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研究

作者: 姚志伟 胡锦浩

[内容提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是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推进互联网平台治理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顺应互联网平台法律规则设计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互联网平台公法私法治理逻辑、数字技术规制理念及立法价值取向方面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法律规范的立改废释,以加强互联网平台自律监管立法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数字技术风险的立法规制路径,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互联网平台立法中的价值导向作用。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互联网平台;法治;德治;网络空间;数字技术规制

[作者简介] 姚志伟,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主任;胡锦浩,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 本文系2 0 1 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网络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之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 1 8 VH J 0 1 1)的阶段性成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和实践逻辑,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互联网平台领域的具体表达。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既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其中,立法作为法治建设的开端环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首要阶段。实际上,立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高度契合的价值意蕴和功能定位。以法律为表现形式的立法本身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体现着依法治国的价值目标。[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以德治国在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层面的高度提炼。二者都承担着规范社会秩序、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 2],也体现着指引国家建设、社会治理和个人行为的共同目标。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并引领立法,是当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命题。在互联网平台立法领域亦是同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具有时代必然性和现实可行性。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发展互联网、治理互联网,深入推进网络强国战略,统筹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3]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也被列入立法规划。早在2 0 1 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明确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2 0 1 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要“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为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绘制了明确的路线图。可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导向,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十四五”时期立法修法规划的内在要求。在此背景下,完善互联网信息领域立法也是实现该立法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立法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互联网平台法律体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是高质量实现网络强国战略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对何为互联网平台尚未有统一界定,也尚未针对互联网平台法律制定一部专门的部门法。因此,首先要明确相关定义及其范畴。关于何谓互联网平台,《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给出了相关定义:“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在此基础上,互联网平台立法则是指针对互联网平台的运营、管理、监督等方面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互联网平台的健康发展,保护网络消费者及用户权益,维护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以及保障数字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公平竞争权利。所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并指导互联网平台法律的立法工作。据统计,截至2 0 2 4年6月,我国已制定并出台网络领域立法1 5 0余部,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法规为依托,以传统立法为基础,以网络专门立法为主干的网络法律体系,构建了我国网络法治的“四梁八柱”,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4]然而,我国当前的立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耦合的导向性、操作性和保障性等方面还有所欠缺。[ 5]对此,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的价值意义,即有助于营造风朗气清的网络空间、深化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以及提升互联网平台立法设计的规范性。

1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有助于营造风朗气清的网络空间

《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2 0 2 2年发布的《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网上文化建设,互联网日益成为文化繁荣的新载体、亿万民众精神生活的新家园,成为凝聚共识的新空间、汇聚正能量的新场域。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可见,打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是我国在网络治理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从治理路径来看,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需注重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中的价值引领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柔性道德规范引导用户文明上网,以立法中的刚性法律规范惩治网络违法现象,针对网络空间治理领域存在的重难点问题,分别从事实层面和价值层面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宣示和教育指引功能。

一方面,在事实层面,当下网络直播、短视频等网络空间是互联网内容生态治理的重点领域。当前网络上“色、丑、怪、假、俗、赌”等违法违规乱象仍频,这些违法违规内容不仅极大地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有损社会公序良俗,而且还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甚至触犯刑法。根据中央网信办官网于2 0 2 4年1 0月公布的数据,自2 0 2 4年7月开展“清朗·2 0 2 4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以来,针对直播、短视频、社交、电商等重点环节,集中力量整治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期间累计清理拦截涉未成年人违法不良信息4 3 0万余条,处置账号1 3万余个,关闭下架网站平台2 0 0 0余个。[ 6]对于此类网络空间违法乱象,应以“文明”“和谐”“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导向,重点整治网络空间中损害未成年人权利的不良内容,守住互联网平台内容质量底线。

另一方面,在价值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公民层面三部分内容,而网络空间的违规现象既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引导网民遵守和弘扬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规范,也与其在社会层面倡导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且不符合其在国家层面所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立法价值之间的关系而言,立法文本不仅是纸面上的规范,还具有深刻的价值导向性。每部法律法规都蕴含着立法价值,也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要求。离开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指引,互联网平台立法将从源头上失去运行的价值驱动力,网络空间治理也难以取得良好的预期效果。可见,无论是在事实层面还是在价值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都是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的应有之义。

2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有助于推进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互联网平台立法是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开端环节,更需要在法律制定之初就融入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立法理念,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立法则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在立法中的集中体现,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法治建设在社会治理层面的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德治建设在个人规范层面的高度凝练。只有通过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双轮驱动,才能促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对此, 2 0 1 8年3月1 1日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式写入宪法,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源定位提供了根本法依据,也体现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价值导向。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价值引领,也是我国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核心价值枢纽。在互联网平台治理领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举。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有利于培育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立法理念,从源头上提升互联网平台立法的价值导向水平。作为一种兼具抽象性和概括性的思想观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中主要以立法目的条款的方式来表达其蕴含和宣示的价值理念,这也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在立法活动中的重要体现。在立法中确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的宣示性条款,有利于准确表达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则的价值取向,并将其具体化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从而确保立法能够合乎国家道德风尚,顺应社会公序良俗。譬如,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在互联网平台立法中的范例是互联网平台自律实践。我国互联网协会早在2 0 0 4年就发布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指明,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这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一脉相承。我国近年来对互联网行业诸多领域的立法也已提出了建立健全自律制度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互联网平台自律实践本质上就是法治与德治融合的产物,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领和支撑。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对提升我国互联网平台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具有积极意义。

3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是互联网平台法律规则设计的应有之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有助于从总体上提升立法技术和立法效能。在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则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嵌入立法文本,能够确保相关法律规则符合法治与德治的共同要求。其中,法律规则必备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设计中通常作用于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尤其在行为模式上,通过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类型化配置方式,对其调整对象设定系列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

从我国互联网平台立法现状来看,当前的互联网平台法律法规的诸多条款已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譬如,对于互联网内容生态治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首次规定了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九不准”情形。《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则在前者的基础上分别列举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其中正面清单包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而负面清单则涵盖十一项被认定为违法信息的情形。对于互联网平台的算法治理,我国立法分别针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以及任何使用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和个人规定了其应当遵守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行为准则,包括相关算法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不得传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等。对于互联网用户账号治理及上网场所管理,我国立法分别明确了我国互联网用户在注册和使用账户时禁止从事的八种情形,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禁止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信息的十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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