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生成缘由、现实问题与推进理路
作者: 阮博[内容提要] 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生成,既有充足的理论缘由,也是凸显爱国主义教育战略地位、应对爱国主义教育突出挑战、确保爱国主义教育有序开展和提升爱国主义教育实际效果的现实需要。当前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爱国主义教育法治观念的普遍确立、爱国主义教育逻辑与法治建设逻辑的有机融合、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主体责任的精准落实、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运行环节的有效衔接等。要推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向纵深发展,应从凝聚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价值共识、完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协同机制、推动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主体责任落实、构建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科学评价体系等向度发力。
[关键词] 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价值共识;协同机制;责任落实;评价体系
[作者简介] 阮博,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1]爱国主义教育作为一项兹事体大的战略性工程,也需要纳入法治化轨道。2 0 2 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有了专门的法律保障,也意味着我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进程迈入崭新阶段。那么,《爱国主义教育法》出台的缘由根据是什么?在实施过程中应着力破解哪些现实问题?如何在实践中有序运转?要回答这一系列问题,离不开从学理上阐明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生成缘由、现实问题与推进理路。
一、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生成缘由
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指涉的是运用法治逻辑对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主体、运行等进行引导规约,以推动和确保爱国主义教育目标实现的过程。作为爱国主义教育与法治建设彼此耦合的实践过程,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是以法治方式来规范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过程,是使爱国主义教育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转的过程,也是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从制定到施行再到价值实现的过程。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生成,既有理论缘由,又有现实缘由。
1.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理论缘由
其一,从价值论层面来看,爱国主义教育与法治具有价值同向性,这是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价值根基。作为以传导爱国价值理念为核心诉求的实践活动,爱国主义教育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衍生的。国家是爱国主义教育的形成基础和依存土壤,而爱国主义教育则是国家意志和国家利益实现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实际上,爱国主义教育是国家利益之必不可少的维系机制,任何国家都需要通过爱国主义教育来培育其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作为法律的体系化运转,法治也是以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为价值指向的。不论是从创建基础抑或运行条件来看,法治均与国家有着不可分离的内在连接。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言,“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 2];“意志如果是国家的意志,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 3]。作为法律体系的“活灵活现”,法治极大地彰显了国家意志,而国家意志也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实现。即是说,法治因国家意志而创生,法治的运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基本依托,法治必然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价值目标。维护和捍卫国家利益,是法治与国家之价值关系的核心。由此可见,从本质规定来看,抑或在处理与国家的价值关系上,爱国主义教育与法治具有价值同向性,这能够保证爱国主义教育与法治相关联时不发生价值抵牾和价值冲突,从而在价值逻辑上确证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命题的可能性。
其二,从实践论层面来看,法治所内蕴的功能特质能够有效嵌入爱国主义教育实践,这是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实践理据。“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 4]作为一套特殊的行动秩序,法治具有与人治、德治、自治等不同的功能特质。法治所独具的功能特质,使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在实践运行层面切实可行。具体来看,法治所内蕴的功能特质主要有三个,即制度性确认、权威性导向和刚性约束。法治所内蕴的制度性确认特质,指的是法治能够通过制度化方式来确定、认可、彰显特定的观念、规范和行为,并使之具有上升到国家意志层次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法治所内蕴的制度性确认特质,能够有效提升爱国主义教育的社会认同基础,并能够促进爱国主义教育行动的现实可感化。法治所内蕴的权威性导向特质,指的是法治能够通过预设“权威行动范本”来提供某种导向,让公民去做某事抑或不做某事。法治所内蕴的权威性导向特质,能够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长效化的引导、定向和调适机制。法治所内蕴的刚性约束特质,指的是法治能够通过以国家权力及相关配套性惩戒措施为后盾,震慑并约束相关主体的行为取向。法治所内蕴的刚性约束特质,能够确保爱国主义教育的行为要求转化为相关主体的行动规约和刚性责任。
2.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现实缘由
一是凸显爱国主义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作为一项目的性鲜明、计划性突出、系统性颇强的教育实践活动,爱国主义教育是激发公民爱国意识和孕育公民爱国情感的最基本路径,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主渠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永恒主题。”[ 5]新时代新征程,要培养更多让党放心、爱国奉献、担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要凝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磅礴伟力,要让爱国主义精神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就必须大力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对于爱国主义教育这项兹事体大的国家重大战略工程,其突出地位需要以法治化的方式来进一步确认和凸显。推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赋予爱国主义教育在更高势位上的正当性,让爱国主义教育嵌入法治建设框架,有助于使爱国主义教育获得国家意志位阶上的权威认可性,从而凸显爱国主义教育的极端重要性,形成全社会高度重视和合力推进爱国主义教育的共鸣。
二是应对爱国主义教育突出挑战的需要。中国式现代化的成功开创和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大大提升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底气和信心。与此同时,“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背景下,爱国主义教育面临着国外意识形态渗透、国内错误思潮挑衅以及改革进入深水区所带来的社会矛盾冲突等一系列挑战”[ 6] 。在现实中,爱国主义教育常常遭遇被“忽略”“质疑”“戏谑”“抽离”“扭曲”等困境。要应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面临的突出挑战和现实困境,就要以法治方式来推动、保障和护航爱国主义教育。推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依靠法治所内蕴的刚性制度化体系的有效运作,对与爱国主义教育同向同行的行动模式予以正面性倡导,对与爱国主义教育相悖抵牾的行动模式予以负面性规制,能够筑牢爱国主义教育正当性基座、锚定爱国主义教育本真意涵、型塑爱国主义教育行动秩序和优化爱国主义教育外部环境,从而有效应对爱国主义教育的各种现实挑战。
三是确保爱国主义教育有序开展的需要。爱国主义教育的开展,并不是随意的、肆意的或任意的。爱国主义教育之“朝什么方向教”“教什么”“谁来教”“怎么教”“如何保障教”等,必须有严格的遵循。否则,极易发生爱国主义教育的“偏向”和“变味”问题。例如,一段时间内,由于对爱国主义教育基本内容缺乏明确的统一规定,导致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时,将盲目排外主义、狭隘民族主义、极端民粹主义、文化自大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观念混同为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严重消解了爱国主义教育的正向引导力。由此可见,要确保爱国主义教育的规范有序,就要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准则或尺度。”[ 7]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法治化框架,能够实现爱国主义教育的目标指向、基本内容、职责任务、实施举措、支持保障等议题在法律规范层面的明朗化、明晰化、明确化,同时以刚性约束力确保爱国主义教育的严肃性、规范性、权威性,从而使爱国主义教育有序有力有效地开展。
四是提升爱国主义教育实际效果的需要。爱国主义教育良好效果的取得,既有赖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适配、方法优化和载体创新,也离不开爱国主义教育的规则供给、制度支撑和刚性保障。“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 8] 1 2 0 - 1 2 1法治作为高阶形态的规则之治,能够通过其内蕴的明确制度确认机制、权威价值导向机制、刚性行为约束机制等,发挥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固化和提升某项行动的实际效果。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通过撬动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体系的动态运转,能够确保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让爱国主义教育稳固、规范、持久、深入地开展,从而助力爱国主义教育提质增效。与此同时,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相伴的,还有爱国主义教育目标导向的清晰化、爱国主义教育内容架构的规范化、爱国主义教育职责任务的明确化、爱国主义教育工作格局的制度化、爱国主义教育支持保障的体系化等,这些都是提升爱国主义教育实际效果的题中之义。
二、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现实问题
《爱国主义教育法》的生效实施,在我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但《爱国主义教育法》的生效与实施并不等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有效运行,也不等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建设目标的实现。当前,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还面临一些需要着力解决的现实问题。
1 .关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观念的普遍确立
虽然《爱国主义教育法》于2 0 2 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爱国主义教育其实早已进入了我国的法律框架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要“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此外,在我国现行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中,也有直接倡导爱国主义教育的相关条款。
尽管如此,长期以来直接命名为“爱国主义”或“爱国主义教育”的专门法律法规的缺失,使社会上许多人对于“爱国主义”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存在思想观念上的刻板印象。这种刻板印象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爱国主义仅仅视为与法律无涉的道德范畴,二是将爱国主义教育只理解为与法治绝缘的单纯教育实践活动。基于此,社会上一些人甚至得出“法律无法也不应该保障爱国主义”“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是一个伪命题”等结论。因此,当《爱国主义教育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在面对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建设这样一个不算新鲜事物的“新鲜事物”时,许多人在思想观念上还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他们对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存有迟疑、怀疑甚至质疑。即是说,爱国主义教育法治观念在全社会尚须普遍确立。
在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问题上,全社会特别是相关主体只有普遍确立起爱国主义教育法治观念,才能形成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共同追求,才能集聚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强大合力。从爱国主义教育的主体构成来看,主要包括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和管理主体、施教主体、受教主体、协作主体。其中,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和管理主体以及施教主体在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建设中扮演关键角色。如果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者、管理者和施教者,都没有普遍确立起爱国主义教育法治观念,那么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便难以推进。可见,如何改变“爱国主义教育与法治绝缘”等社会上流行的固化认识,使爱国主义教育相关主体普遍确立起爱国主义教育法治观念,是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进程中需要着力解决的一大问题。
2 .关于爱国主义教育逻辑与法治建设逻辑的有机融合
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实践与法治建设实践的彼此嫁接、相互勾连和深度耦合,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蕴含着爱国主义教育逻辑与法治建设逻辑。这两重逻辑本质上是爱国主义教育规律与法治建设规律的映射,二者在价值指向上虽具有同向性,但在实践运行中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因此,如何使爱国主义教育逻辑与法治建设逻辑在有机融合中实现和谐共生,是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进程中需要着力破解的课题。
一是爱国主义教育的柔性方式与法治的刚性手段如何有机融合。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教育的一种特殊形态,具有和缓性、启发性、非强制性等典型特征。在爱国主义教育实施过程中,比较强调运用启发沟通、民主讨论、因材施教、言传身教、潜移默化等柔性化方式塑造教育对象的心灵世界,使之实现爱国主义意识的自我觉醒,从而确立爱国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和践行爱国主义精神。“法律实质上并不仅仅是欲然和应然,而且是民众生活中一种实际有效的力量。”[ 9]法治要发挥出实际作用,往往通过其附带权威性光环的刚性手段,为社会成员划定行动尺度。倘若有社会成员逾越了法治所规定的行动尺度,其“任性行动”就会遭到法治所特有的回应性的刚性惩戒。
二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高线目标与法治的底线要求如何有机融合。“国家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壮大和团结一切爱国力量,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 1 0] 3可见,就目标指向来看,爱国主义教育是“上不封顶”的。另外,在爱国主义教育的目标指向中,不仅包括对相关主体在爱国主义行动上的要求,而且包括对相关主体在爱国主义的认知提升、情感认同、意志坚定、信仰信念等方面的要求。换言之,爱国主义教育所指向的目标是高阶性的,是包含着“知情意信行”等多重元素在内的有机统一体。法治建设实践的关注点主要聚焦在社会成员的行为上。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逻辑,就是对人们的行为划定底线、红线抑或合格线。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对社会成员的行动目标期待重点在于兜底性。即是说,只要社会成员的行为不突破法治所划定的最低界限,那么其就可以自由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