然而,在元宇宙去中心化的交易机制中,虚拟物一旦转让则无法采用中心服务器划转方式回转,其唯一的方法便只能是由受让人私钥确认返还。
(三)关于元宇宙中虚拟物保护实验的若干启示
上述科学实验对于进一步研究元宇宙中虚拟物的法律属性及制度建构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元宇宙中虚拟物NFT铸造系基于智能合约完成
智能合约概念由尼克萨博于1996年提出。Nick Szabo,“Smart Contracts: Building Blocks for Digital Markets”, EXTROPY: The Journal of Transhumanist Thought, vol.18,no.2 (1996),p. 28.与现实中的协议相比,智能合约有两个重要特征:第一,权利义务代码化;第二,不可篡改与确定执行。计算机技术发展推动了权利义务代码化,全面提升签约和履行效率。然而,在中心服务器模式下,合约的代码化却是由服务器管理者控制的,可以由管理者修改或删除,其合约仅能提升效率却不能构建信用。区块链技术推动下的智能合约被分布式存储在区块链的每一个结点上,由此使之不可被任何一方篡改,并且还保证了该智能合约可以被确定执行。元宇宙中虚拟物NFT铸造基于智能合约产生,在该智能合约中,唯一的TOKENID和所有者ID实现了虚拟物唯一性确认,以及其与特定所有者之间的唯一映射。
2.一旦将虚拟物转化为NFT,其便具有非同质化代币属性
相比较同质化代币(如比特币),NFT则属于非同质化代币,二者既有共性又有区别。第一,NFT借助了区块链中代币思想完成设计,与中心化服务器模式下代币存在根本区别。对于传统的代币,如QQ币、游戏币等,用户仅具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并不能直接、真正控制代币,控制权掌握在中心服务器的管理者手中。NFT则借用了数字货币的设计理念,实现所有者对于虚拟物的直接控制与点对点移转,创新了数字虚拟物的可交易模式。第二,区别于数字货币的同质属性,NFT又具有“非同质化”特征。所谓同质化,即对于相同类别的数字货币只要数量相同即意味着价值相同;然而,NFT却属于非同质性的,在元宇宙中每一个虚拟物都独一无二,不能直接等价互换。
3.基于“去中心化”的底层逻辑完成虚拟物的保护
元宇宙催生了虚拟社会,由此也形成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共存的二元世界。现实世界中财产系以物理物作为主要存在,然而,虚拟世界中的财产却系以数字虚拟物方式存在。对于现实中的动产与不动产,所有人可通过物理方式占有进而实现对物的控制,既有财产法正是以此为模型构建规范体系。然而,对于虚拟世界中的虚拟物却没有办法通过物理方式占有,既有的所有权制度也无法适用于数字虚拟物。NFT借助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质,可以帮助虚拟世界中数字虚拟物建构确权规则,进而实现用户在虚拟世界中对数字虚拟物的直接控制与支配。
三、关于元宇宙中虚拟物的“财产性”探讨
(一)虚拟物的“财产性”难题
在NFT产生之前,虚拟物几乎无法作为财产进行交易,这里以数字图画为例进行论证。长期以来,文学艺术领域的交易分为两种情况:版权交易与实物件交易,两种交易所产生的效果并不相同:在版权交易中,作为交易对象的不是一个具体的物,而是一项权利,如复制权;然而,在实物交易过程中,买家买到的则是一个具体的物。作品实物件交易又可分为实物原件交易(如画作原件)和实物复制件交易(如纸质版图书)。数字技术推动作品样态转化,即从实物图画转向数字图画,然而,数字技术并没有直接催生数字图画的交易样态,在文学艺术领域仍然只存在版权交易以及作品实物件交易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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