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初安徽“责任田”改正中的县级应对

作者: 满永 黄彭生

[摘  要]20世纪60年代初,中共安徽省委为缓解农村经济困难局面推行的“责任田”,未满1年即被中央要求改正。在中央及地方层面,“责任田”的改正充满争议,改正过程也一波三折。中央及地方的政治形势变化影响了县级党委的策略应对。不过在拟定改正计划及方针的过程中,不断变动的政治形势虽是县级党委制定政策的重要考量,尽力减轻“责任田”改正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冲击,同样是他们决策的重要立足点。

[关键词]“责任田”;政治形势;农业生产;县级应对

[中图分类号]  D65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22)05-0012-08

1961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为缓解农村经济困难局面,开始小范围试点推行“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田间管理办法,亦即后来所称的“责任田”。同月获得毛泽东可以“试验”的许可后,安徽省委即在全省大力推广“责任田”。至当年底,全省有90.1%的生产队实行了“责任田”。不过全面实行的“责任田”效果未及显现,即被中央要求改正。

1962年2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了“七千人大会”,此次会议成为“责任田”命运的历史转折点。由于被说成是“方向性的严重错误”,“责任田”开始进入改正进程。随后开始的改正大致经过了3个阶段。从最初因“方向性错误”被要求改造,到后来围绕是否属于单干产生争论,直至最终被定性为单干,并上升到两条道路斗争的高度。政治形势的变化直接影响了基层的改正实践,以致实践中的“责任田”改正过程一波三折,并因此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

既往学界有关“责任田”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其中宏观研究主要涉及“责任田”的实施过程与效果以及毛泽东和曾希圣在“责任田”问题上的互动,再就是中央和地方在“责任田”问题上的争论。微观研究主要聚焦于“责任田”的基层推广与改正。如季节探讨了定远县“责任田”实施中公社、大队、生产队干部的迥异立场。葛玲梳理了“责任田”在皖西北地区从推广到改正的全过程,指出“责任田”设计上的制度缺陷,是其被要求改正的内在推力,也是基层干部复杂态度的始因。黄文治、陈玉玲揭示了肥西县“责任田”改正中基层社队的犹疑甚至抵触。总的来说,这些研究多从中央、省或基层社队出发,对处于二者之间的县委如何应对“责任田”改正很少关注。少量研究也多集中于县委作为上级政策执行者角色的分析,较少注意县委也是影响高层政策如何在地方贯彻的决策者。换言之,中央及省级决策在基层的贯彻执行,需要县级党委根据本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在这个过程中,县级党委并非完全被动,而是有一定的自主决策空间。因此,讨论“责任田”的改正,离不开对兼具政策执行和决策双重角色的县级党委和政府态度的分析。本文即以安徽省宿松县“责任田”改正中县委的态度变化为线索,尝试分析县级党委在“责任田”改正中的策略选择及决策逻辑。

一、“集体留种”与改正初期的谨慎试点

宿松县地处皖、鄂、赣三省交界处,粮食作物主要以水稻为主,因县内塘堰少、蓄水能力差,10天无雨就会出现旱情。1955年改种双季稻后,农业生产的田间管理要求更加严格。1957年,全县98.5%的农户加入高级社,随后各社队就开始不断探索适当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1961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发布《关于包产到田责任到人问题(草稿)》,开始在全省试行“责任田”。宿松县也从此时开始“责任田”试点,并于同年8月开始在全县推广。不过未及全面实行,就因为“责任田”受到批判而进入了改正进程。

1962年2月的“七千人大会”上,时任中共安徽省委第一书记的曾希圣因为饥荒和工作作风问题受到指责和批判。在曾希圣主动申请调离安徽后,中央改组了安徽省委。同月28日,改组后的安徽省委虽然承认“责任田”为“方向性的严重错误”,“与中央坚决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的方针是相违背的”,但仍然认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民的个体积极性”。亦因此,新省委在承认“责任田”为方向性错误的同时,并未将“责任田”改正视为急迫的政治任务。直至3月5日,安徽省委才在地、市、县委书记会议上研究了“责任田”改正问题。由此可见,虽然中央认定“责任田”为“方向性错误”,但省委的态度仍然略显犹疑。

省委的犹豫态度直接影响了县委的认识。1962年3月3日,中共宿松县委召开的传达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的十九级干部会议,仅将“责任田”的改正作为“其他几个工作”的第1条进行了简单宣布,并要求参会者不要再向下传达会议精神。虽然如此,“责任田”的命运之变,还是在基层引起了波澜与不解。如时任宿松县共青团县委副书记的安庶全就抱怨:“过去推行责任田时,上面说这是田管责任制,没有离开六十条的原则,是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一种形式,举出许多理由,说明与包产到户有原则性的地区,当时听了很觉有理,现在上面又说,这种办法实际上就是包产到户,是极其严重的方向性的错误,看来也很有理,这真把我们弄糊涂了。”不仅如此,对是否开始推动“责任田”改正,基层干部同样充满忧虑,担心如果“在下面执行不通,将来反右倾时,上面有话可说,责任就落在我们身上了”。基层干部的糊涂与忧虑,凸显了省委政策未明情况下县级党委在“责任田”改正上的无所适从。不过这种状况并未持续太久,并随着省委态度的渐趋明朗而改变。

1962年3月20日,中共安徽省委下发《关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要求各地以“积极谨慎的方针”,有领导有步骤地改正“责任田”,并拟出1962年大部分改过来,1963年全部改完的计划。这是安徽省委有关“责任田”改正的第一个正式文件,也是各地制订改正计划的政策依循。不过《决议》强调的“积极谨慎”方针,反映出省委此时的态度仍有犹疑。安徽省委的决议发出时,正值春耕农忙时节。此时启动“责任田”改正,县委必须考虑的问题是,改正是否会影响春耕生产。因此,在传达省委决议的书记会议上,时任县委第一书记的彭小聚明确指出,由于“春耕生产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中心”,“责任田”改正只能“每个区重点选择生产基础比较好、群众觉悟比较高,干部领导力量比较强的1—2个生产队进行试点,其余地区暂不做贯彻,秋前也不改”。以春耕生产为中心的策略选择说明,此时宿松县委仍然将保证生产放在第一位,试点数量和试点条件的限制也说明了这一点。这说明,省委在“责任田”改正问题上的态度犹疑,给县级党委留下了一定的政策选择空间,也使宿松县委能够作出春耕生产压倒改正任务的决策。

当然,安徽省委的态度犹疑并不代表中央的态度转变,在中央的认识中,“责任田”的方向性错误是确凿无疑的,这对宿松县委也不是全无影响。比如县委拟定的改正计划虽然略显保守,但也同时要求不改地区的种子要全部收归集体,以“为下半年改变责任田做好思想和物质准备”。“责任田”推行之初曾明确种子“自留自管自用”,这是其能够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重要条件。宿松县委“集体留种”的决策,虽然并不意味着事实上改正“责任田”,但显然更符合中央的政策精神。也许在宿松县委看来,相较于全面改正可能造成的波动,“集体留种”既响应了中央要求,又可使农民逐步接受改正的事实,是一种相对稳妥的渐进之策。也因如此,宿松县委对集体留种相当重视,要求豆、麦都要“定坵选种”“集体保管”,午收时“要坚持集体留种”。

虽然宿松县委对“责任田”改正的进度没有硬性要求,但在“集体留种”的影响下,基层干群的认识开始发生变化,以致部分社、队的改正速度超出预期。如一些干部认为“花草种子不留,经济作物计划更难完成”,“收了中稻就要播种草籽,有碍明年茬口安排”,要求早改。长湖公社社员更认为“这是党的号召”,“反正迟早要改,迟改就不如早改”,结果半个月时间改了99个生产队,占全社实行“责任田”生产队数量的89%。这是因为在社队干部以及社员的认识中,县委对“集体留种”的强调已经预示了“责任田”的最终命运只能是全部改正。既如此,“迟改就不如早改”的心情也就可以理解了。

宿松县委在“责任田”改正初期的两手准备,源于“责任田”在“七千人大会”上虽被指为“方向性错误”,但中央和安徽省委在改正问题上的态度仍然略有差异。这种态度差异使宿松县委一边通过谨慎试点尽量弱化改正带给生产的消极影响,一边又通过“集体留种”为全面改正作准备。这种政策应对是县委基于生产发展的现实需要和顺应高层政治形势变动的策略选择。客观上看,这种策略选择,既稳定了农业生产秩序,也为后续的“责任田”改正创造了舆论氛围。只是这样的策略会随着中央及省委态度的变化而调整。

二、“明改暗不改”

与争论时期的消极等待

宿松县初期改正中在部分社队出现的急躁情绪,并未影响整体的改正进度。截至1962年4月5日,全县改正444个生产队,占实行“责任田”生产队总数的11%,符合县委的政策预期。不过如果任由这种急躁情绪蔓延,势必影响全县的农业生产秩序。正当宿松县委考虑如何处理时,中央及省委在“责任田”问题上出现的争论,再次影响了宿松县委的策略选择。

安徽“责任田”改正决议出台不久,中央及地方围绕“责任田”是否需要改正又发生争论。在中央,邓子恢、陈云等人都对“责任田”表示了不同程度的支持。这些争论影响了安徽省委的决策。1962年5月18日,安徽省委要求各地秋后再作第二批改正计划,且要经过批准后再改。7月底,时任中共安徽省委第一书记的李葆华又提出“责任田”何时改、怎样改“可以继续争论”。无论是改正时间的延后还是“继续争论”的表态,都显示省委放松了“责任田”改正的要求,这对基层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早在5月下旬,宿县符离区委和太湖县委宣传部干部钱让能就给中央写信为“责任田”正名。7月,安庆地委书记许少林更提出,“改不改、改多少,都要根据上述精神,向群众宣布,由该队多数群众决定”。将“责任田”是否改正交与群众决定,说明此时地方在改正问题上压力不大。

中央及地方有关“责任田”问题的争论,也影响了宿松县委的改正决策。事实上,“责任田”改正进度的不断推迟,也引起了基层干群的猜测与不满。部分开始“认为这是全省、全县的政策”而急于改正的社队,在看到大部分地区不改后又“后悔改早了”。也有部分社员将情绪发泄在领导改正的干部身上,形成了“群众埋怨干部,干部埋怨领导”的尴尬局面。为了避免被埋怨,在县委改正方向没有调整的背景下,部分基层干部开始默许甚至领导群众走上“明改暗不改”的路子。据宿松县委的报告,截至1962年6月6日,全县“有28个生产队田改地未改”。马塘公社叶湾生产队更是“将种子、征购粮按各户定产统一比例,分摊到户,下余各户自得,形成单干”。这些情形说明,中央及地方有关“责任田”问题的争论,明显影响了基层的改正实践。

按照省委的要求,第二批改正计划可在秋后制订。在此要求下,宿松县委即停止了“责任田”改正的规划。甚至在制订午季预分政策时,允许部分已改正的社队仍旧实行“责任田”办法。对比此前的“集体留种”要求,宿松县委的态度变化是显而易见的。不过亦如此前“集体留种”的两手准备,宿松县委在允许改正队实行“责任田”办法的同时,又主张“对超产数量大的,经过动员,本人同意,可以拿一部分抵作大季交定产”,“全年定产不变,现在多交,秋后少交”。如果说允许部分改正社队在午季预分中继续实行“责任田”办法,是宿松县委对前述争论的政策回应,那么提前收取超产户的余粮则是对争论能否带来“责任田”命运转折缺乏足够信心的未雨绸缪。只是此时的政策平衡,已经难以顾及基层干群的实际想法,一些地区仍是“各收各吃,没有搞分配,有些地方午季预分不打算搞”,有的地方不愿等待秋后,而是“现在就要求调整劳动底分,从而调整承包责任田”。这种情形既说明了“责任田”改正形势的复杂,也预示了平衡政策的难以持续。

从宿松县的情况,党内上下围绕“责任田”问题的争论,对地方的改正实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改正进程的一度停滞,更反映在“明改暗不改”现象的大量出现。在此过程中,宿松县委推动改正的态度虽受争论影响略显消极,但还是在午季预分中为可能到来的改正创造了条件。只是这种政策平衡的努力既未获得基层干群的理解与认可,也为接下来再次变化的政治形势所不允。

三、“不留尾巴”

与政治定性后的急躁改正

中央及地方围绕“责任田”问题产生的争论,虽然延缓了“责任田”改正的历史进程,却并未逆转改正的最终结果。1962年8月6日,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不仅将“责任田”定性为“单干风”进行了严厉的批判,更将其提升到两条道路斗争的高度。政治定性的提升与明确,使“责任田”的改正再无回旋空间,安徽省委此前在改正问题上的犹疑态度也随之改变。8月25日,安徽省委转发六安地委关于大土井生产队坚持集体经营的调查报告,强调该队干群因为反对实行“责任田”,结果生产“比邻近实行责任田办法的生产队好的多”。很显然,省委对大土井生产队坚持集体经营的肯定,即是为“责任田”的改正营造氛围。

经典小说推荐

杂志订阅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